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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第1号修改单(以下简称第1号修改单)将于年4月1日起实施。为保证第1号修改单的顺利实施和平稳过渡,现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实施第1号修改单的过渡期
(一)本意见发布之日起,移动式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单位与用户签订合同时,应明确执行《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以下简称《移动容规》)和第1号修改单的要求。
(二)对于本意见发布前已经投入制造、其技术要求满足《移动容规》但不满足第1号修改单的产品,应于年6月30日前完成制造和监督检验。
(三)对于本意见发布前已签订合同但尚未投入制造、其技术要求满足《移动容规》但不满足第1号修改单的产品,制造单位应与用户协商修改合同,使其符合第1号修改单的要求。
二、关于装设卸液泵的汽车罐车
第1号修改单增加了“装运冷冻液化气体和液态二氧化碳的移动式压力容器需装设卸液泵时,应当同时装设卫星定位系统(北斗或者GPS)且具备定点卸液的远程监控功能”的规定,按照《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设置卸液泵移动式压力容器等安全监察问题的通知》(质检特函[]50号)的要求,已经装设卸液泵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带泵罐车)应当逐步纳入“全国带泵罐车监控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或企业自建的符合要求的带泵罐车管理监控系统实施监管,为充分发挥互联网技术手段的作用,进一步提升带泵罐车安全监察工作的有效性,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带泵罐车制造单位、检验机构、使用单位、充装单位和负责办理罐车使用登记的相关人员应登录“平台”(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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