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监察器 >> 监察器市场 >> 监察规程修改内容对比表市场监管总局特种
为进一步明确固定式压力容器基本安全要求,理清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关系,结合近年来我国固定式压力容器生产水平的发展和技术进步,我局组织起草了《〈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对现行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中有关内容进行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2.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sfgb
csei.org.cn,邮件主题请注明“《〈固容规〉第1号修改单》征求意见”。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西苑2号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技术法规研究所(邮编:),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固容规〉第1号修改单》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年5月8日。
附件:《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第1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
年4月8日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
第1号修改单(对年2月第1版的修改)(征求意见稿)1正文
条款号
原文内容修改后内容1.9
1.9不符合本规程时的特殊处理规定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压力容器,与本规程的要求不一致,或者本规程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相关单位应当提供有关设计、研究、试验的依据、数据、结果及其检验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申报,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安全技术咨询机构或者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1.9不符合本规程时的特殊处理规定
压力容器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与本规程的要求不一致,或者本规程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相关单位应当提供有关设计、研究、试验的依据、数据、结果及其检验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申报,由市场监管总局委托安全技术咨询机构或者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并及时将允许使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有关技术要求纳入本规程。
2.1.1(4)
2.1.1基本要求
(4)压力容器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向材料使用单位提供质量证明书,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齐全、清晰并且印制可以追溯的信息化标识,加盖材料制造单位质量检验章;
2.1.1基本要求
(4)压力容器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向材料使用单位提供质量证明书,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齐全、清晰并且印制可以追溯的信息化标识,加盖材料制造单位质量检验章;可追溯的信息包括材料制造单位名称、材料牌号、规格、炉批号、交货状态(热处理状态)、质证书签发日期等内容;可追溯的信息化标识包括
转载请注明:http://www.aideyishus.com/lkjg/7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