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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韶关市环境保护局官方网站公示信息显示,年11月4日,韶关旭日国际有限公司因项目未经环保部门验收,投入生产运行,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处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分局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的“纸箱部及其配套水处理设施项目”未经环保部门验收,于年3月投入生产运行。
以上事实,有韶关市环境保护局年11月4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韶关市环境保护局年11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等证据为凭。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于年11月6日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函[]号),于年11月6日送达;年1月12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罚告字〔〕第01号),于年1月13日送达,告知该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该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该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现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韶关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试行)第一章§2.7第2条第一款规定: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年1月25日,韶关市环境保护局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万元。
根据企查查网站搜索了解到,韶关旭日国际有限公司成立于年11月04日,注册地位于韶关市沐溪工业园(韶关市西郊六公里旭日玩具工业城),法定代表人为陈锦铭。经营范围包括生产、加工、销售:塑胶五金电子玩具、服装、手袋、背包、电子电视游戏机、摄录机、家电音响、文具用品、旅行袋、塑胶工模、游乐车、纸箱、鞋类、纸制品、电池、电子产品、塑胶制品、包装制品、医疗器械设备、玩具配件、五金产品、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日常防护口罩;货物或技术进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