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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生效民航局就CCAR136

发布时间:2022/8/24 23:3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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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4日,民航局飞标司发布《关于对CCAR-部和部许可申请指南等五份咨询通告征求意见的通知》。《通知》介绍,为贯彻落实民航局通用航空法规体系重构工作部署,有序推进通航运行一揽子规章施行方案落地落实,根据工作计划,飞标司起草了CCAR-部和部许可申请指南,修订了《基于计算机的飞行训练记录系统的申请和批准》《驾驶员学校辅助运行基地的设立和管理》,并结合行业发展需要,起草了《高级航空训练设备使用要求》等五份咨询通告。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6月8日。「低空经济观察」将CCAR-部和部许可申请指南征求意见稿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CCAR-部运行许可申请指南

■说明

为落实“放管结合、以放为主、分类管理”的通用航空发展思路,推进通用航空法规体系重构工作,以通航业务框架和通航法规框架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为指引,将运行许可审批与运行规则法律法规内容剥离。将原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部)中运行许可和特殊业务运行种类剥离,构建CCAR-部运行审批类规章。同时,根据业务属性,将CCAR-部运营人分为特殊商业运营人和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两大类。其中,特殊商业运营人包含原CCAR-91部中的农林喷洒作业、直升机机外载荷作业、跳伞服务飞行和航空器代管人。

为了方便理解并有效指导CCAR-部运行合格证和相关运行规范的申请,根据具体事项,将运行许可申请分为初始申请和变更申请。

CCAR-部运营人运行合格证和相关运行规范的申请,均在民航飞行标准监督管理系统(FSOP系统)完成。

■生效日期

本咨询通告自年7月1日起生效,原《CCAR-91部运行合格审定程序》(AP-91-FS--01)同时废止。

■申请材料的提交

年对于初始申请,应当按照CCAR-部第.25条要求申请人按要求提交以下的运行文件;对于变更申请,运营人应提交相关的运行文件或者运行文件的更新。

4.2.1审定活动日程表

审定活动日程表是一份事件、活动、程序等项目的清单,这些都是申请人在合格审定中必须完成或作好准备以便局方检查的项目。审定活动日程表还应包括申请人完成这些项目或请局方检查的最确切的估计日期。审定活动日程表各项目之间必须留出合理的时间间隔,因为有些项目必须在得到局方批准或认可之后才能进行,要给局方留出适当的时间进行审定,申请人完成某些项目也需要适当的时间。如果申请人没有按审定活动日程表中的时间以局方满意的方式完成相应的项目,将会导致合格审定进程的推迟。同时,局方在审核手册和其他文件期间发现了缺陷,将会退还申请人作进一步修改,这些情况也会导致审定进程的推迟。

4.2.2运行手册

申请一个或多个运行种类的申请人应提交满足下列相应运行种类要求的运行手册:

(1)申请农林喷洒作业运行种类的,其运行手册的内容需符合CCA-部第.55条的要求。

(2)申请直升机机外载荷作业运行种类的,其运行手册的内容需符合CCA-部第.87条的要求。

(3)申请跳伞服务飞行运行种类的,其运行手册的内容需符合CCA-部第.条的要求。

(4)申请航空器代管人运行种类的,其运行手册的内容需符合CCA-部第.条的要求。

(5)申请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行种类的,其运行手册的内容需符合CCA-部第.条的要求。

4.2.3训练大纲(如适用)

拟实施D级直升机与载荷组合的直升机机外载荷作业飞行的申请人,应提交飞行人员D级直升机与载荷组合的初始以及复训的训练大纲。

4.2.4航空器与运行设备设施的说明

申请人应当提交至少包含下列内容的说明:

1.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航空器型号(厂家/型号/系列)、航空器类别。

2.航空器国籍登记证、适航证和无线电台执照。

3.按照CCAR-91部的相应规定进行维修和检查的记录。

4.航空器引进信息(全新或者使用过,对于使用过的还需注明原使用人和已使用时间),包含引进方式(自有、代管或者租赁,对于代管的需提交所有权人和航空器代管人之间的代管协议,对于租赁的还需注明具体出租方和租赁方式)和引进时间。

5.航空器载重与平衡控制的说明,包含单架航空器或者机队载重表的种类、说明,以及载重与平衡控制程序等。

6.当运行大型飞机和涡轮多发飞机时,遵守CCAR-91部相应条款所采取的措施的说明。

7.农林喷洒作业设备的适航审定安装批准。(如适用)

8.直升机和外挂物吊挂设备组合满足CCAR-27部或者CCAR-29部的相关要求并通过型号合格审定的证明文件。(如适用)

9.机外载荷连接装置和快速释放装置按照CCAR-27部、CCAR-29部或者《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以下称为CCAR-21部)的相应规定获得批准的证明文件。(如适用)

4.2.5符合性声明

申请人应提交一份符合拟申请的CCAR-部相应运行种类所有适用条款的符合性声明。

附:CCAR-部运营人合格证标准格式

咨询通告还包括运行许可申请基本程序、申请运行规范的注意事项,变更申请,运行许可的终止,运行许可申请费用等内容。

CCAR-部训练许可申请指南

■说明

年1月4日起,CCAR-部已调整为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训练管理类规章,包含所有训练种类许可、训练机构管理和训练质量控制等内容。将原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部)中商业非运输运营人关于训练飞行运行种类的审定要求也一并转移进入该规章,取消原CCAR-91部商业非运输运营人运行合格审定的前置要求。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直接申请CCAR-部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和相关训练规范,开展民用航空器驾驶员训练活动。

同时,根据训练种类和课程性质,按照分级分类管理思路,将CCAR-部驾驶员学校分为实施模块课程训练的驾驶员学校(以下简称模块课程驾驶员学校)和实施整体课程训练的驾驶员学校(以下简称整体课程驾驶员学校)。

为了方便理解并有效指导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和相关训练规范的申请,根据具体事项,将训练许可申请分为初始申请和变更申请。对于整体课程驾驶员学校,还有更新申请。

CCAR-部驾驶员学校合格证和相关训练规范的申请,均在民航飞行标准监督管理系统(FSOP系统)完成。

■生效日期

本咨询通告自年7月1日起生效,原《运输航空公司外送学生飞行训练的要求》(AC--FS--01R2)和《关于启用新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部训练规范标准格式》的通知》(AC--FS--03R2)同时废止。

■申请材料的提交

年对于初始申请,CCAR-部附件B要求的运行文件全部或者部分内容可以以手册的形式提交;对于变更申请,以及整体课程驾驶员学校的更新申请,相应运行文件应当以说明或者手册更新的形式提交。

4.2.1申请人基本信息

申请人基本信息应当包含驾驶员学校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及其居民身份证号码,以及组织职能结构、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等基本信息的营业执照和说明文件。

4.2.2管理人员和其他指定人员的说明

管理人员的说明应当包含驾驶员学校校长/总经理、负责训练的副校长/运行副总的姓名、职务、任职文件和联系电话,以及民航相关管理经历。其中,负责训练的副校长/运行副总是指对驾驶员学校训练安全、质量承担主要管理职责的人员。

其他指定人员的说明应当包含主任飞行教员的姓名、执照种类/等级、飞行经历、熟练检查、负责的训练课程情况,以及雇佣类型和训练相关从业经历。对于整体课程驾驶员学校,如需指定助理主任飞行教员和检查教员,还应当同时提交相应人员的说明文件。

注:主任飞行教员和助理主任飞行教员的申请,应当通过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指定的驾驶员学校主任运行监察员(POI)实施的教学检查;检查教员的申请,应当提供由主任飞行教员或者助理主任飞行教员实施的教学检查证明材料。

4.2.3教学人员的说明

飞行教员的说明应当包含姓名、执照档案号/编号、执照种类/等级、雇佣类型等内容,以及由主任飞行教员或者助理主任飞行教员实施的教学检查证明材料。对于整体课程驾驶员学校,还应当包含拟提供飞行训练的整体课程等级。

航空知识教学人员的说明应当包含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拟提供理论教学的训练课程、雇佣类型等内容,以及负责相应课程的主任飞行教员认为其能够胜任该项教学的证明材料。

4.2.4运行基地的说明

主运行基地的说明应当包含机场名称、地址等信息。对于整体课程驾驶员学校,如需申请辅助运行基地,还应当包括CCAR-部第.条要求的常驻该运行基地的助理主任飞行教员姓名和联系电话。

注:辅助运行基地设立和管理的具体要求详见咨询通告AC--FS-06。

4.2.5训练机场及转场航线的说明

训练机场的说明应当包含机场名称、四字代码(如适用)、机场设施设备和进近程序,以及证明驾驶员学校对其具有连续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转场航线的说明应当包含驾驶员学校安全实施转场训练的能力、转场航线距离符合相应训练课程需求,以及相关航线的批复证明文件。

4.2.6航空器的说明

航空器的说明应当至少包含下列内容:

(1)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航空器型号(厂家/型号/系列)、航空器类别,以及是否具备仪表等级、复杂飞机、螺旋或者高性能训练能力。

(2)航空器国籍登记证、适航证和无线电台执照。

(3)按照CCAR-91部的相应规定进行维修和检查的记录。

(4)航空器引进信息(全新或者使用过,对于使用过的还需注明原使用人和已使用时间),包含引进方式(自有或者租赁,对于租赁的还需注明具体出租方和租赁方式)和引进时间。

(5)航空器载重与平衡控制的说明,包含单架航空器或者机队载重表的种类、说明,以及载重与平衡控制程序等。

(6)当运行大型飞机和涡轮多发飞机时,遵守CCAR-91部相应条款所采取的措施的说明。

4.2.7飞行模拟机、飞行训练器和高级航空训练设备的说明

飞行模拟机和飞行训练器的说明应当包含厂家、型号、飞行模拟训练设备编号、鉴定等级和有效日期,以及合格证副本。

高级航空训练设备的说明应当包含厂家、型号、检验单位和有效日期,以及检验报告副本。

4.2.8讲评区域和地面训练设施的说明

讲评区域和地面训练设施的说明应当包含主运行基地所用教室和讲评室的位置、门牌号、最大容量,以及证明驾驶员学校对其具有连续使用权的证明文件。对于整体课程驾驶员学校,还包括辅助运行基地(如适用)所用教室和讲评室的相应信息。

4.2.9拟申请的训练课程

拟申请的每个训练课程应当至少包含一份能够证明其符合CCAR-部规定的相应课程最低地面训练和飞行训练时间要求的训练大纲及其修订版本。对于整体课程驾驶员学校,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拟申请航线运输驾驶员(飞机)整体课程的,提供训练容量限制的说明。

(2)拟申请的高性能多发飞机训练整体课程的,提供高性能多发飞机的机型和说明。

(3)拟申请飞机类别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整体课程的,提供航空公司、机型,以及训练容量限制的说明。

4.2.10运行程序和管理政策

运行程序和管理政策应当以手册或者文件的形式,包含驾驶员学校所配备人员的资格和职责,以及能够证明其满足相应训练运行规则、记录和保存要求的说明。其中,手册应当包含手册名称、版本、驾驶员学校批准人和批准日期等信息。

对于整体课程驾驶员学校,还应当包括安全程序与措施副本、质量管理系统的说明等内容。

附:驾驶员学校合格证标准格式

咨询通告还包括训练许可申请基本程序、变更申请、更新申请、训练许可的终止、训练许可申请费用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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