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监察器 >> 监察器优势 >> 海宁佳宝纺织有限公司关闭监控报警设施被依
本文转自:南湖晚报
N图文由市应急管理局提供
一、基本案情
年8月16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海宁佳宝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宝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6楼烫金车间的3个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仪控制器终端被关闭并拔除电源;存放、使用危险物品(丁酮、胶水、架桥剂)场所无防流散设施、使用非防爆电气设备。执法人员当即摄像拍照取证,对相关人员调查询问后,出具执法文书责令佳宝公司限期整改。8月17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对佳宝公司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二、违法事实
经调查,佳宝公司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且未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的相关规定,在储存使用危险物品(丁酮、胶水、架桥剂)的场所设置防流散设施、使用防爆电气设备。佳宝公司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年9月20日,海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佳宝公司合并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5.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