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器

在没有监控的古代,统治者该如何监督百官明

发布时间:2025/5/9 11:31:00   

明代都察院是在前代御史台制度的基础上吸收借鉴又加以损益革新而成,其制度延续明清两代近六百年,有着强大的生命力。

都察院监察体制在此期间随着时代的变革,也在不断伸缩、调整和革新,这也是其能够保证强大生命力的内因所在。明代河南道御史逐渐成为十三道御史之首道,其地位凸变的原因与都察院监察制度内部机制的变动有着密切的关系。

都察院十三道御史制度及河南道设置一都察院的设立与演变1、洪武间的设置

三大府各有分工、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保证中央政治体制的运转。这是朱元璋立国后设官建制的初步设计,其制度基本脱胎于元代的中央体制。

御史台在设立之初便与中书省、都督府处于平级的地位,地位崇高,具有监察百司、钳制二府的作用,其职权、地位较为煊赫。

洪武年间的御史监察体制的演变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御史台阶段、过渡阶段、都察院阶段。

御史台是从一品衙门,稍低于正一品的中书省。御史台内部主要由两部分组成,即由侍御史、治书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组成的侍从御史(即元代殿中司)与监察御史构成的察院。

无论是御史台官职、品等,还是内部机构的设置基本承袭元代御史台的规制。而与元代地方监察制度不同的是明代地方无“行御史台”之设,地方各道按察使司直接隶属于御史台。

御史台与按察司成为明太祖得以纠察内外事务的耳目。按察司又号称“外台”与御史台相互配合掌纠察镇核之职,绳愆纠缪,申纲理目,镇肃百司。此时察院监察御史并无分道,受命分巡各地亦无定时。

2、建文至正统间的废置与定型

洪武时期的政治带有残酷的色彩,太祖惩元末宽纵之弊,施政大致以严苛为主,主张“乱世用重典”,在刑狱方面更是如此。

虽然朱棣对建文时期官制嗤之以鼻,认为建文君臣改弦易张,变乱祖法,以致败亡。但是建文帝对官制的裁定有着自身对当时施政的考量和尝试,并非一文不值。在建文改革官制的举措中,都察院的改革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建文时期,御史的职责也就从纠察理刑转而以建言辅政宣教化为主。建文帝对都察院及按察司进行更置减员就是在这种政治理念的推动下进行的。但是由于建文朝时间较短,又被永乐所讳,故此无法详细考察该时期更置后御史制度的情况。

建文四年七月复设都察院及十二道监察御史,都察院品秩建构恢复到了洪武后期的规制。同时永乐恢复了都察院的理刑职能,命都察院与刑部分理庶狱。永乐前期,都御史陈瑛常希上之旨对建文旧臣、不法勋臣进行纠劾,都察院成为明成祖排除异己、巩固皇权的工具。

二“名”与“实”:十三道监察御史的分道与分巡

明初分都察院为十二道,各道分管监察各布政司事,同时又带管监察京师衙门及直隶府州卫所。各道御史又有差遣分巡之责,故而又有守院御史之设,即为后来的掌道御史。守院御史在御史分巡之时,留守本院各负责一道事务,有出纳一道政务、独自决断之权。

1十三道御史的设置

明以前的御史台尤其是御史台下的察院监察御史,并未有像明代一样按照地方行政单位划分设置对应监察机构。明代都察院十三道的设置是在明初政治体制变革的影响下做出的重要调整,是明代监察体制的一大创举。

直接审刑与覆核决狱等刑名监察的职权是御史监察职能的重要内容。洪武时期屡兴大狱,御史在审问刑名、核查案卷等事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明太祖对中书省、行中书省权力的削夺和裁撤,以及对中央和地方机构的改组,也使得监察系统的职能日渐繁重。

有司庶务由县达于州,州达于府,府达于行省,类咨中书,或每季每月申报,政务汇报过于烦碎,故而改月报为季报,季报为岁报,简化了申报成本提高了行政效率。同时将决狱的职权下放有司官处置,而不必将重罪送行省处置。

这便将行省的决狱权下放给府州县官,同时如有违枉则从分巡御史、按察司纠劾。也就是说,御史和按察司分割了行省对有司官处理案件的监察和覆核的权力。

这种以巡按御史、按察司对地方有司官进行监察的做法对明代影响甚大,甚至一定程度上取代了废置中书省与行中书省后,承接中央与地方政务的作用。

2十三道的主管与协管

明初都察院按各省分设十二道监察御史的做法是“属地管理模式”的强化,户、刑二部亦是如此,这些举措都是中书省体制废除后,中央部院加强对地方控制的新举动。从各道御史分隶范围来看,所谓打破行政区划的界限仅局限于各道对京衙门及直隶地区的带管。

洪武十五年都察院分设十二道监察御史,各理本布政司事,而在京大小衙门及直隶府州卫所事务则其繁简分给十二司道带管。都察院十二道既掌管本布政司的监察刑名等事务,又各分隶在京衙门及直隶府州卫所,这种分隶原则还被户部、刑部十二司所继承。

明初直隶分六道监察区的做法是监察御史的属地管理模式强化的表现,也是京畿地区直接由中央监察的体现。带管监察直隶及在京衙门并非十二道设置的原因,加强对地方各布政司的控制提高行政效率才是十二道设置的根本原因。

河南道御史的“入途”与“出途”一河南道御史的“入途”

御史为皇帝之耳目,为风宪表率,激浊扬清,监察百官,职掌尤重。其选也最为严苛和特殊,务求得人。

1、资格

明代御史的选任对选人的出身有着特殊的要求。明初的官员选用虽有“三途并用”之说,荐举亦占有一定比重。但是,在明初御史的选任上,朱元璋已有所取舍。

与北京河南道相比,南京河南道御史的出身中丝毫不见有庶吉士出任该职的情况,可见南道御史与北道相比地位相差甚大,庶吉士散馆者不授南道御史。

总体上来看,明代河南道御史中进士出身者比重不断上升,而荐举、举人、贡监等出身的比重则不断下降。此外,吏员一途自始便未能占有太多比重。而由庶吉士出身所占河南道御史总数的比重则相对波动不大。

随着科道地位的上升,时人已不完全以留馆当作最优之选了。当然,明代庶吉士散馆改选御史仅改授北道御史,并不改授南京御史。

看出,荐举一途主要存在于洪武年间,永乐时亦间行之,洪宣之后则不再举行,贡监一途则持续至天顺年间。

科举虽为明代选官的主要途径,但是举人在出任御史尤其是在北道御史中的比重并不高。其中,整个明代出任北京河南道御史的举人出身者仅占百分之五,而在南道御史中比重稍高,占百分之十二。

2回避制度

任官回避制度一直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中的一大特色,该制度沿至明代又得到了进一步发展。明代选任官员的回避原则主要有职务回避、亲族回避、籍贯回避等原则。

明代十三省在各自省名对应之道的御史中所占比例为零或接近与零,与该省籍出任其他道的情况截然不同,有着巨大的反差。

这就足以说明,明代十三道御史的选任过程中确实存在着“不得官本省”的籍贯回避现象。这种回避制度在御史选任过程中的施行,大概是因为十三道御史属地特点使其有着地方性的一面,在刑名、监察等方面与对应之省间有着密切的职能联系。而籍贯回避的施行,可以避免在御史各道与所辖地方之间形成利害关系。

二河南道御史的“出途”1、升迁

升迁在河南道御史出途方式中占据最大比重,约占河南道御史出途总数的百分之四十五,远高于降黜所占比例,大概是降黜的四倍。

明前期御史多外转,而自明中期以后内升的比例逐渐增加。河南道之迁转自正七品升正五品、正四品之卿丞、副使,升迁之途可谓华贵。如若得以内升小京堂则可继续留任京师,养资望而晋升京卿佐贰官的机会远非外调方面可比。

故此内升逐渐成为诸御史之瞩望,其年例名额亦成为争夺之焦点。这与明代内外官地位的变化、文官迁调制度的演化息息相关。

南台升转则与北道情况有着明显差异:外转方面、有司等官占据了南台升转情况的百分之八十九,而内升仅占百分之十一,外转比例远高于北道。这源于明代南北两京地位悬殊、重北轻南的政治环境。

2、平调与降黜

河南道御史平调的主要去向是改调他道。这与前文河南道御史由他道御史选入的情况大致类似,主要因丁忧、养病等因起复而改往他道。而明后期各掌道御史题差化以后,完差复道、改道的情况亦逐渐增多。

明代河南道御史的降黜分布中,降职调外占据了绝大多数。其中,免官为民一项占据了很大比重,甚至有下狱而死、廷杖而死者,可见御史一职遭受惩处力度之重。同时,还需要注意的是,明末党争加剧,科道言官深陷其间,御史受到打击免官降职,至时局变换又相互荐举官复原职。

这也对明代御史正常的入、出秩序造成了很大的冲击。若将御史选任及升转的情况联系起来可以发现,司法刑名特性的官职在御史出入途中有着一贯性。河南道御史前任官中具备审刑决狱职能的有推官、知县、评事等,而河南道御史出途中则有按察司官、推官、知县、判官等。御史有审核刑名之责,故在其选授之时颇为看中刑名能力,而其去途亦沿此轨迹以尽其才。

明中期以后,御史多选自历官一任两任之推知,兼选在京中行评博等官,考而授之。此外又有理刑、试职之制。

自入选河南道御史及其籍贯的关系来看,明代各道御史皆有回避籍贯的选任原则,这也是各道御史“属地管理”职能的体现。从其选授的过程及标准的演变来看,明代御史选任可谓“选之甚精”。而河南道的出途来看,升迁是其主要方面。明代“道论差”,掌河南道御史一差颇为显要,历此差者往往多内升京堂。其升迁可谓“升之甚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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