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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营业线施工
案例警示教育学习
铁路营业线施工要把安全放在首位,只有确保营业线施工安全可控,才能确保人身安全、行车安全、设备安全。“违章就是杀人、违章就是自杀”,今天通过几则事故案例,时刻警醒自己,坚决避免违章指挥,违章蛮干。
一、青荣城际铁路“11.25”事故
二、“6.4”兰新线K次旅客列车与作业人员相撞事故
01
事故概况
年6月4日5时18分,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武威工务段金昌车间在兰新线玉石至金昌站间下行线进行线路机械维修作业,因捣固稳定车临时故障,作业负责人在组织作业人员转场跨越铁路线路时,跨线人员与K次旅客列车发生相撞,造成9人死亡。
02
事故原因
1.带班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以及《铁路工务安全管理规则》(铁总运〔〕号)第3.2.2条“通过桥梁、道口或横越线路时,应‘手指、眼看、口呼’,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严禁抢越线路”、《兰州局集团公司工务部门普速铁路劳动安全卡控措施》(工安函〔〕66号)第6条:“严禁未确认本线或邻线来车,盲目跨越线路”、第68条:“在作业人员上道及跨线前应选择瞭望条件良好地点跨线”等规定,在带领作业人员跨越线路时,没有确认有无列车通过,违章盲目带领作业人员跨越线路。
2.现场防护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以及《兰州局集团公司工务部门普速铁路劳动安全卡控措施》(工安函〔〕66号)第24条:“防护员在作业时应集中精力,认真瞭望,正确显示和使用信号备品,准确掌握列车运行情况,及时、清晰地向所有作业负责人和带班人员通知开向作业地点的各次列车的预告、开车时分,监督作业人员(机具)及时下道避车”等规定,在明知K列车接近、再次联控未得到答复并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没有下达禁止跨线的指令,没有阻止跨线人员跨越线路。
3.作业负责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以及《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运〔〕号)第19条:“施工负责人的主要职责: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指挥工作,指挥现场施工、安排施工防护,确认放行列车条件;负责总结分析施工组织、进度和安全等情况,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负责”等规定,没有布置跨越线路安全注意事项,不遵守现场防护规定,盲目催促转场人员跨越线路。
三、4·28胶济铁路特别重大交通事故
01
事故概况
年4月28日4时41分,北京开往青岛的T次旅客列车运行至山东境内胶济铁路周村至王村间脱线,第9节至17节车厢在铁路弯道处脱轨,冲向上行线路基外侧。此时,正常运行的烟台至徐州的次旅客列车刹车不及、最终以每小时70公里的速度与脱轨车辆发生撞击,机车(内燃机车编号DF11-)和第1至第5节车厢脱轨。胶济铁路列车相撞事故造成72人死亡,人受伤,被认定是一起人为责任列车事故。
02
事故原因
1.济南局对施工文件、调度命令管理混乱,用文件代替临时限速命令极不严肃。济南局《关于实行胶济线施工调整列车运行图的通知》,即号文件,23日印发,距实施的时间28日0时仅有4天。如此重要的文件,却在局网上发布,对外局及相关单位以普通信件的方式车递,而且把北京机务段作为了抄送单位。文件发布后在没有确认有关单位是否接到的情况下,4月26日又发布了号调度命令,取消了多处限速命令,其中包括王村至周村东间便线限速的号调度命令(号文件对该地段限速80km/h的条件并未取消),导致各相关单位在没有收到号文件的情况下,根据号命令,盲目修改了运器数据,取消了限速条件。
2.济南局列车调度员在接到次机车反映现场临时限速与运行监控器数据不符时,济南局于4月28日4时02分补发了k+--k+处限速80km/h的号调度命令,但该命令没有发给T次机车乘务员,漏发了调度命令。
3.王村站值班员对号临时限速命令没有与T次司机进行确认,也未认真执行车机联控。同时,北京局在没有接到号文件、也未确认限速条件的情况下,就盲目修改运器芯片;机车乘务员没有认真瞭望,失去了防止事故的最后时机。
四、牢记营业线施工“八不准”
●施工计划未经审批不准施工
●未按规定签订安全协议书不准施工
●没有合格的施工负责人不准施工
●没有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不准施工
●没有准备好充分的施工料具不准施工
●不登记要点不准施工
●配合单位人员不到位不准施工
●没有制定安全应急措施不准施工
供稿:安全监察室编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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