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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漫历史长河,腐败如影随形。
腐败主要体现三个方面:一是权力腐败,二是生活腐败,三是社会风气腐败。三方面逐层扩散。
反腐败,如同人体免疫系统,对抗病毒,守护生命。
古往今来,腐败与权力相伴而生,概莫能外。从某种角度说,历朝历代衰亡史,其实就是腐败史。因此,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古代反腐,从反腐立法,到反腐制度建设,澄清吏治,惩恶扬善,一路走来。
古代监察制度
《周礼》记载,大宰之职,掌建邦之六典。“六典”为,治典、教典、礼典、政典、刑典、事典。“宰”亦行监察职能。春秋中期到战国,萌生了御史制度与谏官制度两大权力监督体系。
秦始皇秦朝初步建立了一套从中央到地方的监察体制,上至丞相、下至郡守县令,各级官吏都置于监察体系。
汉承秦制,其最大的变化是监察从行政系统中独立出来,组建专门的中央监察机构御史台,构建起较为完整的多维监察网络,并施行地方分级监察体制,强化了对权力的制约。隋唐时期,在此基础上,还建立地方巡察制度。
宋代,监察权进一步独立出来,形成了御史、谏官和封驳系统三位一体的监察体制。监察官地位得到空前提升,可直面陈呈帝王之过。包拯“反复数百言,音吐激愤,唾溅帝面”,就是对君主错误行为进行谏诤与匡正的典型事例。
古代监察立法
从古至今的腐败,都是权力运行失控、失衡所致。纵横交错的监察网,有利于权力制衡、抑制腐败,但还需建立监察法制之盾。
反腐败,具有相当的政治主观性,亟需法治精神来平衡。因此,中国古代监察法制建设,凸显用法律武器约束权力行使的法治理念。
汉代刺史以“六条”问事,是封建监察法治的开端。隋唐时期,出现首部专门的监察法规《监察六法》。唐代监察立法在保障监察职能发挥的同时,规定独立行使的监察权本身也受到监察,有力地防范和惩治了官员腐败。
宋代在监察立法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把“上下相维”“内外相制”当作创制立法的根本原则,从而建立起台谏官员互相监督的体制。宋代颁布《监司互监法》,最大的亮点是,把监察官自身也纳入严密的监察之中。
雍正明清时期,是封建监察立法走向严密完备的时期。明代颁布了宪例甚备的监察法典《宪纲事类》。清代监察法典《钦定台规》,是我国封建社会最完整、最系统的一部监察法典,涉及监察机制的方方面面。
据载,乾隆年间甘肃的“折监冒赈”案,几乎使整个甘肃省官场全部坍塌,前后有五名督抚高官被依法严惩,受处罚官员多达二百余人,有力地打击了贪腐集团,巩固了统治秩序。
反腐之路任重道远
中国古代反腐败做出各种尝试,比如,完备的监察制度架构、严密的监察体系、广泛的监察法规等,但腐败问题依然层出不穷,这说明古代尚未找到遏制和铲除腐败的治本之路。
有人指出,中国历代王朝,反腐败反不下去,根本原因是不想反。历代帝王,对贪腐现象,大多是睁只眼闭只眼,官员不要太过分即可。据说清朝雍正时期,开始搞高薪养廉,但是社会风气已经坏了,人家拿的灰色收入比你的薪水高太多,反腐不了了之。
对贪腐官员的仁慈,即是对广大百姓的作恶。因此,在腐败横行的时期,人们总是念念不忘包拯、海瑞等历史人物,这源自中国文化的“圣人崇拜”情结。
影视中的包拯形象文化的本源,皆来自于其信仰,因为人性的堕落,会导致社会的无序,精神需要寄托,需要承载。而这些历史人物,是公平正义、高尚道德的化身,是清正廉洁的象征,给人以信心和力量,对包拯等人的崇拜,便是这种圣人崇拜的产物。
“光明”所到,“黑暗”自消。包拯,以“青天”之不朽形象,名垂史册,光耀千古。他的愿望,是要清心治本,直道为谋,清除腐败,拯救万民。然而,“腐败滋生、道德堕落的根源既在制度,即便是一万个包拯也无济于事。”
①卜宪群:《中国历史上的腐败与反腐败》,厦门:鹭江出版社,年。
②王春瑜:《中国反贪史》,北京:人民出版社,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