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器

元代监察制度,在前期效果良好,为何到了中

发布时间:2023/2/4 17: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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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监察制度在元朝前期和中后期表现出截然不同的效果,即前期的监察效果良好、中后期监察效果不佳。

同样的监察制度完全不同的表现,究其原因在于: 统治者重视程度、组织管理运行机制、监察官员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影响。

01元朝前期监察制度效果良好的主要原因

(1) 统治者的高度重视

元世祖忽必烈在汉官张雄飞的建议下,设置了御史台。御史台的权力较前朝又有所扩张,形成一个独立的监察机构,与中书省和枢密院在体制上三足鼎立,且对这两个机构享有监察权。

元世祖忽必烈对御史台的重视,由此可见一斑。

他曾言:“中书朕左手,枢密朕右手,御史台是朕医两手的。此其立台之旨,历世遵其道不变。”但在元朝监察体系建立之初,地方的监察机构就感受到来自地方行省势力的威胁。

在权臣阿合马当道时期,就提出将行御史台纳入行省管辖,后被兵部尚书董文反对,才没成功。

权臣世荣当道时期,甚至提出罢黜行御史台的要求,而将其改设为兼管钱谷的提刑转运司。后在江南行御史台官员上书和朝中众大臣的反对下,才不得不复设。

至元二十八年,在御史台建制逐渐完备、稳定的情况下,元世祖忽必烈才下诏:“行御史台勿听行省节度”。

这才使得御史 立、稳定的地位得到保障,也使得元朝这一独立的监察体系在有元一代得以保存。

(2)高效的组织管理运行体系

元朝监察体系高效运转在于其严密的组织管理。

在组织架构上,元朝的监察机构独立于中书省、枢密院,在地方也是如此。对内,内御史台和行御史台既是领导关系,也是平级关系,进行相互监督。

在监察依据方面,制定了以《设立台宪格例》为首的一整套完整的监察法规,对监察范围、监察方式、监察官员选任等各方面进行全面细致的规范。

在监察方式上,有刷卷、按问、弹劾、巡查等多种方式。

在监察内容上,覆盖政治、军事、司法、经济等国家运行的各项内容。

在监察范围内,监察机构不仅覆盖全国,而且要求监察官员必须分巡覆盖。

在监察官员选任上,给予监察官员选官极大地权限,且对监察官员的提拔给予极大地优惠。

换而言之,元朝前期监察效果良好离不开元朝监察机构高效组织运行的管理体系。

(3)监察官员对自身修养的重视

元朝前期监察制度能够发挥出积极效果,其中监察官员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监察官员的自身修养起到直接的影响。

例如,苏天爵、姚天福等一批清正廉明、德才兼备的监察官员对元朝监察制度的改进起到了积极作用。

最为有名的监察官员是张养浩,他在任职期间,兢兢业业,敢于直谏,甚至直接指出武宗的“十大弊病”。

张养浩为政期间,撰写过《三事忠告》,即《风宪忠告》《牧民忠告》《庙堂忠告》。

《风宪忠告》为《三事忠告》中最重要的部分,代表其主张的清廉奉公为官为政的思想,被后世誉为“中国历史上 本监察官教科书”。

《风宪忠告》分为修养类、工作类和节操类。

其中修养类中自律为首,强调保持初心、坚守底线;工作类中“示教”为首,强调警示教育抓早抓小的作用;节操类则强调迎难而上、临难不惧的意识。概而言而,监察官员律人必须律己,唯有自身修养提高才能做好监察工作。

02元朝中后期监察制度效果不佳的主要原因

(1)蒙古旧制的不良影响

1.“家产”制度的不良影响

元朝从建立之初,就采用“祖述变通”的国策,保留了大量的蒙古旧制,“家产制”就是其中最为重要和最为根本的一种制度。

成吉思汗建立蒙古国后,按照草原游牧民族分家产的习惯,以父权大家长的身份将蒙古国作为家产在家族内部进行分配并世代承袭。

将整个国家土地、人口、赋税视为个人私人家族财产,这也是元朝“家天下”政治的重要内容。

在此基础上,产生了投下分封制和主奴色彩的君臣关系。

投下分封制是指将人户或土地分封给诸王、驸马、勋臣,投下领主则享有政治经济特权,建立独立的官僚机构进行统治的制度。

投下户除承担赋税和徭役外,还需向领主交“五户丝”。

在政治领域,蒙古、色目及汉人勋贵向皇帝奏报时自称“奴婢”,他们不以为耻,反以为荣。

从元朝皇帝看来,这些人的显贵是皇帝赋予的,是皇帝身边的奴仆。

2.“撒花”制度的不良影响

《黑鞑事略》云:“见其物则欲,谓之撒花。”撒花,原本是指馈赠的礼品,后转变为强取他人财物。鉴于蒙古国时期,没有俸禄制度,就确立“撒花”制度作为官员合法合理收入来源,但其本质就是贿赂。

当年耶律楚材请求废除“撒花”制度时,窝阔台就不允许。

这种“撒花”制度在元朝统治者和当朝权贵的默许下得以保留,其实质就是对贪污受贿的默许,再加上不少蒙古、色目官员亦官亦商、借机敛财,元朝历代统治者又重视善于理财的官员,对其不法行为采取一种无视纵容的态度,进一步加重了元朝官场的腐败程度。

3.“怯薛”制度的不良影响

元朝从建国之初,就把当时的人分为四等,即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及南人。民族歧视政策对监察制度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官员的选任上,即“怯薛”制度。

“怯薛”原为蒙古大汗的亲信护卫部队,多为蒙古人、色目人和少数汉族勋贵。

在元朝建立后,元朝统治者“怯薛”制度进行了改革,与元朝政治制度进一步融合。“怯薛”组织成员担任各级官职,且其职务可以世袭。监察官员的选任也深受“怯薛”制度的影响。

有元一代,御史大夫都是出自“怯薛”组织,且都是蒙古人或极少的的色目人。

鉴于御史大夫大多不通律令、治世之道及缺少必要的才干,御史中丞、侍御史等中层监察人员选拔了一批具有才干的汉族官员,如董俊、张皂等,但这些官员依旧是出自“怯薛”组织。

此外,在行御史台、肃政廉访司等下级监察机构中,长官基本以蒙古人、色目人为主,吏员往往都是汉人为主,在各级监察机构中,蒙古人、色目人和汉人相参使用,表明了元朝统治者对汉人的极不信任。

此外,蒙汉官员同罪异罚。根据元朝的法律,蒙古人、色目人和汉人犯法分属不同的机构管辖。蒙古人、色目人犯罪一般归宗正府管辖,其他人和部门不得过问。

蒙古官员作奸犯科,也是由蒙古官员审判和行刑;服刑期间,汉人往往需要白天带镣铐服役,晚上关入牢房,但蒙古、色目人除了死刑外,是不需要带镣铐和刑讯的。

(2)监察机制运转的矛盾

1.“台省之争”的矛盾

御史台从设立之初,就受到来自中书省及行省的敌视。

在实际运转中,也因为中书省和御史台之间的的相互斗争,甚至可以说是惨烈,极大地影响到御史台、行御史台、肃政廉访司监察工作开展。

首先,罢废行台之议。行台准备成立时,行省只是想将行台纳入其管辖之下。至元二十年(年),江淮行省官员就提出将行台置于行省管辖之下,后因董文等大臣反对才没成功,但这也为后来罢废行台打下了铺垫。

世祖至元二十二年(年),权臣世荣当道后,直接提出废除行台,甚至得到皇帝的同意。后来在江南行台官员的强烈反对下,才马上恢复了行台。

其次,行省对行台的迫害。

至元十九年(年),江南行御史台监察御史滕鲁瞻弹劾湖广行省平章阿里海牙,反而受到朝廷的逮捕讯问。江南行御史台监察御史周祚因为弹劾行省官员被以其他罪名诬告流放边疆。

,“省台共议”授权调转频繁。

元朝监察官员虽是宪官自选,各道肃政廉访司官员却是以“省台共议”除授的。

这种选人方式的弊端在于,御史台选用的官员,刚上任不久还未熟悉业务和官吏,就被中书省调任他处使用。而中书省选用官员,御史台也采用同样的方式。

省台在选用官员方面各执己见,不能统一意见,导致肃政廉访司官员调动频繁,以致出现广东、海南、福建等道肃政廉访司缺官严重,甚至出现广西道竟没有一个廉访司使到任,只能让掌管人事的吏员代行权力。

2.监察内容和非监察内容的矛盾

元朝监察专业性的立法使得各级监察机构有法可依,比较典型的有对中央御史台规定的《设立宪台格例》、对行御史台规定的《行台体察等例》和对肃政廉访司规定的《察司体察等例》,对各级监察机构的职能及行政、经济、司法、军事监察进行了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从《设立宪台格例》到《察司体察等例》规定的监察的内容越来越丰富,范围也越来越广,甚至出现直接管理刑狱、劝课农桑等非监察事项,这对监察官员的综合素质就有着极高的要求。

此外,在《行台体察等例》中还出现“比附已降条画”的规定,即比附已经颁布的法律。这给予监察官员极大便宜行事的权力,扩大监察范围。

由于《察司体察等例》等监察法规赋予监察官广泛的监察权,以致该条例颁布后出现监察官员滥用职权,造成腐败的现象。

为此,元朝不得不在至元二十一年(年)颁布《禁治察司等例》,对监察官员的权力进行约束。

3.低薪和养廉的矛盾

纵观中国历朝历代,俸禄的高低和官员的廉洁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虽然高额的俸禄不能确保官员的廉洁,但微薄的俸禄却会促使官员贪腐。

中国封建王朝中,汉、唐、宋官员俸禄相对较高,官员也相对廉洁;元、明、清三朝官员俸禄微薄,官员贪腐成风,以至出现“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的名言。

元朝官员的俸禄主要由俸钞、职田两大部分组成构成。俸钞制度在元世祖忽必烈时期形成定制。因官员俸禄中俸钞数量少,且元朝统治者滥发钞票,造成俸钞大量贬值,故职田在官员收入中占有重要地位。

元朝监察官员的腐败和微博的俸禄是分不开的。

例如,中下级官员一个月的俸禄只够六天的餐饮的费用。官员尚有职田收入,各级衙门的吏员甚至连职田的收入都没有。

到元朝中后期,出现官员因为迁调、转任、离职、请假等缘由被拖欠、克扣俸禄的情况,甚至因上级官员的薪水被拖欠,进而克扣下级官员的薪水,更有甚者克扣下级官员的俸禄行贿的情形。

拖欠、克扣俸禄导致官员收入微薄,无法养家糊口,这直接导致官员贪污、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成风。

(3)统治阶级的腐化堕落

1.皇室的贪腐

元朝皇室的贪腐集中体现在皇帝的奢靡生活。

元武宗至大三年(年),张养浩在任监察御史时,上疏《时政书》,直斥皇帝的十大弊病,指出皇帝昏庸无能、荒废朝政,耽于享乐、 浪费,为了显示皇恩浩荡,还胡乱赏赐,还大兴土木建造皇城。

在国家入不敷出、国库渐空之时,还滥发纸钞,导致通货膨胀,市场混乱,国家经济面临崩溃的边缘,甚至有倾覆的危险。

此外,当朝皇帝甚者为贪腐官员提供庇护。

元世祖忽必烈时期,御史台监察御史屡次弹劾权臣阿合马贪腐行为,忽必烈不以为然。

朝臣只能趁皇帝外出时机诛杀,后刺杀人员被皇帝处死。

在元成宗时期,御史台弹劾浙江省平章事阿里不法,成宗皇帝以阿里深受信任为由,要求其他大臣不得弹劾。

2.权贵的贪腐

元朝皇帝重视监察并不代表重视民生,元朝统治者是游牧民族出生,在汉族统治时期就一直秉持着“抢完就跑”的政策,再加上为了开疆拓土连年征战,国库亏空严重,从元世祖忽必烈时期就开始重用一些善于理财的大臣帮助其打理国家财政事务。

这些大臣实际上就是帮皇帝敛财,自己也顺便搜刮民脂民膏,中饱私囊。

权臣卢世荣就是其中一个代表,在其家中查获的贪污受贿赃款计钞二万九千一百一十九锭、金二十九锭、马一十五匹、玉器七件等。

最为可怕的是,官员不以为耻,反以为荣。

3.吏员的贪腐

元朝一直将“以吏治国”奉为国策,并不重视科举考试,直到仁宗年间,才组织 次科举考试。

有元一代,总共才组织了六次科举考试,故官员不是元朝治理国家的主力。

为了确保元朝官僚机构运转正常,元朝吸收了大量知识分子作为吏员来治理国家。

这些吏员有知识有文化,又具备一定的基层工作经验,很快成为各级衙门之中不可或缺的成员。

吏员进入各级监察机构后,监察官员也主要依靠这些吏员来处理日常政务。

吏员权力迅速膨胀,再加上收入微薄,俸禄被经常克扣,吏员转而向广大百姓进行敲诈勒索,收受他人贿赂,成为贪腐的主力部队。

4.监察官员的贪腐

监察官员作为风宪官员,承担着纠弹官员的职责,对于自身的风纪要求应该更加严格。

元朝前期,法纪尚且清朗,官员有所忌惮。

到元朝中后期,秦王伯颜专政时,可以通过高价购买获得监察官员职位。

等这些官员巡查之时,往往渔猎当地官员百姓,甚至卖官鬻爵如同市场明码标价。

肃政廉访司官员出巡地方州县,竟然带着吏员公开称金银钞票,如同市场,以致当时社会流传民谣:“解贼一金并一鼓,迎官两鼓一声锣;金鼓看来都一样,官人与贼不争夺。

”社会百姓中将监察官员比作盗贼,可见当时社会百姓对监察官员已经极度失望了。

监察官员的公开贪腐,破开了元朝官员束缚的 一道防线,吹响了元朝灭亡的“丧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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