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监察器 >> 监察器介绍 >> 监察委员会对被调查人采取调查留置期间是否
监察委员会对被调查人采取调查留置期间是否可以委托律师辩护?
有法而不循法,法虽善与无法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涉嫌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律师辩护。然而,《监察法》第四十四条却并未明确规定,在监察委员会对被调查人采取调查留置措施期间是否可以委托律师介入辩护,且该法其他条款也没有涉及相关规定。
从法律范畴的概念来看,《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之间可以被视为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监察法》是专门针对监察职能而制定的法律,主要用于监察委员会对公职人员的监察工作,可以被视为特别法。而《刑事诉讼法》则主要适用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适用范围更为广泛,可以被视为普通法。
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监察委员会的调查程序和权力与刑事侦查有所不同。监察机关的调查并非刑事侦查机关的侦查。因此,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在监察委员会对被调查人采取调查留置措施期间,不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辩护。
凡法事者,操持不可以不正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是不断发展和完善的,随着社会的变化和法律实践的需要,相关法律可能会进行修订和补充。因此,未来是否会有关于监察委员会调查留置期间可以委托律师介入辩护的规定,还需要根据法律的发展和变化来具体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