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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化解风险工作中的检察思维与方式澎湃

发布时间:2023/2/20 15:3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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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陈谦人民法治

当前,我国发展仍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前景十分光明,但同时面临不少风险挑战,各种风险不断累积和集中暴露。因此,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已然摆上了全党、全国工作的重要位置,位列“三大攻坚战”之首。

今年年初,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坚持底线思维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研讨班上就把握形势变化提高防控能力专门作了强调,并作出了一系列工作部署,彰显了深沉的忧患意识和强烈的历史担当。全国上下着力抓、认真管、群管群治,已经成为一种共识。

检察机关是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大格局中的重要一环,独特的工作性质、地位、职能决定了其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中的作用不可或缺。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持续增强忧患意识,牢固树立底线思维,结合自身特点和优势积极投身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大局中来,不断满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对平安稳定的新需要,是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的应有之义。

防范化解风险,检察机关义不容辞,但检察机关毕竟是一个专门机关。特定的社会角色,决定了检察机关在参与防范化解风险过程中必须立足自身职能、发挥自身优势,站在检察机关的角度,充分考虑和体现检察职业独有的特点,坚持检察思维,运用检察方式,做到既不越权,又不失职,有效承担起防范化解风险实践者和保障者的职责使命。

防范化解风险工作中的检察思维

检察思维,是检察人员基于对检察机关工作性质、地位、职能、工作运行规律和要求等认识的基础上,站在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的角度分析研究问题、推理决策、解决问题的过程。检察思维涉及的内容涵盖检察理论、检察制度、检察活动的方方面面,以及与之相关的政治、经济、社会等问题。检察思维具有政治性、法律性、监督性、创新性特征,本文将其表述为检察机关防范化解风险工作中的政治思维、法律思维、监督思维、创新思维。

(一)政治思维

检察机关是党领导下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讲政治是第一位的要求,政治属性是检察机关的第一属性。检察机关在防范化解风险工作中的政治思维,既要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又要把维护中国共产党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中的绝对领导地位作为检察机关的政治责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的总体要求,坚持“依法履职尽责、服务保障大局”的工作主线,把思想统一到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更好维护国家政治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上来。具体而言,就是要把三个方面的要求落到实处:一是把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落到实处,紧紧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实施,以法律监督工作的高质量保障经济发展的高质量;二是要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要求落到实处,深入推进检察环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三是把保障和改善民生、增进民生福祉的要求落到实处,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重要的位置。

(二)法律思维

法律思维是法律职业者的特定从业思维方式,是法律人在决策过程中按照法律的逻辑来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思考方式。法律思维的主体是法律职业者,客体是法律规范和客观现实。法律思维以法治理念为价值指引,以定分止争为目的,既是实现法治的条件也是法治自身的固有要求。定分是对争执问题对与错的判断,止争是在判断基础上据法裁判,给出法律结论和理由。法律思维的基本规则包括:法律思维必须以权利义务的分析作为思考问题的基本逻辑线索;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程序公正优于实体公正;普遍正义优于个案正义;理由优先于结论;合法性优于客观性。法律思维将各种利益都纳入法律的框架内,保障社会的安全稳定和程序。

法律思维是一种规则性思维,要求思维者要注意规则的存在;法律思维是程序性思维,追求程序公正是其不可或缺的特质;法律思维是调整权利和义务之间关系的思维,通常以公权力做后盾调整各种利益关系,同时也要调整好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法律思维是证据思维,讲求事实,但要用证据说话;法律思维是平等思维,是公平思维,既讲求人人平等的状态,又追求公平公正的结果。检察官是法律职业者,在防范化解风险工作中,按法律的逻辑思考、分析、解决问题是其天然品质,也是工作中的利器和优势。

(三)监督思维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法律监督属性是检察机关的根本属性。监督思维,就是检察机关在防范化解风险工作中,要始终着眼于、立足于法律监督职能,从法律的逻辑进而上升到法律监督的高度来思考、分析、解决问题。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包括刑事诉讼监督、民事诉讼监督、行政诉讼监督、公益保护监督和司法权运行监督“五大监督”,共同构成完整的法律监督体系。

监督职能是国家法律赋予的,监督思维则是需要不断培育和强化的。监督思维的培育和强化,要从四个方面下功夫:一是强化忠实于党和人民、忠实于国家法律、以监督为己任的意识,确立履行监督职能的思想基础。二是强化严格依法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和平等对待被监督者的意识,夯实监督的行为基础。三是强化既敢于监督、又善于监督,力求监督实效的意识,奠定监督的目标基础。四是不断进行自我提高,树立监督者首先应经得起监督的意识,打牢监督的公信力基础。

(四)创新思维

创新思维是指以新颖独创的方法解决问题的思维过程,通过这种思维能突破常规的思维界限,以超常规甚至反常规的方法、视角去思考问题,提出与众不同的解决方案,从而产生新颖的、独到的、有社会意义的思维成果。在防范化解风险工作实践中,一方面由于风险的表现形式千变万化,以单一的思路、方法去应对,不一定能收到理想的效果,这就要求我们根据风险表现形式的不同,不断调整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加以应对;另一方面,针对相同类型的风险,我们也要力求更好的应对方法,追求更好的防范效果,这也需要我们不断创新。同时,检察机关自身也处于变革之中,随着检察改革的不断深入,检察工作理念的转变、职能的调整、工作模式的转变等等,都要求我们要不断求新求变,在创新中谋发展、求实效。

检察机关防范化解风险的种类

检察机关参与防范化解风险的范围非常广,社会各个领域的风险都有可能涉及,不可能一一罗列,概括起来在以下几个方面。

防范政治安全风险。政治风险是最大的风险。经验表明,每逢重大活动、敏感节点敌对势力就会蠢蠢欲动,妄图滋事。检察机关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积极参与防范打击敌对势力渗透破坏、严打暴恐、打击“法轮功”“全能神”等邪教组织、打击组织谣言和有害信息等一系列专项行动。坚守法治原则,对触及法律底线的组织策划者、打砸抢烧者、造谣煽动者,特别是迎合敌对势力、境内外勾连生事者绝不手软,坚决依法惩治。

防范经济安全风险。目前,经济领域风险点多面广,检察机关对纯粹的经济事务和活动中产生的纯经济风险无法企及,但对因人为因素特别是违法违规而导致的风险,则要充分运用检察职能积极介入防范化解工作。检察机关介入的重点是金融系统,要协助党委政府做好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工作,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内幕交易、网络传销等违法犯罪,积极参与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加大金融领域反腐力度,确保金融秩序稳定。

防范社会安全风险。社会安全风险是一种导致社会冲突,危及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的可能性,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当前中国社会风险累积对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构成了潜在的、相当大的威胁,对构建和谐社会形成了严峻挑战。司法机关是保障社会安全的主力军,防范社会安全风险,检察机关责无旁贷,也是我们的主战场。社会安全风险种类繁多,可能导致风险产生的因素千姿百态,我们要始终保持召之即来、来之能战的精神状态,全力投入防范化解工作中。要严厉惩治杀人、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要深入掌握社情民意,加强犯罪调查和类案分析,提出加强和改进社会治理、防范违法犯罪的对策建议,促进提高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要完善社会矛盾预警、排查化解、群众诉求表达机制,引导和支持当事人依法表达诉求。

防范自身风险。当前,各类风险向司法领域传导的趋势明显,例如能力不足的风险、执法不公的风险、勤政廉政的风险、违纪违法的风险等等。检察人员身处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和司法公正的第一线,面临着各种诱惑和严峻考验,如果不严格自律,不注意提高自身素养,一旦发生违纪违法问题,影响更恶劣、危害更严重、风险更大。强化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自身的风险意识,尤为必要。

防范化解风险工作中的检察方式

防范化解风险工作中的检察方式,是由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能决定的。检察方式有别于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方式,打上了深深的检察烙印,针对不同的对象,所采取的检察方式也可能各不相同。检察方式中,包括检察机关所特有的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等诸多检察手段,为检察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保障。

惩治,是司法机关的共性手段,无疑也是检察机关参与防范化解风险工作最为有力的常规方式,其特定对象指向违法犯罪。对于可能对政治、经济、社会各个领域带来风险隐患的各类犯罪活动,检察机关要以办案为龙头,以质量为生命线,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积极配合,不断加大打击力度,充分利用和进一步整合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职能,加强办理案件的专业化、精细化、规范化建设。该批捕的要坚决批捕,该起诉的要及时提起公诉,坚决依法惩治不手软,对犯罪活动实施稳、准、狠的打击。对重大、敏感案件,要积极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环节,引导侦查取证,案前要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防范预案,认真做好风险防范工作,确保打击力度和效果。

法律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特定职能,是检察机关的主责主业,也是参与防范化解风险工作的特有方式。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范围覆盖“五大检察”,集中体现在监督和纠正违法行政、违法执法等行为中,监督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发现和收集线索。对工作中发现和群众控告、申诉的线索进行收集和甄别,确定线索性质、类型,是否属检察机关管辖范围;进行法律调查。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线索,予以立案,启动法律调查程序,查明前因、发展过程、结果等事实;检察建议。根据案件事实,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有针对性的向相关责任单位(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整改;纠正违法。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违反刑事诉讼法,情节较为严重的,依法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监督纠正,并可同时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整改;移送或建议移送案件。对调查后发现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或者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及时移送监察委员会处理。对行政执法机关查处的行政案件,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提起诉讼。对调查发现的民事、行政行为违法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重视教育。各类社会风险产生的根源,与社会上一些人的人生观、价值观、利益观等思想意识发生偏差密切相关。积极向社会各阶层传播正能量、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每时每刻都不能放松。检察机关在开展检察工作过程中,要有结合实际积极宣传教育群众的责任担当,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公序良俗,宣传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意义,教育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利益观,做和谐社会的合格公民。

要结合办案通过各种途径、运用各种媒体进行释法说理,向群众宣传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性,普及必要的法律知识,教育群众遵纪守法,理性提出自己的诉求,自觉做维护和保持社会稳定的一分子。要大力开展法治进机关、进社区、进农村、进厂矿企业、进学校活动,落实好谁办案谁普法的责任,让检察宣传工作为社会风险防范贡献一份力量。同时,检察机关也要高度重视和抓好内部的宣传教育工作,切实把“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重自强”总体要求落到实处,确保自身不惹乱子、出问题。

风险多,是因为不合法、不合规的问题多。走向规范,是风险防范的根本。对办案中发现的相关机关、单位、组织出现的不规范问题,检察机关要克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思想,帮助分析问题的症结,查找问题发生的原因,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积极提出检察建议,帮助整改。对带普遍性、苗头性的问题,要主动向党委、政府、人大反映,建议及时制定相应的规范,力求使问题得到全面、彻底解决。

来源:《人民法治》杂志

原标题:《防范化解风险工作中的检察思维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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