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监察器 >> 监察器资源 >> 国家药监局131类器械纳入重点监控附名
新版《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已施行一月有余,新规则产生的“涟漪效应”也正波动各个法规环节,医疗器械行业监管进入新时态。
年1月1日起,新版监管法规将施行
6月6日,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公开征求《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反馈意见截止时间为年6月19日。
国家药监局发布最新征求意见稿,内容指出,年1月1日起,新版《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意见》将施行,原版废止。
国家药监局组织对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食药监械监〔〕号)、《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食药监械监〔〕号)等文件进行修订,形成《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中指出,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已于年6月1日正式实施,《生产办法》《经营办法》亦已修订发布并于年5月1日施行,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制度全面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开展形式更为多样。
此外,近年来我国医疗器械产业高速发展,监管对象数量快速增加,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计年报,我国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由年底的1.8万家增长至年底的2.9万家,经营企业由年底的59.3万家增加到年底的.6万家,同时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新产品、新技术、新业态的不断涌现。
现行的生产经营分级监管规定分别制定于年和年,已不完全适应监管新形势新要求。
具体方面,现行规定对分级原则和检查频次进行统一规定,但不同省份产业分布和结构差异较大,统一规定不符合部分地区的实际情况,在可操作性方面仍有改进提升的空间。
另外,现行生产分级监管规定适用对象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考虑仅进行委托生产的注册人备案人的监管等问题,已不完全适应当前注册人备案人制度新形势下监管的需要。
经过多年发展,一些产品生产工艺已较为成熟,产品风险得到较好的控制和降低,同时也出现了一批创新产品,重点监管品种目录已不能完全体现产品风险程度;
不仅如此,经过多年实践,以“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科学监管、社会共治”为原则的医疗器械监管理念逐步成熟,相较而言,现行规定在对风险的充分识别、科学防控和精准治理等方面存在一定不足。
类医疗器械被纳入重点监控
经过修订,《意见》将血液透析设备、造影导管、引导导管等84种医疗器械纳入生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麻醉穿刺包、血袋、输液器等47种医疗器械,纳入医疗器械经营重点监管品种目录。
《意见》的主要修改之处为:将分级监管规定修改为指导意见。《意见》不再对监管级别划分、检查频次和覆盖率等作出统一规定,而是对地方监管部门进行指导,突出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导作用,要求其在摸清产业发展和监管资源配置情况的基础上,制定符合本行政区域监管实际的生产和经营分级监管细化要求,组织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分级监管工作。
同时,重点监管目录被精简调整。在医疗器械生产环节,删除对国家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产品生产企业实施四级监管、省级重点监管品种目录产品生产企业实施三级监管的规定,明确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目录进行补充,形成本行政区域重点监管目录,并以此为依据划分监管级别;
删除吻合器、止血夹等生产工艺较为成熟、风险相对较低的产品,增加近几年新出现的人工肝设备、心脏停跳液等高风险产品。
在医疗器械经营环节,删除免予经营备案的计划生育类产品,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防护服和防护口罩从无菌类产品类别中移出,单独设置防护类产品类别;新增动静脉穿刺器、植入式位听觉设备、硬性接触镜、口腔植入及组织重建材料中的第三类产品等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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