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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杨璐
青海省副省长、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委书记、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党工委书记文国栋,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史长友,邯郸市委书记高宏志……梳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今年仅8月以来的1个多月就发布了至少11条党员干部主动投案的消息。
党的十九大以来,“主动投案”正从“现象”变为“常态”。这些问题干部为啥选择主动投案,什么又是压倒他们的最后一根稻草?
“骨牌效应”显现
刚刚受审的云南省委原书记秦光荣是我国监察体制改革后第一个主动投案的原省部级一把手。
年5月9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云南省委原书记秦光荣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目前正在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一年多后,年9月10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中共云南省委原书记秦光荣受贿一案,秦光荣被控受贿万余元。秦光荣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梳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今年仅8月以来的1个多月就发布了至少11条党员干部主动投案的消息。
9月8日,青海省副省长、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委书记、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党工委书记文国栋,副省长上任不到2个月,主动投案。
9月7日,云南省文山州政协原副主席陈晓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已主动投案自首,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9月3日,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史长友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已自动投案,目前正配合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9月2日,邯郸市委书记高宏志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目前正接受河北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
9月11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刊文《从年轻干部到退休干部主动投案人数大幅增加标本兼治综合效应显现》。文章指出:主动投案在时间上呈现一定的集中性,“骨牌效应”显现。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的数据显示,近年来,各地向纪检监察机关主动投案的人数呈现大幅增加态势,主动投案正从“现象”变为“常态”。年1月召开的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工作报告透露,党的十九大以来共有余名党员干部主动投案;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工作报告显示,年全国共有人主动投案。
从投案人员层级来看,既有基层干部,也有中管干部等。年7月31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了河北省政协原副主席艾文礼主动投案的消息,艾文礼成为监察法颁布实施后首个主动投案的省部级干部。截至目前,党的十九大以来主动投案的中管干部已有艾文礼、王铁、秦光荣、刘士余、文国栋等人。
从工作领域来看,投案人员中既有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也有国企、高校等单位管理人员和村(社区)干部;从年龄来看,既有年轻干部,也有已经离岗、退休人员。
为何选择主动投案
年2月15日,农历春节刚过没多久,绍兴市政协原副主席陈建设主动到浙江省纪委省监委投案。退休15年还主动投案,在全国实属少见。
年底,浙江省委巡视组对绍兴进行巡视,陈建设知道自己的腐败行径已难逃巡视组的火眼金睛,也难逃党纪国法的追究。就心里打算过完这个新年,向省纪委省监委主动投案,交待问题。最终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为什么退休15年还选择主动投案?
陈建设曾坦言,这既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强大震慑,也是来自组织的谆谆教诲。陈建设向省纪委省监委调查人员交代了自己内心的活动。“当时想了两条路:第一逃往国外,但通过媒体报道,已有许多‘百名红通’人员被陆续追回,说明这条路已走不通;第二就是主动投案,与其组织找上门,不如主动向组织交代,坦白从宽,争取组织从轻处理。”
党的十九大后全面从严治党,高压严打的势头有增无减,制度笼子越扎越紧,追逃天网越织越密。特别是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逐步深化,《监察法》正式颁布实施,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都被纳入了监察全覆盖的范围。
在专题片《国家监察》中,河北省政协原副主席艾文礼自我剖析:“特别是十九大之后,落马的一个接一个,这也是一种震慑。当时就是吃不好、睡不好。我也把我自己的这些事儿捋了捋,觉得跑不了,不能再有侥幸心理了。”这反映了不少问题干部选择主动投案的心路历程。
除了高压态势的持续震慑,政策感召也是重要原因。
“深化标本兼治,夯实治本基础,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的这一论述,为反腐败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在反腐败斗争中,一体推进“三不”,既要敢用治标利器,又要夯实治本基础,以治标促进治本,深化标本兼治,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
上述中纪委网站文章总结指出:主动投案的背后,是反腐败高压态势的持续震慑,相关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政策感召,以及理想信念教育的强化。在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形成的叠加效应下,越来越多的违纪违法党员干部抛弃侥幸心理、放下思想包袱,选择相信组织、依靠组织。
“假投案”?从宽处理要依规依纪依法
哪些情形才是“主动投案”?在党纪和国法中,“主动投案”这一情节,均有相应规定。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主动投案”有几种情形:被调查人犯罪后,犯罪事实未被监察机关发现以前;或者犯罪事实虽被发现,但不知何人所为;或者犯罪事实和被调查人均已被发现,但是尚未受到监察机关的询问、讯问或者尚未采取留置措施之前,主动到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基层组织等投案,接受调查。被调查人犯罪后逃到异地,又向异地的监察机关投案的,以及被调查人因患病、身受重伤,委托他人先行代为投案的,也属于主动投案。有的被调查人在投案的途中被捕获,只要查证属实的,也属于投案。有的被调查人投案并非完全出于自己主动,而是经亲友劝告,由亲友送去投案,也应认定为投案。
依规依纪依法从宽处理投案自首者,有利于教育挽救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也有着充分的纪法依据。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提出:“对主动投案者依规依纪依法从宽处理”。党纪处分条例明确,“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不过,从宽处理不能忽视纪律、法律固有的严肃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存在“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等情形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在这里,法律的措辞是“可以”,不是“应当”,也就是说,对主动投案者不是片面从宽、一味从宽。
今年5月20日,甘肃纪检监察网发布了平凉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常务副市长黄继宗被双开的消息,通报直指其搞“假投案”:“藐视党纪国法,工于心计,迫于形势搞假投案刺探虚实,交代问题避重就轻,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调查,企图蒙混过关。”
上述中纪委网站文章总结指出:现实中,有的违纪违法干部“投而不供”,投案后不交代问题,只为故作姿态、转移视线;还有的“供小掩大”,交代问题时避重就轻,企图交代一部分轻微问题蒙混过关;也有的“先供后翻”,交代问题后又进行翻供,借以混淆视听。
知事君了解到,年7月,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试行)》,进一步规范了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中对主动投案的认定和处理,让处置主动投案工作有规可依。既要发挥好监察法关于从宽建议规定的导向作用,又要防止被调查人借“投案”之名行逃避惩罚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