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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关于做好零售(连锁)药店恢复营业的通知
全市零售(连锁)药店:
受市政府委托,通知全市零售(连锁)药店从即日起全面恢复营业。各药店要按照行业管理部门疫情防控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坚决落实主体责任,切实规范经营行为。具体通知如下:
1.严格经营环境管理。恢复营业前,要具备储存通风、设施设备、品类库存充足等条件标准,准备不充分、不到位、不具备条件的不得营业。要严格落实《吉林省药品零售企业新冠疫情防控指导手册》有关要求,充分发挥“哨点”作用,发现疑似人员立即上报有关疫情防控部门。
2.严格从业人员管理。按照辖区或社区疫情防控总体要求,做到核酸筛查应检尽检、应测尽测、不漏一人、不落一次。要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加强人员管理,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体征不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不得上岗。
3.严格药品销售管控。加强药品质量管理,规范审核查验、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等经营行为。依申请范围经营口罩(医用、防护)、抗原试剂盒等医疗器械产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相关规定,严格实施顾客到店测温、验码、戴口罩等防疫措施。
4.严格落实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严格购进渠道、计算机管理系统和网络销售药品等方面经营管理,及时堵塞漏洞隐患,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可靠。
本通知即日起执行。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4月27日
长春市关于涉及食品、特种设备复工复产企业加强安全工作的通知
全市食品、特种设备相关企业:
为确保我市复工复产关键时期的食品、特种设备安全,各相关企业要按照行业管理部门疫情防控要求,坚决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涉及食品和特种设备安全的人员,即日起要提前到岗,做好复工复产前的各项安全准备工作,全面加强安全风险防范。对准备不充分、不到位、擅自进行生产经营和自查隐患治理不到位的企业,将从严从重严肃查处,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
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复工复产前,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按照行业管理部门疫情防控要求,对生产经营场所、库房、更衣室、办公区等进行彻底清洁、全面消杀;对生产经营用具、设备容器、运输车辆等进行维护和清洁消毒,保证设备安全运行;对库存的食品原材料进行彻底盘点清查,超期、变质食品原材料一律登记销毁;保证用水符合卫生要求,防止发生水污染引起的食源性疾病;严格查验食用农产品采购信息,严格按要求使用“统一销售凭证”;严格执行进口冷链食品“三专、三证、四不”要求;对从业人员要严格按照要求加强管理,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体征不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不得上岗。
2.特种设备生产、充装和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要严格落实行业管理部门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组织专人对资源条件、质量保证体系等开展一次全面的自查自纠;专门组织特种设备相关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对因疫情造成部分人员不能按时返岗的要及时补齐;质量保证体系发生变化的要及时修订完善,工装设备要安排专人检查,存在故障及时修复,安全附件要在校(检)验有效期内;气瓶充装单位要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作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按照行业管理部门疫情防控要求,根据设备类别和使用状况重点检查各类安全保护装置,开展有针对性的隐患排查,并按要求做好记录;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闭环整改,存在事故隐患要坚决停用,杜绝设备“带病运行”;组织开展本单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复工复产企业特种设备要维护保养到位、按期检验到位、作业人员到位后,方可投入使用。
本通知即日起执行。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4月27日
来源:城市晚报全媒体记者王跃
编辑:零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