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监察器 >> 监察器优势 >> 东汉时期,监察体系中的廉政制度,具体有哪
1.察举制。东汉时期沿袭西汉时期的察举制,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察举,即封建国家令中央及地方高级官员向上推举人才。察举制主要科目是举孝廉,推举人将所辖地区孝廉人才推举给朝廷,由皇帝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被留在朝廷为郎官,熟悉朝政事物,最后按照能力分配到中央或地方任职。
察举制在东汉初期是以郡国为单位进行推举的,但到了东汉中后期,由于外戚宦官争权夺利,企图垄断察举人才的途径。因此,至汉和帝时改为以人口为单位推举人才。针对官员选拔弊端,汉顺帝时进行了改革。
“东都则诸生试家法、文吏课笺奏。”意思是东汉对儒生出身的孝廉考核经术,对文吏出身的考核笺奏。东汉时期对官吏的选拔,逐步由推举转变为中央考试。
作为察举制另一重要科目,茂才则主要选拔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从孝廉推举上来的人才中选拔。东汉光武帝令“三公举茂才各一人”,“光禄岁举茂才四行各一人”。被选拔为茂才的人才,多被委以重任,所以孝廉人选以成为茂才为荣。
2.征辟制。东汉时期另一选官方法是征辟制,分为“征召”和“辟除”。“征召”是由皇帝负责下诏选拔人才,“辟除”是由中央与地方高级官员选拔下属官员。与西汉不同,东汉时期的“辟除”,中央官员与地方官员对选拔下属官员,具有一定自主权。
东汉时期的辟除分为公府辟除与州郡辟除,公府辟除由三公即丞相、太尉、御史大夫负责,东汉时期太傅与大将军同样也具有辟除权。州郡辟除属于地方的辟除,由地方郡守、刺史等自行选拔下属官吏,对于表现优秀的辟除者可酌情升迁。
辟除者的选拔上东汉时期规定,辟主可辟举因事丢官者。东汉崔瑗“为度辽将军邓遵所辟。居无何,遵被诛,瑗免归。瑚复辟车骑将军阎显府。”此外,辟主不可辟举旧吏或亲属。辟举者的德行与能力在任职考核中不合格或为低等,辟主需付连带责任。东汉时期的察举制与征辟制共同构成东汉时期的选官制度,二者互为补充,为东汉时期廉政制度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3.任官回避制度。东汉时期创立了任官回避制度,防止在选官过程中任人唯亲的局面产生。汉桓帝时期颁布“三互法”,标志着任官回避制度的确立。“三互法”的内容大体包括以下三点:
一是对官员户籍的回避,“婚姻之家及两州人士不得对相监临”,即官吏不可到本籍任官。二是对官吏亲眷的回避,即两州人士互为婚姻,不可至对方州郡任职。三是回避亲近之人,即重要官职和地区不可任用亲近之人。
但州、郡、县官员可以为本籍人士,防止任官回避制造成地方长官不了解本地情况的现象产生。任官回避制一方面缓解了任人唯亲、结党营私的现象,另一方面造成人才任用的困难,致使一些地区官吏空缺,不利于统治的稳定。
“三互法”在实施过程中,对宦官外戚的结党营私行为起到了一定的打击作用。梁冀被斩杀时,其党羽“公卿列校刺史二千石死者数十人,故吏宾客免黜者三百余人”。“三互法”对东汉时期的廉政制度建设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在对官吏腐败现象的治理上起到了重要作用。
东汉官吏奖惩制度中的廉政体现。1.官吏的考课制度。东汉时期自光武帝开始,在继承前朝考课制度的同时,又创立了一些新的考课制度,完善了官吏考课制度。东汉时期产生计掾和上计吏,计掾主持上计,上计吏则是临时挑选,不拘职务,负责将上计簿送到京城。
东汉对于官吏考课的主要内容有:其一,户籍财政,这是考核官吏政绩的基础。其二,治狱情况,官吏办案的能力决定所辖地区的安宁,每年州郡要将本地断狱情况上报。其三,农业的发展和土地面积的变化也是官吏考核的重要内容。由此可见,无论是内郡还是边境,上计和考课已经形成一种固定的制度。
东汉时期官吏的考课情况直接决定官吏的升降黜陟,对于考核结果优秀的官员给予升迁或奖励金银器物。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官员,免官或降级。
2.官吏的奖惩制度。东汉时期依据官吏的考核结果决定官员奖惩,东汉时期官吏考核结果的处理一是赏,二是罚。赏主要有升官和给予财物等多种方式,如:崔寔“为五原太守……整厉士马,严烽候,虏不敢犯,常为边最,以病征,拜议郎。”
张奂“拜武威太守,平均徭赋,率厉散败,常为诸郡最……征拜大司农。”罚的方式主要是告诫、降级和免官等形式,大司空宋弘曾“因坐考上党太守无所据,免归第”。
东汉时期的官员考核与奖惩制度,互为表里。一方面,考核制度决定奖惩制度,官员政绩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奖惩情况。另一方面,奖惩制度促进官员素质的提高,减轻考核难度。东汉时期官吏的考核制度,在促进清官廉吏的产生及社会的稳定发展上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东汉监察体系中的廉政体现。东汉初期光武帝刘秀为了稳定统治,恢复社会经济加强了对官吏的廉政监察。东汉时期的监察制度在沿袭西汉的基础上,又进行了创新,取消司直,设廷掾。为提高中央对地方的监察力度,东汉初期光武帝恢复统治秩序,加强监察力度,实施以下几点措施:
1.提高监察官的地位与权力。东汉统治初期,社会经济凋敝,民不聊生,吏治急需整改。光武帝为提高对官员腐败行为的监察,特下诏令,命御史中丞、司吏校尉和尚书令专席而坐,称“三独坐”。“三独坐”中御史中丞与司吏校尉均为监察官员,可见东汉初期监察官员的地位有所提高。
东汉初期,光武帝提高了监察官的权力。西汉时期规定,刺史无权处置地方两千石长吏的违法行为,需交由三公处置。东汉初期光武帝大力提高监察官的权力,使刺史可直接上奏,罢免两千石长吏。东汉初期的这一改革,使地方监察官的权力大大提高,有利于中央对地方的监察,对官吏腐败行为的治理也较有成效。
2.鼓励监察官的履职行为。西汉时期,统治者限制监察官的权力,大力打击监察官。致使西汉后期对官员的监察力度减弱,官员的腐败逐渐加深,最终导致西汉政权灭亡。东汉前期的统治者吸取了西汉时期的历史经验,积极鼓励与支持监察官员的履职行为。
东汉初期,对于监察官员纠察不法行为给予鼓励。“建武十一年(公元35年),征为司隶校尉。鲍永听闻此事弹劾刘良,言其大不敬之罪。虽然刘良为光武帝叔父,但光武帝仍旧支持鲍永,后又立鲍永之子为司隶校尉以示支持。
东汉时期对于监察官员地位的提高,有利于维护政权的稳定,加强了对百官不法行为的纠察。东汉统治者意识到监察对于廉政制度的重要性,即使权臣当道加以阻碍,统治者依旧鼓励监察官员的履职行为,以此加强中央集权。
东汉廉政制度的规范性。(一)东汉廉政制度管理体系完善1.廉政制度种类多
东汉时期廉政制度的种类多,东汉时期针对不同领域,有不同的廉政制度。比如在官吏的选拔、考课、任用、监察、奖惩等环节,均有相对应的廉政制度。东汉时期的廉政制度,不仅提出了原则规定,而且对于原则规定进行细化的要求,制定出一些详细具体的标准。原则从大方向告诫官员,应当怎样规范自己的政治行为,细化的标准则为考核与监察提供了依据。
东汉时期廉政制度体现出种类较为完善的特点,这一特点使得中央至地方均被严密的体系所控制。选官制度主要有察举和征辟,这两种制度互为补充,形成完备的人才选拔系统,为东汉时期选拔出许多清廉官吏。
官吏的考核主要依靠上计,通过考核分出优劣,根据优劣进行奖惩。监察制度主要是中央与地方监察,二者将中央与地方紧密结合,对东汉时期官吏的腐败行为进行防治与惩办。东汉时期的廉政制度种类多且较为完善,对东汉时期统治的稳定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2.廉政制度内容完善。东汉廉政制度的内容,既有防范性的规定,又有惩罚性的规定。防范性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官吏的选拔制度与法律制度,东汉时期官吏的选拔标准是孝廉。
因此察举上来的官员具备廉洁的品行,可以从根源上起到一定的防范作用。东汉时期法律制度中有许多关于官吏犯罪的惩罚,刑法的严苛也会对官吏渎职起到警戒作用。惩罚性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监察制度、奖惩制度与法律制度,监察制度纠察官员的违法行为,然后通过法律进行惩戒。
结语
东汉时期廉政制度的内容还有许多,例如,东汉时期为了从根源上减少贪污现象的出现,增加了官员的俸禄,即“增俸养廉”。还制定了防止官员结党营私的回避制度“三互法”,用以防止官员利用血缘、姻亲等关系来谋取私利。惩罚性的规定与防范性的规定相结合,对于整顿吏治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增强了廉政制度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