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监察器 >> 监察器介绍 >> 历史制度主义视角下,明代监察制度,变迁
监察制度作为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在统治集团内部发挥着纠劾官邪、澄清吏治、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作用。我国古代监察制度朝代的发展不断完善,到明代形成了纵横交错、严密系统的监察网络。
但从明中叶以后,监察制度却逐步式微,以致佞臣当权、朝政昏暗、贪污盛行,监察制度渐趋瘫痪。明代监察制度的生成脉络是指明代监察制度的建立,制度的生成也是一种变迁。
一、明代的基本概念
中国自秦代开始就建立了中央集权的专制主义制度,至明代建国之初已经是封建制度走向没落的时期。
明王朝的历史跨度为(年—年),又称之为大明王朝、大明帝国。它是上承元朝,下启清朝的朝代,是中国历史最后一个以汉民族为主体。
推翻元朝蒙古的统治而建立起来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大一统王朝,对疆域的控制得到极大强化。
年明太祖朱元璋在应天称帝,国号“明”,至明思宗朱由检共16位皇帝。
在这个时期,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中国封建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也得到了空前强化。
朱元璋在建国初期实行了屯田政策,基本奠定了明代的政治经济制度,其所采取的一系列政治经济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在巩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消除地方割据势力的同时,也注重强化社会教育,在京师设立国子监,之后不断扩充,一方面垄断了国家教育,另一方面又不断地培养大批知识官僚。
朱元璋非常重视官僚的培养教化,国子监成为培养明王朝官僚的渠道。
“日本、琉球、暹罗诸国皆有官生入监读书,辄加厚赐,并给其从人”,曾达到了“故其时布列中外者,太学生最盛”的盛况,同时也不断地完善科举制度,作为笼络各阶层士大夫入仕的重要手段。
古代中国是一个非常传统的农业国家。
明王朝和历代王朝一样,继续实行以农为本、重农抑商政策,至明中末期,在手工业部门之中,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社会风气发生了变化,商人的社会地位提高,封建礼法和传统秩序受到了较大冲击。
明代综合国力强盛,对外贸易逐步扩大,还组织了规模宏大的远洋活动。
至明朝末年,封建的生产关系严重束缚着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严重的社会危机,封建制度的腐朽落后逐步显现。
二、明代的监察制度
监察制度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是具有针对性的“准司法”性质的国家政治制度。
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行,离不开官员的管理,为有效贯彻统治集团的意志,需让百官各司其职。
明代的六部官吏即吏部官吏、户部官吏、礼部官吏、兵部官吏、刑部官吏、工部官吏等行政官吏具有较大的行政权力,需要对六部权力的行使进行监督,使其能够秉公办事,清正廉明,就需要建立起一批监察官吏队伍,让他们行使监督权。
监察权是通过监察机构来行使的,监察机构是监察制度的重要部分,是监察制度的主干,没有监察机构,监察活动就无法进行。
古代的监察制度从复合性制度体系逐步演变成单一性制度体系,伴随着监察理念的不断变化,监察制度也随之变化。
这种变迁体现了古代封建王朝的君主至上性、监察制度的工具性和家国一体性。
而古代的监察制度就是通监察法律的实施以规约百官行为,为国家和皇帝的利益而服务,保证了封建统治秩序的稳定。
监察制度就是对官吏及其他利益集团或势力进行的一种监督和弹劾,约束其权力行使不得逾越法律规定的界限。
它是一种在统治集团内部发挥着调控器作用的权力约束制度,保证统治集团的意志能够得到官僚机构贯彻执行的一种监督手段。
作为一种调控器,它缓解了官与官、官与民之间的矛盾冲突,其发展深受着皇权制约,又伴随着国家机构、制度建设的不断完善而得以发展。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监察机构和官员,其设立目的是为了澄清吏治、肃清纲纪、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氛围,维护封建王朝的利益。
可是在复杂、现实的政治环境中,由于皇帝昏庸、利益诱惑等因素影响,监察制度逐步被破坏,监察效能得不到彰显。
即使统治者重视监察制度建设,但是监察官员自身又需被监察,由此就会出现监察职能、机构的重叠,效率低下、监察成本不断上升等问题。
三、监查制度存在的变迁
制度变迁是历史制度主义研究的主要问题,研究什么因素能够使得制度生成、转变、完善、衰落、终止的问题,制度的变迁包含了路径依赖和制度创新。
制度的生成也是一种变迁,是指在战争、文化观念、政治运动、经济发展、环境因素和社会组织力量的作用下推动的制度诞生,例如革命战争推动了新的国家制度的建立。
制度建立以后,就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发生一定程度的变迁。
制度本身会显现出制度的效能,在各个历史时期,它所展现的制度效能是不同的,即使这个制度本身没有发生任何的变化,还会因具体的主客观条件的不同情况,逐步地得到强化或者衰落。
变迁的类型包括由盛到衰的变迁、渐进的变迁、自上而下的变迁、强制性变迁、激进变迁、断裂平衡变迁等。
四、制度的创新发展
明朝立国初年,国家的政体组织形式大体是沿袭元朝的旧制,同时也承袭了汉唐制度中的积极因素。
中央的监察机构是御史台,是纠察百官行为的机构,设中书省,总理全国行政,掌军大都督府掌军事。
明太祖朱元璋十分重视监察制度,曾说:“国家立三府,中书总政事,都督掌军旅,御史掌纠察。朝廷纪纲尽系于此,而台察之任尤清要”。
因此,明代监察制度的生成,必然暗藏着历史因素的痕迹。
随后明太祖朱元璋察觉到这种国家官制设置并不利于皇帝的专制统治,“三大机构”职权过大,容易形成地方割据势力。
洪武九年,朱元璋罢黜侍御史、治书侍御史和殿中侍御史,其职能归监察御史,这使得台院、殿院、察院三院初步合一。
洪武十三年,为强化君主专制,朱元璋以胡惟庸谋反为契机,诛杀了胡惟庸,开始了削弱“三大机构”权力的政府机构改革,罢黜中书省,权归六部。
明太祖在这时也对御史台产生了怀疑,随即罢黜了御史台,到此,御史台制度宣告结束。
明代御史和都察院长官互纠,使其相互监察纠举,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缓解腐败现象。
明朝的官制:中书省的政务尽归六部,尚书担任天下事,殿阁大学士为皇帝顾问,纠劾职责在都察院,通政司奏章传达,平反职责在大理寺。
大都督府一分为五,征调隶属于兵部,地方设置都指挥使司、提刑按察使司、承宣布政使司分隶兵刑钱谷。
明代的监察制度承袭前制并加以完善,创立了一种新的监察制度,中央监察制度逐步走向完备,并且首创了六科给事中制度。
而明朝的地方监察制度则形成了严密系统的监察网络,设置了提刑按察使司及其派出的巡道官、都察院派出的巡按御史、督抚监察官吏,三种监察方式相互交叉,形成了多层次、纵横交错的监察网络。
至此,明朝的监察制度建立并逐步完善发展。
五、统治者的理念偏好
历史制度主义借鉴了行为主义的因素,认为制度不再是静态的、规范的,而是鲜活的、动态的。
因此历史制度主义中的制度研究非常注重制度与行为的互动关系,将制度与其他的影响因素诸如行为者的观念、经济的发展程度等因素一同纳入到研究视野之中。
研究制度与诸多变量之间的互动关系,形成了结合宏观制度与具体微观行为的中观制度研究。
政治行动者总是处于一定的制度环境之中,制度的生成与变迁总是通过制度与行为的互动影响而不断形塑的,而政治主体的政治行为受到理性与行为偏好的影响,进而影响政治制度的塑造。
在封建社会,皇帝独裁,并不意味着天下所有的事情,皇帝都要遍览,那也是绝对做不到的。
皇帝要想有效实行专制统治,须在全国范围内设立官僚机构,所设置的官僚机构应该贯彻执行皇帝的意志,也就是只对皇帝忠心。
但在实际的政治过程中,官僚集团和皇帝虽然在根本利益上是高度一致的,但在实际中的具体利益上,皇帝和官僚集团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冲突。
因此,皇帝想要驾驭整个国家的官僚集团,能够使全国的官吏对皇帝忠心耿耿,尽职尽责,就必须要对官僚集团进行有效严密地监督。
但仅皇帝一人是无法企及的,因此就必须设立监察机构和监察官员,防止行政失误和用人失察,以有效地维护封建专制统治。
在明代,传统儒家思想受到了较大的挑战,维护封建专制的儒家思想逐步式微。
因此,明代的皇帝便更加注重发挥监察制度的作用,监察官员作为皇帝的监察工具,这一根本特征就决定了监察制度必须依赖皇权,皇帝处于监察对象之外,监察制度是为了维护皇权。
为了限制官僚权力和地方权力的扩大,进而威胁皇权,就需建立监察制度,整肃纲纪,加强对各级官僚的控制。
监察制度随皇权的强化而不断强化,满足了国家政治制度发展的要求,监察官僚与行政官僚互举互察的方式,缓解了矛盾冲突,发挥了调控器的重要作用。
结尾
我国当前正在进行监察制度建设、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更离不开传统和历史的惯性作用,更需要结合传统智慧。
制度建设具有根本性、长期性的特点,就要尤为重视监察制度建设作为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制度保障,把监察制度的笼子越扎越实,保持政治生态清正廉明,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时能够做到克己奉公,廉洁自律。
研究明代监察制度变迁的目的,最终是为现代社会,特别是对当前我国监察制度建设提供历史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