当前位置: 监察器 >> 监察器前景 >> 明科道官为皇权利益服务,把千年的监察制度
科道官是明代监察制度体系中的一大特色,是汲取历代监察制度的经验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并且对明代的政治生态产生了重要影响。
明代科道官的产生与背景
一、制度源流
在我国古代传统社会官僚制度中,台谏官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他们一方面代表皇帝对各级管理实施监察,另一方面对皇帝“谏诤封驳”,劝告其改正过失。
汉代沿袭秦制,设谏议大夫,太中大夫、光禄大夫,跟随皇帝随时劝谏,而且可以审查大臣给皇帝的奏章,对行政事务进行监督。晋朝时,开始设立专门机构,设侍中、散骑常侍、给事中、给事黄门侍郎等职务,使得行使谏诤权的职能开始规范化、制度化。隋朝时间虽短,仍然在门下省设纳言二人。
唐代的监察谏言官员及制度更加兴盛,散骑常侍、谏议大夫、补阙、拾遗分属中书、门下两省。涌现出魏征、王珪、褚遂良等一批著名的谏官诤臣。宋代专门设立谏院,分置知谏院、同知谏院各一人,及左右司谏、正言等属官。谏官不仅可以向皇帝进言,还可以对官员进行弹劾,台谏开始合流。元代的给事中职能被弱化,由御史兼掌讽谏之责。
明朝开国后,为巩固中央集权制度,总结前代官制。我们不难发现,明代的监察制度与明前代是一脉相承的,它既继承了这一制度,又在许多方面发展和创新了这一制度。与前代相比,明代的监察制度的延伸主要体现在:
一是给事中制度更加“制度化”。从明初开始,在继承前代相关制度的基础上,就对给事中的人数、职责、品秩以及科道官的选官、推升、改调、考核等作出详细规定。与前代相比,给事中“纠弹”职责的增加,应为明代给事中制度的一大发展。
二是御史与给事中的职责分工更加明确。明代给事中与十三道御史都拥有“纠弹权”,但“纠弹”的侧重有所不同,给事中侧重于朝廷百官,而十三道御史则侧重于地方官员。
三是组织规模大,是明代以前历朝历代所不能相比的。
二、“胡案”影响
察明代的科道官产生,尤其是给事中的产生,与明初时期发生的“胡案”的影响有着很大的关系。胡惟庸是明朝开国功臣,为明初最后一任中书省丞相。胡惟庸是朱元璋欣赏的人才,“帝以惟庸为才,宠任之”,最后官至左丞相。
胡惟庸也“尝以曲谨当上意,宠遇日盛”,同时也变的“生杀黜陟,或不奏径行”,一手遮天,专权用事,最后发展到谋反叛逆的地步,被朱元璋诛杀。此案牵连甚广,六部属官都因此获罪,前后三万多人被诛杀。“胡案”的直接后果,就是导致朱元璋废除中书省和左右丞相,其事由六部分理,六部直接对皇帝负责,大大加强了皇权的统治。
整顿吏治,是朱元璋治国的一个重要思想。朱元璋把朝廷的纪纲看的很重,一方面他十分重视立法,及对吏治的整治。在中央政府层面,在废除中书省后,为了防止六部的权力威胁到皇权,朱元璋恢复设立给事中。明代的科道官,尤其是给事中,就是在皇权得到空前加强的背景下产生的,设立的初衷就是监督朝廷百官。
明代科道官的产生一方面受到传统政治制度的影响,如开国之初,即设立御史台,后改为都察院,在全国设十三道监察御史,以维护中央对全国的统治,另一方面又受到特定历史事件的影响,如胡惟庸案直接导致了对朝廷百官监督的加强,恢复设立给事中。
明代科道官的设立与发展
一、科道官的组成
明代科道官由“科官”和“道官”两部分组成。所谓“科官”,即吏、户、礼、兵、刑、工六部的给事中,分为都给事中、左右给事中和给事中;所谓“道”官,即都察院的监察御史,分为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佥都御史、十三道监察御史。明人又称其为言官、台谏官、台省官和台琐清班。
六科给事中最早出现在洪武六年,其主管机构是承敕监,洪武十二年改为隶属通政司,后因掌内旨意的封驳之任“事权日重”独立于一朝。建文一朝废除左给事中、右给事中,增设补阙、拾遗。成祖朱棣废补阙、拾遗,又恢复左给事中、右给事中,此后延续到明末未有改变。
道官主要是指都察院属官十三道监察御史,创建于朱元璋登基的前一年。永乐时期设为十四道,浙江、河南、山西、山东、陕西、湖广、广东、广西、福建、四川、陕西、贵州、云南、交趾十四道监察御史。宣德十年废除交趾道,十三道监察御史从此固定下来。
十三道监察御史共人,其中浙江、江西、河南、山东四道各为10人,福建、广东、广西、四川、贵州五道各为7人,陕西、山西、湖广三道各为8人,云南道为11人。此外南京都察院有右都御史、右副都御史、右俭都御史各1人。景泰四年开始,朝廷派驻各地的总督、巡抚、巡视、抚治等官,开始兼有都御史、副都御史、佥都御史等职能。
二、给事中的品级演变
明代科道官品秩为七品,由低级官员对高级官员行使监察权,是明代监察制度中的一大特色。
洪武六年,朱元璋“定设给事中十二人,秩正七品。”,给事中的职能仅限于“于殿廷左右,执笔记录”,到洪武二十二年,给事中由最初的40人,增加到81人。到洪武二十四年,明太祖再次更定科员,每科设都给事中1人,正八品,左右给事中各1人,从八品,给事中,总计58人,吏科4人,户科8人、礼科6人、兵科10人、刑科8人、工科4人,均为正九品。建文元年,都给事中、给事中重回正七品和从七品。
三、御史的设置及品级
都察院在设立时被定为七品衙门,都御史的官衔开始时都比较低。处理胡惟庸案后,朱元璋调整了都察院的官制,包括都察院的监察御史及其属官。
都察院正官包括:正官,代都察院内任事,主要有左都御史、右都御史各一人,为正二品,左、右副都御史各1人,为正三品;左、右佥都御史各1人,正四品。都御史与六部长官官阶相同。
作为科道官的十三道监察御史随着出巡次数的增多,其权力和地位也不断提高。十三道监察御史统归都察院管理,但是都察院无权管辖十三道御史,十三道监察御史可以直接向皇帝上奏。同时,十三道监察御史还署理布正使司、按察司、都指挥司、协管都督府、礼部、户部、工部、通政司等中央各处衙门,并监督都察院。
明代科道官的职权与地位
一、职权
明代科道官的品级普遍不高,但是在明代政治生活中,又是不能小觑的力量。朱元璋赋予了科道官以监察权力,但是实际上科道官行使的又不仅仅是监察权,特别是他们在中央的权力体系中拥有独一无二的地位,不仅可以弹劾六部、大理寺,还可以“风闻言事”,直接向皇帝上奏。
(一)规谏
明代初期,无论是朱元璋、还是成祖朱棣,都是很有作为的皇帝,连建文帝也是一个比较开明的皇帝。他们不仅鼓励科道官反映真实情况,同时也善于吸纳他们的有益建议。朱元璋曾说:
“朕宵旰图治,以安民生,故遣御史巡行,以广耳目。御史能恤民隐以达下情,朕所乐闻,岂能罪也”,一方面体现了朱元璋设立御史的目的,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明初注意听取下情的姿态。朱元璋是鼓励科道官向皇帝提出劝谏的,目的是兼听则明,防止偏听偏信。
(二)封驳
所谓封驳,就是封还皇帝有过失、不适合发出去的诏令,以及把臣僚不适合的奏章驳回去。明朝虽然没有像元朝那样设立完备的言谏机关,但是通过设立六科,在法律上保留着给事中的封驳之任。胡惟庸案后,朱元璋加强六科给事中对六部的监察职能,同时授予六科给事中封驳的权力。
(三)弹劾
朱元璋设立科道官的一个重要考虑,就是维护朝廷纲纪,为此,赋予科道官专纠劾百司”的权力。科道官在很大程度上扮演着监察和纠正朝廷风纪“耳目”作用。明代还规定,凡是涉及朝政得失、百官贤佞的,每科的给事中可以单独专门上奏,或联署上奏,对不法大臣进行弹劾。
而且还规定,每科具有考核和廷议的权力,无论是执行考核,还是判断被考核官员是否称职,其评定一般都由科道官参与,在对文武百官的考核过程中,科道官有权对考察进行复查,对发现的官员不称职和非法行为,可以“露章面劾,或封章奏劾”。
(四)铨选
在明代对文官的铨选和考核中,科道官都有其一席之地。科道官不仅要参与“考满”的全过程,而且平时“若员缺应补不待满者,日推升”。科道官虽然品秩不高,但是参与廷推。在廷推过程中,科道官对重臣的入选有把关权,不仅可以推举人选,而且对推选的人选要签字画押,科道官不署名廷推不能生效。科道官对廷推不同意的人选,可以行使否决权,明末科道官甚至可以主持廷推。
(五)考核
纵观有明一代,科道官自始至终在官吏考核中发挥着作用。按照明朝制度规定,官吏的考核分为“京察”和“外察”两种,科道官都要参与其中。“外察”每三年一次,地方官进京朝觐,由巡按御史和按察司考核其政绩。
但是,科道官深深卷入明代的官吏选用、考核制度之中,它既对官员的廷推选用有一定的发言权,而且对官员的考核评价同样有着很大的发言权,使其行使监察职能时,很容易陷入各种利益之中,被各种利益所左右。
二、地位
洪武、建文时期,大臣上朝一般按照品级排位,品级的尊卑决定了在朝廷上地位的尊卑和权力的大小。永乐以后,科道官的位次排列通常会高于同品级的官员,他们的政治地位要高于同品级甚至品级高于他们的官员的地位,而且他们能够参与到核心决策中来。“天下事惟辅臣得议,科道官在重大决策,尤其是官吏选任中与阁臣具有同样的参与权和建议权。
在经济地位上,科道官享有与四品以上官员一样的优免田赋的待遇,松江府志记载:“凡翰林、吏部五品以下及六科、十三道、俱照四品免田五千三百五十亩”,可见科道官虽然为七品,但是其经济待遇要远高于与他们同品级的七品官员。
明代科道官的地位,从职务品级上看,其地位普遍不高,但这并不妨碍皇帝赋予其比较重要的职能,形成职能与地位的错位。科道官的特殊地位,很大程度上在于其与皇帝的关系,他们的权力也很大程度上来自于皇帝的信任和授权,更取决于皇帝自身对于治国理政的决心,而不是法定意义上品级的高低,这是他们最大的政治资本,这个资本是其他朝臣所不及的。
但是到明朝中晚期,科道官虽说还是固定于明前期的制定的格式没变,可是由于较长时间的政局混乱、党争、宦官擅权、皇帝不理朝政、天灾外患等局面的出现,最终使得科道官的职能不能有效发挥,甚至成为强权朝臣的附庸和利用科道官的特殊地位及职能作为自己的手中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