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监察器 >> 监察器发展 >> 清代财政监察有何优缺点
清朝无论是国家或皇室、军队,中央或地方,凡财物出纳,赋税征收,经费开支,工程营缮,以及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等,都受都察院监督审计。
各官府的会计册籍,均须呈送都察院审核稽考、注销。除六科、十五道的常年定期监察与审计外,还沿用唐代以来巡回监察审计的做法,设立巡仓、巡漕等科道差遣,以便对重大财经活动进行不定期的专门监察、审计。因为清朝财政监察的方面较宽,涉及漕粮、盐政、税收、仓贮、工程以及日常天赋杂税的奏销,各衙门向户部支领银物的造册,清朝财政监察有鲜明的特点。
清代财政监察的优点
1.清代的财政监察机构设置严密“科道合一,网络密集”
张晋藩先生在《中国古代监察法制史》中指出清代的监察制度的一大特色就是监察法制的“细密和完备”。具体到财政监察上也是如此,清代的财政监察机构设置严密,“科道合一,网络密集”体现了很高的水平。在中央都察院的科道官员承担了主要的财政监察职权。十五道御史主要是职掌稽察,查漏补缺,其中,江南道主要是职责是监察审核户部相关机构的账目奏销;山西道主要是对漕运和漕运仓储进行监督;陕西道主要是和工部对口进行监察;京畿道主要是掌管在京各衙门的日常花销账目的奏销。
六科承担日常的财政审计事务,其中,户科是最主要的财政监察机关,监察直省钱粮交盘、审查赋税易知由单、考察收成分数、监察直省钱粮奏销、核查漕粮全单、奏缴粮斛册、盐课考核、审核钱粮奏销、在京各衙门支领钱物清册审查、地方田赋杂税的奏销;工科主要是对工程用度的事前料估、审核工部及芦课、核算河工钱粮、军械、军器制造用度的查核、工程;其他一些特设机构,如稽察内务府御史处对财政杂项进行着监督。
另外,中央的户部内设机构也承担了一定的财政监察职责。在地方上,采取的是行政官员同财政监察官结合设置的方法,一方面是行政领导,另一方面又是监察官。清代通过这样严密的财政监察机构设置,在全国建立起来了一个遍及全国的财政监察网络,周密的监视着从中央到地方上的一应大小官员的财政收支行为。
重视官员离任及交接的财务监督清朝官吏的调任离职,必须办理移交,分清新旧两人的责任。交接完毕,应报送主管部门进行查核,或由上级直接派人进行交接监督。州县交接十分严格。如乾隆四十三年(公元年)规定:“州县官钱粮交代,由接任官造具接收册结,同监盘官印结,上司加结送司(布政使司),详加咨部(户部),不得逾限”。“接收册结”,指新任官接收情况,出具的证明文书。
“监盘官印结”,指上级派监督新旧移交的官员在接收册上盖印的证明。省级官员的交接,在钱粮上的核算也在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法律明确规定,交接的时候的账目要进行仔细的查核,要把官员任内的所有钱粮收支事项进行仔细的清理做出详细的账册送到巡抚处,由巡抚具名上奏,送到户科查核,查核完全没有问题之后才能进行官员之间的其他交接程序。对于官员交接中的违法行为严格禁止。
督抚强迫下属官员进行交接的要受到严重的处罚;如果有钱粮亏空,上司袒护前任的,后任可以向户科进行检举揭发,二者将受到一并惩处;如果前任个人有各种阻碍行为的话,也可以进行检举,将由户科进行弹劾,进行查处。
2.对于违反财政监察法规的官员惩处严格
清朝历代皇帝大都认为,治国之道,首重吏治。所以有清一代在对违反财政监察法规的官员的惩处还是比较严格的,虽然在某些特殊案件中的惩处是宽柔并济,但也掩盖不了其严格的主流。顺治曾说“国家纲纪,首重廉吏”,顺治八年到顺治十七年,他亲自处置的官员贪污案件就有四十四起。这些贪官大都受到了很严格的惩罚。
康熙皇帝也是特别注重整治贪污的。他认为,要治理国家,首要的是要有一大批奉公守法、勤政清廉的官吏。在“安民之本,首在惩贪“的思想指导下,凡发现贪官,都是严厉惩处。针对“地方官滥征私派,苦累小民,屡经严饬,而积习未改”的状况,他下令严格整顿吏治,对各种不法官吏进行严厉的惩治。他下令说对于别的犯法的官吏尚且可以饶恕,但是对于犯了赃罪的官吏,是绝对不能宽恕的,即使是遇到大赦了,犯了赃罪的官吏也不得复职。
在严惩贪官的基础上,清代还强调财政监察官要保持自身的经济廉洁性,重视监察官的铨选,争取选出的监察官都是德才兼备,年富力强,正直刚正之人,并且监察官本身也收到法律和制度的严格约束。对于严格遵守财政监察法规的官员,清朝则是大力表彰和提拔,以期望达到激浊扬清的作用。据《清史稿》记载,康熙在位期间,锐意整饬吏治,屡诏荐举天下廉能官。“循吏被荐膺显擢者,先后踵相接”。
清代财政监察的不足
虽然清代的财政监察有诸多优点,但是因为其本身是封建国家下的监察制度设置,有严重的局限性,所以不足之处还是有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1.皇帝对监察干预过多,导致监察效果不佳
清朝是专制主义极端发展的朝代,皇帝独揽大权。圣祖曾说过:“天下大权唯一人操之,不可旁落。”(《康熙政要》卷二)高宗也在诏谕中公开宣称:“此乃本朝家法,自皇祖皇考以来,一切用人听言大权,从无旁假,即左右亲信大臣,亦未有能荣辱人、能生死者。”(《东华录》(乾隆朝)卷二八)这样情境下,财政监察,惩治贪污往往以皇帝好恶为转移。雍正元年(年),李煦被查,抄了家,二年追查了他的亏空银两。五年,罢了曹家的江宁织造的事务,并抄了家。乾隆时候的和珅亦是如此,乾隆朝其是巨贪,几乎是人尽皆知,但是因为有皇帝的庇护,没有人敢动他,各种财政监察在这里几乎失去了作用。
嘉庆登基不久就开始查抄和珅的家。清朝在进行财政监察上从皇帝那里开始就有两套标准,这是很大的弊端。皇帝对下臣的贪污的容忍,更是助长了贪污。前述的康熙年间,康熙对曹寅和李煦的贪污案,不但不处理还让二人去管盐务来弥补贪污亏空的款项;乾隆年间,和珅贪污时间跨越二十几年,几乎是达到了人尽皆知的地步,但是受到乾隆皇帝的庇护,满朝科道在乾隆在世的时候,竟然没一个敢于站出来弹劾和珅;乾隆朝在皇帝和太后大寿的时候,经常鼓励官员送礼和捐款,动辄上十万两,这更是默认了各色官员的贪污气焰。
乾隆时候,开始实行“议罪银”制度,即官员犯了贪污贿赂类犯罪,可以用缴纳一定数量的银钱来免罪的制度,这使得各类贪墨官员再无后顾之忧了;有清一代,各种官场陋习陋规横行,而都是在朝廷和皇帝的默认下存在的,财政监察成了“皇帝的新衣”。正因为至高皇权在财政监察中过多的干预,导致了很多时候财政监察权的实现要看皇帝个人好恶,严重妨碍了监察的公正、公平。
2.重中央财政监察,轻地方财政监察
清朝在中央各个机关都能找到相应的机关来监察,有的甚至是有很多的机关在监察一个机关。比如说,陕西道对工部的监察职权,和工科给事中的监察工部的职权就有一定的重叠。而在地方上的监察却是松得多,地方只是非常笼统规定了分道和布政使、督抚相关的监察职权。这种现象是有深刻的历史原因和现实原因的。首先,强干弱枝,是我国历史上大多数的统治者选择的统治策略。一方面我国自汉代以降,大多数的王朝的更替都是通过起义来完成的,所以统治者上台之后,有鉴于自己的经历,很怕别人通过起义来推翻自己的统治,一般特别注重加强中央直属于自己势力的建设和培植。
另一方面,我国幅员辽阔,要实现真正的地方财政监察非常困难。当时交通落后,由边疆到京城动辄需要几个月时间,这种情况下由中央派员监察那是鞭长莫及,而由地方选任则地方监察官难免任职日久和当地官员狼狈为奸。所以,想要建立有效的地方财政监察机制是基本不可能的。另外,这种策略和清朝本身亦有一定的关系。清朝入关后,满族人数非常少,和汉族庞大的人口基数比起来简直是沧海一粟。这一点清朝统治者是非常清楚的。他们明白如果把满族派到全国去进行防守来巩固国家统治的话,不用多久满族就会被汉族同化,其统治根基就会不稳定。
所以,满族统治者采取了收拢战略,把满族收拢在京城周围,拱卫京师。另外再派一些得力干将带部众到全国险要通衢之地驻扎,通过控制关键地方来达到控制全国的目的。清朝整个的势力向地方的延伸是非常有限的,在控制力上远远没有想象的那么强,表现在财政方面就是清朝对地方的财政监察机制建设薄弱的很。
总结
清朝是我国封建中央集权的最高峰,各项制度之完善度也是前所未有的,封建专制政权中,只要不碰国家的根基,贪污受贿在一定范围内也是允许的。和珅案件的处理过程印证了这一点,和珅贪污受贿二十年,在当时可谓是人尽皆知,但是一直圣眷优渥,最后是其贪污过巨,威胁了国家根基才被揭发处理,皇帝发布诏书历数的罪状二十条,都是说和珅吃穿用度,日常生活,家庭财产是如何的奢华逾制,而对具体的弄权,贪污涉及很少。
可见这是政治斗争的失败,不是监察制度的成功。王亚南老先生曾说过,皇帝关心的是你忠心不忠心,廉洁不廉洁反而不是很在乎,可见这个时候的监察基本还是皇权的一种附庸而已,在小的官吏那里可能有一定的监察作用,但是在大官僚那里就不一定有作用了。清代一朝不只对官员贪污是允许,某些时候更像是纵容故意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