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器

弹劾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体系的重要环节,细聊

发布时间:2022/8/16 14: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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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文解字》曰:“劾,法有辜也。”

弹劾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体系的重要环节,是监督官员施政举措,纠察政策违误,保证政令通彻畅达,进而维持政治态势良性健康发展的必要保障。在此制度框架内,各级官员均受到一定程度内的法律束缚,使其在掌握政治权力的同时亦被政治法统所制约,不能为所欲为,因而得以维系官民间的社会秩序,缓解统治阶层与被统治者二元对立的矛盾,进而巩固王朝的统治。

政争背景下的重案劾奏

纵览历代,举凡重大政治案件的发生,势必伴随着激烈的政治斗争,明代亦不例外,且尤为显著。而在政治斗争的大背景之下,各级官员也不可避免地会遭到他官的弹劾。有明年间,围绕众多政治事件,官员之间展开了一系列的弹劾行为,对政敌的打击也可谓不遗余力,由此对明廷政局产生一系列复杂的影响。

1.明初期:案狱频兴,株连蔓延

明太祖在位期间,便屡兴大案,先后爆发了一系列的大狱,而弹劾控告之行,几乎也都贯穿于这些重大事件之始终。

洪武十三年的胡惟庸案,即是因御史中丞涂节首先“告惟庸”,后中书省吏商暠“亦以惟庸阴事告”,才导致此案的肇兴。二十六年蓝玉案发,也是因为“锦衣卫指挥蒋瓛告玉谋反”而成。洪武十八年爆发的郭桓案,“系死者数万人……民中人之家大抵皆破,时咸归谤御史余敏、丁廷举”,可见该案也是因御史的纠劾而兴。

三十年的南北榜案,北方士子无一人中举,也被诸生控告为“南人私其乡……故以陋卷呈”,导致多人被“论死”。成祖即位后,又对靖难之役中的建文遗臣大兴诛戮,在这场残酷的清洗行动中,弹劾再次成为用来排除异己的政治工具。都御史陈瑛便劾奏说“诸臣逆天命,效死建文君,请行追戮”,借此时机大行追加论处,前后“灭建文朝忠臣数十族,亲属被戮者数万人”。户部侍郎卓敬也因与姚广孝“有隙”,被后者所劾而死,并诛灭三族。

可以说,在明初惨烈动荡的政治风波中,弹劾这一监察手段起到了很大的反面作用,对朝廷政治造成了极大的破坏。直到仁宗、宣宗时期,以宽仁之政为国策基准,才使得大狱渐息,政治步入稳定。

2.明后期:案狱纷攘,层出不穷

嘉靖之后,明王朝走向后期阶段,在此期间,政治事件可谓此起彼伏,直到明末亦不显颓势。伴随着这些重大的政治事件,弹劾在其中更是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几乎与每次政治事件相始终。世宗登基初年,朝臣便就“大礼议”事件展开了激烈的交锋,并在其即位十余年后仍然余波频现。表面上“大礼议”仅仅围绕世宗为其生父兴献王追尊帝号展开,但究其本质,却是明代后期君权与相权的一次大规模的对抗。

万历之后,大规模政治事件频频出现,明后期的党争局面也在这一时期最终形成。在党同伐异的大环境下,朝廷官员更是以弹劾为武器,围绕持续不断的一系列重大政治事件开展了残酷的斗争。从万历十四年到二十九年,朝廷就册立太子事件交相诤谏,是为“争国本”。在这场事件中,曲迎神宗意旨的首辅均遭弹劾,礼科给事中罗大纮、武英殿中书黄正宾弹劾申时行“迎合上意以固位”,分别被杖责和削籍;工部主事岳元声也弹劾王锡爵“变乱倾危”,一时廷臣之间交章递疏,争讼不断,最终迫使神宗立朱常洛为太子。

终明一代政治案件频发,弹劾在其中也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可谓逢大事必有劾,弹劾行为始终与政治案件相伴随。明前中期政治环境尚称明澈,政治事件中的弹劾行为虽不乏投机行为,但大多有原则性和正义性,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朝政的阙失之处;到明季党祸横流,政争不断时,在此种契机下生成的弹劾行为则愈加倾向于失控,卒难达监察之效,更是导致明王朝大厦倾覆的无形推手。

制度背景下的循章劾奏

除各种重大政治事件之外,在某些特定制度的运行过程中,如科举考试,以及对官员进行任免、考核、廷推,乃至官员致仕、夺情之时等,也可觅得弹劾之踪影。在这些制度运作当中,伴随着官员的升降迁擢,政治利益的天平出现倾斜,势必也会产生争斗,弹劾便在这种情况下孕育生成。在此类契机下产生的弹劾,也都是根据该制度运作发展的具体程度而进行,相较于因其他缘故而出现的劾奏,具有一定的章法模式,但其衷曲依然离不开政治果实的分配,带有很大的功利性和投机性。

1.京察之劾

京察为明代考核在京官员政绩的一项制度,每六年举行一次,逢巳、亥之年皆行察考。其所涉及的范围颇广,“不拘见任、带俸、丁忧、公差、养病、省祭等项,俱公同本衙门堂上官考察”,遇不称职者则行降职或罢黜。在政治形势较为清明之际,京察可较强地发挥对官吏的约束监督作用;反之,政治形势黯淡,朝臣相攻如寇雠时,京察也会成为打击政敌的工具。由于遭京察劾罢的官员几无叙用之幸,故斗争尤为惨烈。明代前期的京察劾奏事件并不显著,所劾也大都出于公心;到万历时期的癸巳、乙巳、辛亥、丁巳四次京察时,朝中大体形成东林党与“三党”的对立局面,双方抗章攻击,势如水火,官员借京察行弹劾便成为常态。

2.夺情之劾

夺情是指大臣遭逢父母之丧,应丁忧而不去职,即国家夺其孝亲之情。按照中国古代的儒家礼法,官员逢忧应卸职回乡守孝三年,“斩衰括发以麻”。这种行孝之举也被历代视为安上治民的重要措施,更相沿袭。

在传统舆论视角看来,官员丁忧去职是践行伦理纲常的表现,若此刻仍坚持在位则属违背天道伦常,要遭受大众尤其是掌控话语权的士林阶层的訾议和批判,对其仕途有很大的摧折力。尽管如此,明代官员因夺情之事而遭弹劾者仍屡见不鲜。

成化二年,内阁首辅李贤丁父忧,宪宗下令其夺情起复,翰林院修撰罗伦当即弹劾李贤,认为丁忧乃“纲常所关,风化所系”,并恳请宪宗“以礼处贤,使其尽孝于亲,而不得罪于名教”,被宪宗贬官。

崇祯之后,面对国内已成燎原之势的农民起义局面,思宗起复守孝的杨嗣昌任兵部尚书。少詹事黄道周上疏言“惟孝弟之人始能经纶天下,发育万物,不孝不弟者根本所无”,在攸关明王朝生死的关头,依然将迂朽的纲常名教凌驾于国家大事之上,着实令人瞠目。

史学家顾诚对其有评价云“守正而不能达变,敢于犯谏直言而阔于事理,律己虽严而于事无补”,黄道周正是明末迂阔官员中的代表和缩影。而对明代因夺情而引发的弹劾事件,也不可一概论之。在明王朝尚处承平之际,对夺情加以弹劾有助于维护伦理纲常的儒家政治秩序,利于社会稳定,但不可否认,其中也有政治博弈较量的成分;而在事关国家兴亡的时间点上,这种表面坚守原则的夺情,不仅显得矫揉造作,且极易将国家推向万劫不复之境地。

3.科场之劾

科举考试是中国古代选拔官员的主要手段,也是促进社会阶层流动的途径之一,到明代科举制度业已发展到了十分完备的阶段,“卿相皆由此出”,故而受到统治者的高度重视。由于士人通过科举考试可以跻身宦途,具有巨大的利益回报,所以在考试的过程中亦是案狱频兴,“有司徇私,聘取或非其人”的行为屡屡发生。基于这一点,明代对诸如科场舞弊等行为处罚甚严,朝官也围绕各类科场案件展开弹劾,由于科场案件背后往往具有党争的影子,所以这种弹劾也极易酿成重大的政治激变。而明代科场案件中的弹劾行为,大抵也可分为两种:

一是对贿赂公行、营私舞弊之劾,弘治十二年(年)会试,给事中华弹劾主考官程敏政“鬻题与举人唐寅、徐泰”,致使“敏政谪官,寅、泰皆斥谴”。万历三十八年(年)会试期间爆发了“韩敬科场案”,由于太学生韩敬与主考官汤宾尹往来密切,故被后者“夤缘得第一人”,将其录取为头名。朝廷舆论哗然,前后计有六十余人交相论劾,御史董定策甚至劾汤宾尹“险猾狡惊必乱天下”。汤宾尹也指使御史过庭训、刘廷元等抗章对劾,进一步使该案件复杂化、曲折化,最终韩敬“仅谪行人司副,盖七年而事始竣”。

二是对谄附权臣、录取失正之劾。嘉靖二十三年廷试,首辅翟銮二子翟汝俭、翟汝孝均在应试之列,给事中王交、王尧日因此弹劾考官“朋私通贿”,并要求“追论顺天乡试考官……阿附銮罪”,此举直接导致翟銮父子被贬斥为民。

总之,在科场案件契机下生发的劾奏,也是政治斗争的一种变体形式,其中虽不乏某些清介之士出于公心,为维护铨选纲纪而挺身弹劾不端行为,但更多的是带有朋党的色彩。清人评价明代科场“弊实既多,议论频数”,科场案件走向越复杂,舆论清议的势头愈猛烈,在这种公共舆论的推波助澜之下,明代政治风气也逐渐偏离正常轨道,走向异化。

举凡官员有不端之嫌,均可触发弹劾行为。诸如此类的弹劾,是明代最为常态化的劾奏,贯穿于整个明王朝的发展进程当中。这些弹劾事件虽显琐屑杂芜,且多有虚妄不实、沽名钓誉、盲从跟风之状,但仍不失为监督各级官员依法行事、巩固国家政权的最为有效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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