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器

巡回检查组大火,检察官们走红,走进历

发布时间:2025/2/23 17:19:09   
作为《人民的名义》姊妹篇,《巡回检察组》几经波折,终于问世。一开篇,就是监狱、法院、检察院和刑侦的综合会审。案中案,无头案,十年积案,在纷繁复杂的剧情之外,我们充分领略到检察官的风采。作为监察机构,他们要保证立法的公正,监督行政执法的规范,最终促成社会的公平正义。回溯历史,看看历代君王是如何加强监察的。记言记事,分权制衡——监察之始早在战国时期,执掌文献、编纂史料的御史官,就有明显的监察职能。“左史记事,右史记言,事为春秋,言为尚书”,帝王诸侯的举动,都在史官的监督之中,客观上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尽管此时的他们,还兼有占卜卜辞,星象位移等职能,但是掌管文书、记录时事的史官,俨然具备一定的监督作用。真正出现监察机构,以国之名行使职权的,是从秦始皇开始的。灭六国,成一统,嬴政自称“始皇帝”,史称“秦始皇”。国家的军政大权都是皇帝的。最高统治者之下,设有三公——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其中丞相一人之下,负责行政事务;太尉掌管军事,御史大夫则是监察职能。这时候的御史大夫,主要就是监察丞相和百官。除此之外,地方上又派监御史常驻,负责监察郡县的事务。汉承秦制,萧规曹随。西汉时期,中央沿袭御史大夫作为长官,御史中丞为副,兼掌皇帝的机要秘书和中央监察的职能。地方上,由丞相随机委派人员,监察各州长官。这样的制度,在汉武帝时期,形成刺史制度。为了解决诸侯王和豪强地主的问题,汉武帝以“六条问事”,明确刺史的监察职责。西汉末年,御史大夫更名大司空,御史府改作御史台,由御史中丞主管监察事务。谏官巡查,特权维护——监察完备两汉时期,监察机构的名称多变化,但是本身的职能依旧。等到魏晋,御史台和御史中丞等,变成皇帝直接掌握的监察机构。魏晋以后,为防止监察者徇私舞弊、监守自盗,统治者明确要求世家大族子弟,不得担任御史中丞,避免灯下黑的操作。割据政权下,历朝历代不忘监察的完善。为了预防监察机构与当地势力相勾结,魏晋时期发明了御史“闻风奏事”的制度。地方上不再常设监察机构,而是由朝廷不定期的派出御史巡查。御史不知地方官,地方官不认御史,少了盘根错节的关系,没了后顾之忧,御史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中央汇报,只对最高统治者负责的御史们,成为皇帝手中的监察利器。结束三百年分裂的隋唐,在政治制度上有了新的突破。三省六部制中,中书省掌管机要、发布政令;尚书省负责执行,其中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各司其职;门下省则是中央的监察机构。负责审核中书省的决策,有封驳之权。长官称为侍中、纳言,下设黄门侍郎、给事中、散骑常侍、谏议大夫、起居郎等官职。皇权禁脔,走向僵化——监察陌路陈桥兵变,黄袍加身的赵匡胤,当政后总想着抑制地方,分权控制。重文轻武的政策下,中央和地方贯彻“分而治之”的原则。同平章事为宰相,参知政事为副相,枢密院掌管军事。宰相不只一人,副相也常常多人。为了牢牢把控地方,先是文官治政,再是三年一换,后又设置转运使,把地方上所有的财政赋税,统一收归中央。本身就重重制约,宋代又在地方设置通判。尽管名义上通判是副职,但是“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听断之事,可否裁决,与守臣通签书施行”,皆是通判范围。而且,最重要的是,通判是皇帝安排在知州、知县的眼睛,他们可以越过程序,直接向皇帝奏报州郡长官的情况,这就有了检察官的性质。通判“所部官有善否及职事修废,得剌举以闻。”蒙元一朝,中央设御史台,御史大夫的官职是从一品。当然,“四等人制”下的元朝,秉持着“非国姓(蒙古贵族)不以授”的传统。某些特殊的地方,御史台也会派出机构监察。封建社会的余晖下,明清开始更严密的监察。改御史台为都察院,“主纠察内外百官之司”。下设13道监察御史,负责具体监察工作。这些监察御史,名义上是都察院下属,实则直接受命于皇帝,能够独立弹劾。除此之外,六科给事中、临时性的官员巡查,都是重要的监察方式。值得一提的是,明朝大兴厂卫制度。东厂、锦衣卫等特务机构,成为一种皇权庇护下的特殊监察。清朝皇权大大加强,也就使得监察机构逐渐僵化。监察制度沦为皇权的附庸,监察员本身的阶级属性,决定了他们难以秉持正义的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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