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监察器 >> 监察器发展 >> 第3号修改单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
为进一步明确移动式压力容器基本安全要求,理清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关系,结合近年来我国移动式压力容器生产水平的发展和技术进步,我局组织起草了《〈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3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对现行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含第1、2号修改单)中有关内容进行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2.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sfgb
csei.org.cn,邮件主题请注明“《〈移动规〉第3号修改单》征求意见”。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西苑2号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技术法规研究所(邮编:),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移动规〉第3号修改单》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年5月8日。
附件:《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第3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
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
年4月8日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R—)第3号修改单
(征求意见稿)
1.正文
条款号
原文内容修改后内容1.7
1.7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时的特殊处理规定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不符合本规程要求时,相关单位应当将有关的设计、研究、试验等依据、数据、结果及其检验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报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有关的技术组织或者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方可进行试制、试用。
1.7不符合本规程规定时的特殊处理规定
移动式压力容器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与本规程的要求不一致,或者本规程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相关单位应当提供有关设计、研究、试验的依据、数据、结果及其检验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申报,由市场监管总局委托安全技术咨询机构或者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并且及时将允许使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有关技术要求纳入本规程。
2.1
2.1基本要求
(1)罐体的选材应当考虑材料的力学性能、化学性能、物理性能和工艺性能,同时还应当考虑材料与充装介质的相容性;
(2)材料的质量、规格与标志,应当符合相应材料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其使用方面的要求应当符合引用标准的规定;
(3)压力容器专用钢板(带)的制造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4)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在材料的明显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钢印标志或者采用其他方法的标志;实施制造许可的压力容器专用材料,其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材料上的标志内容还应当包括制造许可标志和许可证编号;
(5)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向材料使用单位提供材料质量证明书,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齐全、清晰,并且盖有材料制造单位的质量检验章;
(6)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从非材料制造单位取得罐体用材料时,应当取得材料制造单位提供的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加盖材料供应单位检验公章和经办人章的复印件;
(7)移动式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对所取得的罐体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2.1基本要求
(1)罐体的选材应当考虑材料的力学性能、化学性能、物理性能和工艺性能,同时还应当考虑材料与充装介质的相容性;
(2)材料的质量、规格与标志,应当符合相应材料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其使用方面的要求应当符合引用标准的规定;
(3)罐体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在材料的明显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出厂钢印标志或者采用其他可以追溯的标志;
(4)罐体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向材料使用单位提供材料质量证明书(包括可追溯的信息),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齐全、清晰,并且印制可以追溯的信息化标识,加盖材料制造单位质量检验章。可追溯的信息包括材料制造单位名称、材料牌号、规格、炉批号、交货状态(热处理状态)、材料质量证明书签发日期等内容。可追溯的信息化标识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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