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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没有信号屏蔽器,如何防止考生作弊呢

发布时间:2025/3/24 12:4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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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与惩治科举作弊制度的发展时期——宋。宋代是我国古代科举防范与惩治作弊制度的发展阶段。为实现公开考试、公平竞争和择优录取,充分发挥科举制度选拔官员和笼络士人的作用,宋王朝在继承唐制的基础上,对防范和惩治科举作弊制度进一步发展,如考生按榜就坐应试,申继烛、挟书、传义、代笔之禁,创立弥封、誊录制度等。下面本文将讲述宋代为防范与惩治作弊都采取了哪些制度。

一、防范和惩治考生冒籍的制度

为防范考生冒籍,宋承唐制,继续实行原籍地应试和保结制度,但比唐代规定更加详细、具体,且增加了对冒籍考生的惩罚措施。

1、原籍应试制度

宋代建国之初就严禁应试举子冒籍。如宋太祖开宝五年()十一月,诏令“应天下贡举人,自今并于本贯州、府取解,不得更称‘寄应’”。或许没有规定冒籍者所受处罚,以致“举人颇堕前制,不于本贯取解,多是随处荐名,行止莫知,真虚罔辨”。故宋太宗于淳化三年()下令“应举人今后并须取本贯文解,不得伪书乡贯发解”;州、府官员要仔细辨认,如不是本贯举子,则不能解送;如若违犯,“法官当行朝典,本犯人连保人并当驳放”。

也就是,从该年开始,对冒籍者及冒籍失察发解官都规定了明确的处罚条例。大中祥符四年()五月,经翰林学士晁迥奏准,宋真宗诏令“举人并不得寄应,仍不得分人田土,虚立户名”,如有违犯则“论如法”。但宋代社会经济发达、城乡市场扩大,促使流动人口增长,自然也给“本贯取解”带来了困难。

为此,朱王朝对科举条贯进行了调整,于嘉祐三年()三月规定,“凡户贯及七年者,若无田舍而有祖、父坟者,并听”。也即凡是有户籍七年以上且有祖、父坟者,皆可落籍成为“本贯”而取解,从而解决了流动人口的“本贯取解、不得寄应”问题,为后世解决流动人口参加科举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2、保结制度

宋代科举承袭唐制,也实行保结制度,但更加完备。首先,在沿袭唐代“三人自相保”制基础上灵活处理。如庆历四年()详定贡举条贯,令“诸处取解进士、诸科举人,每三人已上一保,国子监、开封府五人已上为一保”。也即宋代国子监和开封府为“宸居之所”,要求应试举子五人一保,其余诸州、府则还是三人一保。

政和七年()七月,经礼部尚书许光疑奏准,令“三人以上结为一保,如一州不及三人处,即召命官一员保识”。即诸路、州、府、军、监请解,需要三人以上结为一保,如果一州内不到三人,就由命官一人担保。其次,每保设保头一人。

如淳熙十三年()三月,经礼部和国子监奏请,宋孝宗诏令“自二十人之下皆为三人以上,于内选曾发解人为保头。如无得解人,即将曾预秋试终场人、年齿稍高、才行为众所推之人听为保头”。也即,保头一般由曾经解试合格发解参加过省试的举人担任,“如无得解人”,则由解试终场且年龄稍大、才行出众者担任。时人赵升所撰《朝野类要》亦载“举人三举终场者,得为解试保头”。第三,详细规定保结内容。

庆历四年三月,新定贡举条贯明确规定“进士、诸科举人每三人为一保,所保之事有七:一、隐忧匿服;二、曾犯刑责;三、不孝不悌,迹状彰明;四、故犯宪条,两经赎罚或未经赎罚为害乡里;五、籍非本贯,假户冒名;六、祖、父曾犯十恶四等以上罪;七、身是工商杂类及曾为僧道者,并不得取应。违者,本人依条行遣,同保人殿两举”。

诚然,保举品行端正、家世清白之人应考是其主要内容,但“籍非本贯,假户冒名”明确写入保结制度之中并规定“违者,本人依条行遣,同保人殿两举”,无疑对防范冒籍起到重要作用。

二、搜检、巡铺和按榜就座制度

为防范考生怀挟、传义等弊端,宋代科举开始专门设置监门官对入场举子进行搜检,巡铺官督率军士巡视考场,同时要求考生按榜就座,不得变动。

1、搜检制度

宋代科举自太宗雍熙二年()就开始设置监门官负责考生入院搜检。—般情况下,监门官设两人,由台谏官和郎官充任。如景德四年()十二月,名“监察御史严颖、张士逊监贡院门”;天圣八年(),命“殿中侍御史张存、屯田员外郎张旨监门”。南宋前期对监门官不太重视,“多差监当及在部小官”充任,考虑到监门官的重要性,在淳熙九年()经太常少卿俞礼奏准,开始由“六院官及临安府通判”充任监门官。

所谓“六院官”,是指“检、鼓、粮料、审计、官告、进奏也。例以京官知县有政绩者为之,亦有自郡守除者,则继即除郎,如鹿伯可是也,故恩数略视职事官,而不入杂压”。绍兴十一年(),料院长官胡汝明升迁监察御史,“遂迁副端”;乾道后,六院官“相继入台者有宋敦书、萧之敏、陈升卿、傅淇等数人,而六院弥重,号为察官之储矣”。

以六院官和临安府通判充任监门官,可见此时南宋朝廷对其重视程度是很高的。宋代科举入院搜检也是非常严格的,一般要“解衣搜阅”,甚至“蒐索徧靴底”。同时,宋王朝还不断加大对怀挟士子的惩罚力度。

2、巡铺制度

宋代科举巡铺官与监门官一样,亦始设于太宗雍熙二年,令“分差官于廊下察视,勿容朋比私相教授”。“廊下察视”者就是巡铺官,其职责就是不许考生“朋比私相教授”。为此,宋王朝还专门出台制度对查获传义者予以重赏。

如北宋仁宗嘉佑二年(),知贡举欧阳修就建议要“重巡铺之赏”,将“巡铺官赏格添入贡院新定条制”客观上“重巡铺之赏”对防范考生传义等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会出现“小人贪功,希赏搜探,怀袖众证,以成其罪,其间不免冤滥”的情况。

如元祐三年()二月三日,“巡铺官郑永崇领押到进士王太初、王博雅,称是传义”,但二人则称“被巡铺官诬执”,后查明确实是巡铺官郑永崇“举觉不当”。对于纵容考生传义的巡铺官员一般要处以降职惩罚。如宋高宗绍兴二十六年()闰十月,诏“鄂州通判任贤臣监试不职,容纵举子假手传义,特降一官”;《建炎以来系年要录》亦载监察御史任文荐曾任别头试巡铺官,因纵容考生刘候度、吴渐传义而被调外任。

3、按榜就座制度

宋代贡举考试在宋太宗雍熙二年()就开始实行按榜就座制度,“应九经诸科举人,并令参杂引试,人贴科目字号,间隔就坐,稀次设席”。大中祥符四年()则将该制纳入《礼部贡院条制》,后该制又推行至殿试,规定不得移动及污损。坐定,中官行散御题……既坐而试,不得于邻座说话,中官、从官杂处董之,宰执巡行。显然,按榜就座制度不仅有利于防范考生之间相互传义,也有利于维持考场秩序,故为后世所沿用。

三、防范考官作弊的制度

为防范考官徇私舞弊,宋代科举在继承唐代锁院制度和别头试制度的基础上,还创设了弥封制度和誊录制度。

1、锁院制度

宋代贡举锁院始于宋太宗淳化三年()。该年正月六日,以翰林学士承旨苏易简权知贡举,翰林学士毕士安、知制诰吕祐之、钱若水、王旦权同知贡举。苏易简等人“以贡举重柄,义在无私”,故在“受诏之日,五人便赴尚书省锁宿,更不归私第,以杜绝请托”,后遂以为例。

如果说苏易简五人是主动受诏之日不归私第,大中祥符四年()则将该制纳入《礼部贡院条制》,诏令“自今知贡举及发解试官,并令门辞,遣官伴送入院锁宿”。也即,此后知贡举等官锁院需“伴官”送入,其监督意味非常明显。

如大中祥符七年八月,翰林学士王曾权知贡举,“与李维偶语于长春典阁子,至审刑院伺候鞍马迟留。久之,押伴、阁门祗候曹仪虑其请嘱,因以上言”;后查明二人有亲,当时王曾妻子临产,托李维以家事,这才特释王曾等人。为弥补漏洞,六天后,宋真宗特下诏书,令召到画时令阁门柢候引伴指定去处锁宿,更不得与臣僚相见言语;若违,仰引伴使或阁门弹奏,并当重行朝典”。

锁院后,考试等官有时会与家人联系,为防范其借机作弊,皇祐间还发明了“平安历”:“使吏隔门问来者,详录其语于历,传入院中;试官复批所欲告家人之语及所取之物于历,(王)罕遣吏呼其人读示之,往来无一查矣;自知举至弥封、誊录、巡铺,共一历,人皆见之,不容有私。”另外,宋代科举锁院后,为保障考试等官身体健康,还派遣医官随同入院。如《宋史》载,“出师及使境外、贡院锁宿,皆令医官随之”。

2、别头试制度

唐代科举虽已设别头试,但时兴时废,未形成定制。宋代则“秋贡、春试,皆置别头场,以待举人之避亲者”。宋代省试别头试开始时间有两种说法:其一,始于宋太宗雍熙二年(),如《宋会要辑稿》载,因贾黄中等同知贡举官皆以子弟甥侄籍名别试。“雍熙二年二月二十五日,诏左谏议大夫滕中正、兵部郎中杨徽之、屯田郎中孔承恭同试贡举官亲戚”;

其二,始于宋真宗景德四年(),如《续资治通鉴长编》载,景德四年十二月,监察御史张士逊为贡院监门官,“白主司有亲戚在进士中,明日当引试,愿出以避嫌;主司不听,士逊乃自言引取;上是之,记名于御屏,遂诏‘自今举人与试官有亲嫌者,皆移试别头’”。

开封府和国子监解试别头试始于咸平元年()九月,宋真宗诏令“遣官试开封府、国子监发解官亲戚举人”。其它诸路、州、府解试别头试始于宋仁宗景祐四年()。

四、总结

研宄历史的意义在于以史为鉴,为现实社会服务。科举与高考可谓中国古代社会和现代社会两项大规模的选才制度。整个科举时代,考试与作弊就像一对孪生兄弟,虽历代统治者皆对科举舞弊严加防范、甚至大开杀戒,但科举舞弊还是愈演愈烈,屡禁不止。现代高考中也同样存在作弊现象。我们可以借鉴宋代防止作弊的措施,并在此基础上加以创新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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