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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司日常运行中,飞机难免会出现运行故障,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满足一定的要求,可以继续带故障飞行。飞行签派员在放行时,可以参考MEL/CDL对故障进行评估放行,以便满足安全运行的要求。这就需要飞行签派员对MEL/CDL手册的应能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然,作为备考飞行签派员的我们来说,也需要对其进行熟练的掌握和应用,这一期我们就一起来分享学习一下MEL/CDL手册。
在学习MEL/CDL前,我们先来学习一下MEL/CDL的出处和背景:
在航空工业界的参与下由FAA制定的MMEL,用于提高飞机的利用率,并因而向公众提供更方便和更经济的航空运输。由FAA批准的MMEL包括有与适航和操作条例有关的那些项目和其它设备项目,这些其它设备项目由适航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不工作)且通过遵守相应的条件和限制,仍能保持飞机处于一个可接受的安全水平;MMEL不包括明显必需的项目,例如:机翼、襟翼和方向舵等。MMEL是各营运人根据其特定的飞机设备形态和飞行操作条件,制订其最低设备清单(MEL)的基础。为了便于管理控制,营运人的MEL可以列入某些在MMEL中没有列入的项目;然而,要取消管理控制项目,必须经适航当局批准。
营运人的MEL在格式上可以与MMEL上有所不同,但限制标准不能低于MMEL。各营运人的MEL,一旦得到批准和取得授权,即可允许其飞机在有设备不工作的情况下营运。MEL不得偏离飞机飞行手册中的限制,紧急程序或适航指令要求。重要的是要记住:在MMEL中没有列出的而与飞机适航性和操作条例有关的所有设备都必须是工作的。MEL中用告示、维修程序、机组操作程序形式给出有适用的条件和限制以及其它必须的限制以确保飞机能保持一个可接受的安全标准。
MEL的意图在于允许飞机在某些设备项目不工作的情况下,飞行一段时间,直到可完成修理时为止。重要的是应在尽早的机会条件下完成修理。为了要保持一个可接受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水平,MMEL规定了设备不工作情况下,飞行期限及飞行条件方面的限制。MEL为不工作设备的飞机提供放行依据。当发现飞机中有一个设备项目不工作时,应按规定,在飞机的维修记录/履历本上填写该故障记录。随后可对该故障项目进行修理,或在再次飞行前按MEL中的规定或按由适航当局批准的其它可行方法,做出保留处理。在MEL上注明的条件和限制,并不是放松营运人确定在飞机有设备项目不工作条件下,是否处于安全营运的职责。
PMMEL(ProposedMasterMinimumEquipmentList):建议的主设备清单,由制造商制定,提交给民航当局作为制定MMEL的基础;
MMEL(MasterMinimumEquipmentList):主最低设备清单,民航局制定的确定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不工作且能保持可接受的安全水平的设备清单。是航空公司制作MEL的依据。(现实中是FAA制定,中国民航局采用认可的形式)
MEL(MinimumEquipmentList):最低设备清单,是航空公司根据民航当局提供的MMEL制定的或比其更为严格的设备清单。此清单通过总局审批后允许飞机在规定条件下所列设备不工作时继续运行,没有列入MEL的项目表示该项目对所有飞行情况都是必须的,意味着必须进行维修,不能在修好前放行。注:对于飞机机体或者发动机部件缺失的情况,签派或者放行参考构型缺损清单CDL(ConfigurationDeviationList)。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MEL来源于MMEL,MMEL来源于PMMEL;
MEL比MMEL严格,MMEL比PMMEL严格。
MEL注意事项:
1、最低设备清单的规定仅适用于飞机开始飞行以前。确切的说:航空器在以自身动力移动前发生的故障或者缺陷,应当按照MEL处理。一旦航空器以自身动力开始移动,发生故障,飞行机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手册来处置,并且机长有权力决断是否继续飞行。
2、对于签派或者放行已经完成,但航空器以自身的动力开始移动前发生的故障或者缺陷,机长应当按照MEL进行处理,并且获得新的或者修正的签派或者放行和必要的适航放行,新的或者修正的签派或者放行应当包括有关设备项目不工作的必要限制。
3、任何对于在开始飞行以后出现故障或者不工作情况是否继续飞行的决定,必须由基于飞行机组的判断和飞行技术。在适用的情况,机长可以参考和使用MEL来继续飞行。
4、机长决定在飞行前纠正允许不工作的设备项目将优先于最低设备清单的规定。
5、对于某次飞行,在当时的具体条件下,如机长判断额外的设备项目对安全是重要的,机长可以提出高于最低设备清单的要求。
6、MEL是为特定条件下签派或者放行带有不工作设备项目或功能的航空器运行的一份偏离性文件,对于未包含在MEL内,但与航空器适航性有关的所有设备项目都应当处于工作状态。对于那些明显影响飞机适航性的基本设备,如机翼、方向舵、襟翼、发动机、起落架等没有列入,并且对所有飞行情况必须工作。
签派或者放行规则:
机长决定在飞行前纠正允许不工作的设备项目将优先于最低设备清单的规定。对于某次飞行,在当时的具体条件下,如机长判断额外的设备项目对安全是重要的,机长可以提出高于最低设备清单的要求。
最低设备清单不能考虑到所有的多个部件不工作的情况,因此,在签派或者放行多个MEL设备项目不工作之前,应当确认不工作设备项目之间的关联和干扰不会造成安全水平的降低和/或过多加重机组工作负荷。此处特别说明的是,对于多重缺陷,尤其是相关系统内的多重缺陷,应当基于当时特定的情况进行良好判断,包括利用气象和航路的状况。
注意:评估要注意系统部件之间的相互影响,例如ADS-B和TCAS共用ATC应答机,若ATC应答机故障,会导致ADS-B和TCAS两个系统故障。所以在进行MEL故障评估时,一定要注意评估故障的深层次原因。
调机飞行
如果在飞行中预计使用的所有设备项目都工作,并且可以按照飞行手册中的任何有关章节飞行,调机飞行可以低于本最低设备清单的规定。此类飞行必须获得局方的批准。
修复期限:
A项:无规定标准期限,但此类应当按照第5栏“备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修复工作。当规定了时间段时,应当以发现故障次日当地时间开始计算,记录故障的那一天不计入修复期限内。
B项:应在3个连续的日历日(72小时)内完成修复工作,不包括发现当日。例如:如果故障是在1月26日上午10点钟作的记录,则3天期限,应从26日的午夜开始,到29日的午夜为止。
C项:应在10个连续的日历日(小时)内完成修复工作,不包括发现当日。例如,如果故障是在1月26日上午10点钟做的记录,则10天期限应该从26日午夜开始至2月5日午夜为止。
D项:应在个连续的日历日(小时)内完成修复工作,不包括发现当日。
故障保留和纠正期限的延迟
当按照MEL签派或者放行带有不工作设备项目或者设备项目缺损的航空器时,应当按照规定对保留故障进行控制。对于修理期限类别为B、C类的项目,可以在获得主任维修监察员批准的情况下将纠正期限延迟一次同样的周期,并且不得再次延迟。
操作程序和维修程序
操作程序(O)表示在计划或者实施运行时应当完成的具体运行程序要求,一般由飞行机组完成,在某些情况下也可由公司授权其他具有资格的人员完成。
维修程序(M)表示在投入运行前应当完成的具体维修程序要求,一般由维修人员完成,在某些情况下也可由公司授权其他具有资格的人员完成,但要求完成人员具有专业知识或技能、要求使用工具或测试设备时应当由维修人员完成。除非特别规定以外,不得从航空器上拆下不工作设备项目或者部件。
MEL和AD的冲突
当AD适用于某一按照MEL可以不工作的设备项目时,不能因此而来回避或者延迟AD的符合性,如确实需要延迟对AD的符合性则按照AD延迟申请批准。
当AD规定要求某些设备项目安装或者工作的情况下才可以运行时,尽管按照MEL允许其不工作,也应当符合AD的要求。
部件间的关联
当MEL允许某一系统不工作时,该系统的单独部件也同样允许不工作;但当MEL允许某一系统内的单独部件不工作时,不代表该系统也同样允许不工作。
对于与MEL允许不工作的系统相关的警告和提示系统,除非MEL明确允许其解除工作,否则必须正常工作。
尽管MEL分别允许某些设备项目不工作,应当考虑这些不工作设备项目之间的相互影响、机组工作负荷和飞行限制。
特别注意:
1、彻底清除诸如“MEL只适合外站而不适用于基地”、“凡未列入MEL的项目都可以放行”、“只要MEL中允许放行,就可以飞行而不管有无(M)和(O)程序”等糊涂的错误的认识。
2、在MEL中有关(M)、(O)的条款,机务人员、飞行人员、签派人员要给予高度重视。某些项目失效后,只有在严格遵照(M)、(O)条款,完成有效程序的前提下,才能放行飞机。同时要求签派人员制定在得知某些项目按MEL规定做出了故障保留后涉及到签派职责的相应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