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器

官方通知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移动式

发布时间:2022/5/20 0:06:44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3号修改单)》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推进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改革,优化压力容器安全监管措施,市场监管总局对《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年第1版,以及第1号、第2号修改单进行修订,形成第3号修改单,现予批准发布,自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

年6月25日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R—,年1月第2次修改)第3号修改单

1.将1.7修改为:

“1.7不符合本规程时的特殊处理规定

有关单位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与本规程不一致,或者本规程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申报,由市场监管总局委托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委员会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经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后投入生产、使用。”

2.将2.1修改为:

“2.1基本要求

(1)移动式压力容器的选材应当考虑材料的力学性能、化学性能、物理性能、工艺性能以及材料与充装介质的相容性;

(2)罐体材料的性能、质量、规格与标志,除应当符合相应材料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外,其使用要求还应当满足本规程协调标准(修注1)的要求;

(3)罐体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在材料的明显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出厂钢印标志或者采用其他可以追溯的标志;

(4)罐体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向材料使用单位提供质量证明书,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齐全、清晰并且印制可以追溯的信息化标识,加盖材料制造单位质量检验章;可以追溯的信息包括材料制造单位名称、材料标准号、牌号、规格、炉批号、交货状态、质量证明书签发日期等内容;可以追溯的信息化标识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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