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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
1.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合法性原则(权限之外的行政行为无效)、合理性原则(内容客
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应急性原则(应急性原则是现代法治原则的重要内
容,在特殊紧急情况下,采取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或与通常状态下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措施。)
3.行政法的特点:形式上,在整体上没有统一、系统的法典;内容上,规范的是行政权
力的组织、活动以及行为后果的补救
4.行政法律关系(分外部行政关系和内部行政关系)构成的要素:主体、客体、内容3
大要素。
5.行政主体: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并能独立的承担由此产生
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组织。
6.行政职权:行政立法权、行政决策权、行政决定权、行政命令权、行政执行权、行政
处罚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司法权
7.行政职责:依法履行职务、遵守权限规定、符合法定目的、遵守法定程序8.行政相对方(可转化为行政救济对象和监督主体):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
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和组织。
9.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
的行为。(行政主体依职权做出的,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为,必须是行政主体行使权利
的行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民事行为、处理机关事务的活动和一般宣传教育活动,均不是行
政行为。)
10.行政行为无效: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行政主体
不明确或明显超越行政职权;行政主体受胁迫做出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
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可随时申请无效,有权机关随时宣布无效
11.行政撤销: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行政行为不适当
行政撤销必须经法定程序由有权机关做出撤销决定,其他单位、个人物权擅自否定行政
行为的法律效力。
12.行政废止: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修改、废止或撤销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已经
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不复存在,行政行为没有具体事实依据;行政行为所期望的法律效果已经
实现。
行政行为废止后,废止前实施的行政行为均有效。
13.抽象行政行为: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
行为。
特征:对象的普遍性、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准立法性、不可诉性
14.行政立法的主体: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省级人民政府;省级
人民政府所在的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经济特区的人民政府
15.行政立法的程序:规划、起草、征求意见、审查、通过和签署、发布和备案16.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做出的有关
权利义务的单方面行为。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指导、行政赔偿。
17.行政许可:具有许可职权的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以颁发证书的形式,依法赋予其
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行为。
18.行政处罚的原则:处罚法定;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公正、公开;处罚救济;一事不再
罚;过罚得当
19.行政处罚的种类:人身自由罚(限制人身自由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财产罚、行为
罚、声誉罚
20.行政处罚的管辖:
1)地域管辖:以行政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
2)级别管辖: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县以下的行政机
关无权实施行政处罚。其中警告、罚款元以下的,可由公安派出所决定。法律特别规定
的除外。
3)指定管辖:2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对同一违法行为都具有管辖权,为共同管辖,由行政
机关协商一致,无法达成一致的,报请上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4)案件移送: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
21.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
1)必须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性质属于违法行政法规,行政处罚只能针对行政违法行为
3)实施违法行为的人必须是具有责任能力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4)依法应该受到处罚。必须是法律规定应受到处罚的行为。22.不予处罚的情况:
1)不满十四岁的人的违法行为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的
23.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1)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2)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的违法行为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从轻或减轻的情形
注:6个月内违反过现有违反的,从重处罚。
24.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2年。行政违法发生两年后,无论什么时间发现这一违法行为,
都不能予以行政处罚。
两个行政单位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错)
解析:同一违法行为可能触犯不同的行政法规。
25.行政处罚的程序
1)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符合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只有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组织处以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的处罚可以当场进行,其
他处罚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2)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说明理由、当事人陈述与申辩、作出处罚决定、送达26.听证程序:行政机关做出处罚前,公开(涉及商业秘密根据申请可不公开,涉及国家
机密、秘密的不得公开)举行由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对事实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
它是一般程序(相对于简易程序)的特殊程序,只适用于需要听证的案件。
听证程序适用的条件有两个:
1)符合法定的处罚案件的种类,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适
合听证程序。
2)必须有当事人的听证请求,听证是相对人的权利,只有相对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
才能听证。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听证请求,行政机关听证会前7天通
知当事人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会由非本案的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
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经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听证
结束后应当做出决定。
政治机关处理一些事关大众利益的事项如行政立法可自行组织听证。
27.收缴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做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自行收缴罚
款,由当事人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罚款必须全部上交财政。
28.强制执行罚款决定:当事人在时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则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方
式1)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2)将查封的财物拍卖或将冻结的存款划拨3)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9.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合称。
行政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强制
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加处罚款或滞纳金;划拨存款;拍卖或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财产;排
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措施。
30.行政给付:行政物质帮助,行政机关对公民在老年、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或其
他特殊情况,依照法律有关规定,赋予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行政行为。包
括安置、补助、抚恤、优待、救灾扶贫。
31.行政奖励:行政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依法对为国家和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个人
和单位,给予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给奖励或奖品、通报表扬、通令嘉
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晋级晋职
32.行政赔偿: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法律规定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在行使职权
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
度。
33.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1)损害必须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造成的
2)国家负责赔偿的损害必须是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实行职权时造成的
3)损害必须是违法行为造成的
4)损害须是现实已经产生或必然发生的,是直接的损害
5)赔偿是法律规定的
34.行政赔偿的范围:
1)对侵犯人身权的赔偿
违法拘留或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公民
人身自由的;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或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2)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
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违法对财
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牌费用的;造成财
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3)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形式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行为相对人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
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5.行政赔偿请求人:受损害的行政行为相对人;受害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
关系的亲属;受害的法人组织终止的,承受起权利的法人或组织。
36.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依法履行赔偿义务、接受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与赔偿诉
讼程序的行政机关。
37.行政赔偿的程序: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收到受害人的赔偿请示书后,应首先对书中陈述
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审查和确认,自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计算,赔偿义务机关逾期(
2
个月)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数额有异议的,赔偿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
法院提起公诉。
38.赔偿方式:金钱赔偿、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39.赔偿计算标准:以赔偿直接损失为原则。
1)人身自由损害:每日赔偿金按上年度日平均工资计算,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字为准
2)生命健康权的损害:
造成身体伤害的,支付医疗费和误工减少的收入,每日赔偿金按上年度日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造成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力的:支付医疗费和残疾赔偿金。部分丧失劳动力的最高为上
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的为20倍,同时支付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生活费。
造成公民死亡的:支付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总额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人员给付生活费至死亡为止。(被抚养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
给到18岁)
40.行政赔偿案件和其他行政案件的区别
1)赔偿诉讼不能直接单独向法院提起
2)赔偿诉讼当事人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分摊举证责任。
3)赔偿诉讼和适用调解
4)赔偿诉讼中法院的司法权不受特别限制
5)赔偿诉讼中法院不得向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41.行政违法: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犯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对社
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广义的行政违法包括行政主体和行为相对人,
狭义的行政违法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42.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这是构成行政违法的前提和首要条件。
2)行政法律主体应具有相关的法定义务
3)行政法律主体具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4)行政违法的主观要件依据法律规定。一般认为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即视为主观有过
错
43.行政责任: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而依法应
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公务员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通报批评,行政赔偿。
44.行政复议: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行政管理职权时,与作为被管理对象的相对方发生
争议,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由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依法对争议
的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活动。
45.主要特点:
1)行政性: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主体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
2)职权性:复议申请只能交给做出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或法
律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
3)监督性。行政复议实质上是复议机关对做出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一种监督行为。是一种
层级监督、间接监督、事后监督
4)程序性,行政复议较一般的行政行为具有更高的程序性要求
5)救济性。行政复议是对行政失误的补救。
46.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合法性、及时性、准确性、便民原则、复议机关独立行使行政
复议权的原则、一级复议原则
47.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
对行政法规、规章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
任免等决定不服的;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对民事纠纷的仲裁、调解或者处理不
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诉讼)。
48.行政复议的管辖:
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垂直领导的部门机关:上一级主管部门机关
省以下垂直领导机关: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省级以下政府:上一级政府
省部级单位:原机关,对复议不服的可起诉或申请国务院裁决
政府派出机关:设立该机关的政府
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行为的为其主管部门或该部门的同级政府,否则
视为委托
被授权的组织:直接管理该机关的组织
多个行政机关:共同上一级机关
被撤销的机关:继续行使职权机关(被申请人)的上一级机关
49.行政复议的程序:
申请:行政复议期限为相对人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天内,法律规定超过60天
的除外。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期限申请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受理: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不受理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不属于
不机关受理的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
复议申请人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审理: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受理7日内,将复议申请复印件发送给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在10日作出书面答复,提交相关材料。
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或有关组织和个人收集证据
在审查过程中,以书面审理为主,其他方式为辅,服役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需要停止执行的例外情况: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应该停止执行的3)法律规定应当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的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之日起60天内做出决定,法律规定少于60
天的除外。情况复杂,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和适当延长,并告知原告和被告,延长不得超
过30天。
50.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决定;限期履行决定;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和重新作出具体行
政行为的决定;驳回申请决定。
51.公务员必须符合3个条件: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责工资
福利
52.公务员的范围: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民主党派机关,在机关工作的工勤人员不属于公务员范围。
53.公务员考核对象:领导成员(另一套考核方法)和非领导成员;考核内容:德能勤绩
廉,以工作实绩为考核重点;考核类型: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考核成绩:优秀、称职、基
本称职、不称职。
事业编考核:年度考核(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聘用期考核(合格、不合
格)
54.公务员处罚的种类: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事业编人员处分的种类:警告(
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24
个月)、开除
事业单位处分权限: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由事业单位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
决定,其中由事业单位决定的,报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备案。
开除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本案。
事业编单位奖励的种类:
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55.公务员的申诉控告:公务员对下列认识处理不服的
1)处分2)辞退或取消录用3)降职4)定期考核为不称职5)免职6)申请辞职或提
前退休未予批准7)未按规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的8)其他可以申诉的情形。
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
接到复核决定后15日内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作出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也可以不经过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对省级以下做出的申
诉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做出申诉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在申诉。
56.公务员任职回避:
亲属关系: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职务关系: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的职务(比如一个主任,夫妻二人
都是副主任,不符合规定);同一机关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职务;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
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57.公务员的地域回避:指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人员不得在自己原籍或其他不适宜的地方
担任一定级别的公职
地域回避一般为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有关部门
公务员的公务回避:处理的公务与自己有利害关系需要回避
回避方式:自动回避、申请回避或决定回避
58.事业单位应具备四个条件:依法设立、从事公益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是社会组织。
事业单位一般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大部分事业单位为社会提供服务产品因此可以获得货币
收入(高中教育的学费等),并且也注重自身经济效益,生产营利不能在单位职工或管理人
员进行分配。59.事业单位的特征:提供公共服务、属于非公共权力机构、知识密集型组织(脑力劳动
者)、经费来源国家化(财政补助和非财政补助)、范围的广泛性(各个方面都有)
60.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目标:到年,建立起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
督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服务优先、供给水平适中、布局结构合理、服务公平公
正的中国特色工公益服务体系。
61.事业单位分类:承担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转为企业);从事公益服务(继续保留,强化公益属性),分为公益一类(义务教育、基
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卫生及基层医疗),公益二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高等教育等可以
由市场配置资源民办大学可以吸引民间资本投资的。)
62.岗位设置原则: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63.国家对事业单位设置实行宏观调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政府行政人事部门是事业
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性管理部门,负责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人事主管部门
负责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64.岗位类别:管理岗位(
1到10级,对应部、厅、处、科各正副2级,科员、办事
员)、专业技术岗位(
1到7级为高级,8到10级为中级,11到13为初级)和工勤技能岗
位(技术工岗1到5级,普通工岗不分等级)。
65.岗位设置权限: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事业单位报
人事部、厅核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净主管部门核准,报人事部、厅备案;
市、县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核准,报设区的市(不设区的地级市:甘肃嘉峪关市、
广东东莞市、中山市,海南三亚市,三沙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
66.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应当向全社会公开招聘。国家政策性
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除外。招聘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67.合同种类:短期(
3含年以下),中期(
3年以上),长期(至职工退休),项目合
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限),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合同一般不低于3年。初次签订3年
以上合同,试用期12个月;在本单位工作满10年且距退休年龄不到10年的,提出订立至
退休合同的,应当订立。
连续旷工超过15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不是
开除)
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动岗位的或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事业单位提前30天通知,
可解除合同。
工作人员提前30天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事业单位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
68.争议处理:可申请当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69.双方违约责任:受聘人员在进行培训后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相关规定约定补偿。有
下列解除聘用合同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根据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实际工作年限向解聘者支付
经济补偿金:
1)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2)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聘用单位安排
的其他工作的,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3)受聘人员年度或聘用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同意调整工作岗位后考
核不合格,聘用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因单位合并、分立、撤销不能安置的人员解除聘用合同,按照上述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经济赔偿金:按照受聘人员每工作一年,支付其本人一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为标准;
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的,按照3倍计算。70.事业单位培训:对事业单位的培训进行更新、补充、拓展知识、增强创新能力,提高
管理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促进事业单位发展为目的的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
岗培训、为完成特定任务而进行的专项培训。
培训原则:遵循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学以致用和讲究实效的原则。
71.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要件:争议主体必须是已建立人事关系的人事关系双方,一方是事
业单位,一方是工作人员;争议的客体必须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国
家规定和合同约定提出异议;争议的内容必须是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纠纷
人事争议工作渠道:人事争议协商、人事争议调解、人事争议仲裁和人事争议诉讼
商法
1.公司名称必须包括登记地地名、必须表明公司的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标明有限责
任公司或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
2.公司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3.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成立,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公司有限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条件:股东50人以下,注册资本为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
缴得出资额。
5.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成立,其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
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6.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条件:有2人以上人以下的发起人;发起人超过单数在中国境
内居住;股东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以知识产权和、实物、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
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
权等方式出资。7.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35%。
8.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
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区分实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企业债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能成为普通合伙
人。合伙企业可以以劳务出资。成立需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合伙
书面协议。
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9.入伙: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
行为。
10.入伙的条件:全体合伙人同意;入伙人与原合伙人签订书面合伙协议
入伙的后果: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1.退伙: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资格的消灭。
退伙方式:声明退伙(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和法定退伙(当然退伙和除名退伙)
12.声明退伙:又称自愿退伙,分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
协议退伙:当协议规定了合伙的经营期限,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退伙:
1)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中的约定通知退伙:当合伙协议中约定了合伙期限,合伙人欲退伙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不得单
方通知退伙。当未约定合伙期限,在不给合伙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合伙人可以不经
其他合伙人同意退伙,但应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13.法定退伙: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退伙,分当然退伙和除名退伙
当然退伙:发生了某种客观情况而导致退伙。
1)
合伙人死亡的或宣告死亡的
2)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的
3)
作为合伙人或法人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宣布破产的
4)
法律或合伙协议规定必须具备相关资格而丧失相关资格的
5)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另:合伙人(甲)被依法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
一致同意可以转为有限合伙人,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一致同意,甲退伙。
除名退伙:又称开除退伙。合伙人出现以下法定事由,其他合伙人决议将该合伙人除名。
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事务有不当行为;发
生合伙协议约定事项
除名决议应书面通知被除名合伙人(甲)。甲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甲退伙。甲不服
可自接到通知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退伙人对于基于退伙钱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4.有限合伙企业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经济法
1.消费者的权利: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结社权、获得
相关知识的权利、人格尊严权、监督权、个人信息权2.赔偿问题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产品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或
其他销售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消费者后有权向他们追偿。
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导致人身、财产受到损失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也可以向生产厂家要求赔偿。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销售者责任
者,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甲销售者租借乙销售者营业执照在丙商场租借店铺进行销售,消费者因甲销售者提供的
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可向甲、乙和生产厂家提出赔偿要求,和丙商场无关。
消费者在展现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受到侵害可以向销售者、服务者提出赔
偿,展销会完毕或租赁期满,消费者可以要求展销会举办者或柜台出租者要求赔偿,后者再
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追偿。
因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原企业权利义务承担者要求赔偿。
3.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辞去欺骗性标志进行交易行为,强制交易行为,滥用行政权力
强制交易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压价排挤竞争对手行为、
搭售或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诋毁商业信誉行为、串通勾结投标
行为。
不正当竞争违法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销售者通过明示的方式给对方折扣或给中间人佣金,并将折扣和佣金入账不属于不正当
竞争。
劳动法1.国家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周一
至周五每天8小时,周六可工作4小时),生产者可根据情况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1
小时,特殊情况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不超36小时。
自然灾害、公共设施需要抢修等不受限制。
2.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安排休假;
国家实行带薪休假:满1年不满10年的,5天,10年到20年,10天,满20年15天。
3.退休年龄:男60,女55。未成年工人:满16不满18周岁
哺乳期女职工每天1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每增加一个婴儿多一小时
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3人以上,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派代表参加仲裁或调解活动。
4.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已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
动合同。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除劳动者自己提出订立
固定期限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满10年的;用人单位初
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满10年
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连续订立2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有能力工作的。
6.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
者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应当每月向劳动者支付2倍工资
7.试用期
1)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1个月
2)1年以上3年以下,2个月
3)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合同6个月。
4)已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不满3个月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合同劳动期限内。试用期工资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不低于
劳动合同工资的80%,并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
8.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
1)从事解除职业病危害作业离岗前未做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
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反家庭暴力法
1.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和惩处相结合原则。
2.人身安全保护令:
申请原则:书面申请为原则,口头申请为补充
管辖: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做出刑事和条件: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要求;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遭受家庭暴
力的现实危险
期限:受理后72小时做出保护令或驳回申请;情况紧急,24小时内做出;保护期有效
期不超过6个月,可申请撤销、变更或延长
救济:申请人被驳回,或被申请人不服的,可在裁定生效5日内向做出裁定的法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做出的保护令不停止执行。
慈善法1.每年9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4月24日航天日,8月25日预防残疾日,12月4日宪
法日,3月22日,世界水日,4月22日世界地球日
2、慈善组织的设立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在受理之
日起30日作出决定。
3.慈善组织的终止情况之一:连续2年未开展慈善活动的。终止之日起30日内成立清算
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布。
4、慈善募捐与捐赠:
个人不得公开募捐。组织公开募捐应当具备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2年的慈善组织
可以向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受理20日内作出决定。不合格的说明
理由,合格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法律法规规定,自组成成立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
会或组织,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
捐赠人当众承诺捐赠,拒绝履行捐赠义务时,受赠人和慈善组织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或起诉。
环境保护法
1.公益诉讼:对环境污染、破坏生态等行为有提起诉讼资格的主体有:
1)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2)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注:提起诉讼的组织不得通过诉讼谋取经济利益。
2.环境法律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污染者有污染行为;受害人受到损害;该行为与损害结果直接有因果
关系,具备3个条件,污染者即承担民事责任,不管主观是故意、过失
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由污染者举证,证明自己的行为和损害结果没有关系多因一果规则:有多个污染者,按污染物种类和排放量确定责任分配
第三人过错处理规则:因第三人过错,受害者可以向污染者提出赔偿,也可以像第三人
要求。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诉讼时效:3年。从受害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损害起算。
民事诉讼法
1.基本原则: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行使平等诉讼权利提供便利
和保障;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法院调解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
2.管辖:
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案件,但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下列而第一审案件:重大涉外案件、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
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审理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两类: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
件
地域管辖:
一般管辖:当事人所在地与人民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确定的管辖,原告就被告
特殊地域管辖:以诉讼标的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争执物的所在地、被告住所所
在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关系确定
协议管辖(合同案件或者其他财产纠纷):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确定的管辖。可以协
议被告人的住所地、合同的履行地、合同的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于争议有
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专属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引发的纠纷,港
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遗产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所在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
共同管辖:对同一诉讼,依照法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都具有管辖权。当事人
根据一定规则确定一个法院管辖。
指定管辖: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辖区内某一法院进行管辖。使用情况:有管辖权的法院
因原因无法行使管辖权;共同管辖,协商不成,由上级法院指定
移送管辖:无权管辖法院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
3.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该案对案件无管辖主张,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
提出。
4.审判:
一审程序:法院接到诉讼状,符合诉讼条件的,7日内立案,并及时通知当事人;认为
不符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
法院在立案5日内将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15日内,视情况提交答辩状。
合议庭组成后应当在3日内将组成人员情况发送当事人,以便当事人及时决定是否提出
回避申请。
5.简易程序: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诉讼,审理时
由1人独任审理,应当在3月内审结。
不适合简易程序的情况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已经开始简易程序,发现案情复杂,可以转为普通审理。但开始普通审理的,不能转
为简易程序3)发回重审或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6.裁判:分为判决和裁定
判决: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对当事人之间实质问题所做出的结论性判定
裁定:对有关程序问题所作的决定。如不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驳回起诉、准不准撤
诉、中止或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终结执行等
7.第二审程序
一审不服上诉时限:对判决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日,对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日
二审的处理结果:驳回上诉、依法改判、撤销原判并发回重审
原审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判决后,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第二审法院不得再发回重审。
8.再审程序:当事人、检察院和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基于法定的事实
和理由认为确有错误,申请、提起和决定对相应的案件进行再审,从而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
行审理而适用的法律程序
1)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原审法院决定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提审和
指令再审
2)人民检察院抗诉引起再审
3)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在2年内提出)
9.特别程序:适用于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货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的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10.督促程序:人民法院依据债权人的申请,以支付令的形式,督促债务人限期履行给付
义务的诉讼程序11.公示催告: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确厉害关系的人在法
定期间申报权利,如无人主张权利,即可做出除权判决。(汇票不慎遗失,可以向法院申请
公示催告,法定期限内无人申请权利,汇票作废)
12.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偿还到期债务,人民法院根据债
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宣告破产并偿还债务的程序。(企业破产法调整破产程序包括和解程
序、破产清算程序、重整程序,不包括解散程序)
13.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有一方是公民的为年,双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6个月。
14.民事执行分为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法院认为有必要,直接移送执行机关执行,无需
权利人申请)。
刑事诉讼法
1.公安机关:是国家的行政机关,是各级政府的组成部分。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拘留、
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实质上在执行控诉职能
2.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由最高检察机关、地方检察机关和专
门检察机关组成。上下级检察机关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
理的案件侦查,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3.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人民检察院由最高法、地方
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组成。上下级法院是监督被监督关系。
4.国家安全机关:是国家的安全保卫机关,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办理危害国家的
刑事案件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5.诉讼参与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诉讼参与人中的控诉人不包括公诉人)
6.当事人:1)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是对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2种称谓。公诉案件中,提
起公诉前,称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后,称被告。
犯罪嫌疑人有权申请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除
证人外)回避,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复议。
2)被害人:指其人身、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在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的公诉案件中,以个人身份参加诉讼,与人民检察院共同行
使控诉职能的称为被害人;在法定自诉案件中,被害人以自诉人的身份提起刑事诉讼,称为
自诉人(只在自诉案件中才存在自诉人,承担控诉功能);在刑事案件中,由于被告人的犯
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有权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称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3)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可能是被告人被人,也可能是被告人的监护人、对被告人犯罪
负有经济赔偿责任的法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侵害人。
4)法定代理人:指被告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代表
对未成年、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由其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在行使与被告人
相当的诉讼权利时,即使被告人不同意,也不影响其效力。
5)诉讼代理人: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参加诉讼的
人。
诉讼代理人基于被委托参加诉讼,在被代理人授权或者委托的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不
能越权,也不能违背当事人的意愿。
6)辩护人:指接受被追诉一方委托或受人民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
护权以维护其合法利益的人。辩护人既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人民团体或者被告所在的单位
推荐的,还可以是被告的监护人、亲友,但指定辩护人只能是律师。7)证人:指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的第三人。法律规定,凡是知道
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导致不能明辨是非、不能
正确表达的人不能做证人。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
8)鉴定人:受公安机关的指派或聘请,运用自己专门的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的专门问
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出科学意见的人。
9)翻译人员:接受公检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为参与诉讼活动的外国人、少数民族、聋
哑人等进行语言、文字和手势的翻译人员。翻译人员应该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否则当事人
有权申请回避。
7.刑事证据的基本特征
1)证明力:指证据的证明力,指证据对案件事实是否有证明作用,如果有,证明力多大。
证明力是证据本身的固有属性,是客观存在的。
2)证明能力:证据资格,在法律上允许作为证据的资格。
3)最高检和最高法解释:凡经查证属实属于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
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诉,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或定案的依据
8.证据的种类: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诉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录
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成为定案的证据。
9.证据的分类:
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是原始证据;凡
是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转述的证据都是传来证据
2)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是肯定还是否定被告实施了犯罪行为3)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鉴定结论是言辞证据。
4)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
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
10.证明责任:
1)公诉案件中的证明责任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承担,公、检机关承担追诉责任。
2)自诉案件中的证明责任由自诉人承担,对于被告反诉的,被告变成自诉人,负有证明
责任。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负有证明责任
不能因为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无罪便认为其有罪。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犯罪嫌疑人应如
实作答(和本案无关的可以拒绝回答)。
11.管辖:立案管辖、审判管辖(普通管辖级别管辖、地区管辖、指定管辖、专门管
辖)
立案管辖: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依法由检察机关立案的,由检察机关侦查;
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的;由军队保卫部门立案的;由监狱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
件
人民检察院:贪污贿赂案件;国家工作人员渎职案件、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公民
人身和民主权利的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
接受理的时候,经省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人民法院:1)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
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2)人民检察院没有起诉,受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等
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依据本法由上级法院审理的案件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无期徒刑、死刑
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全省(自治区、直辖区)性重大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案件: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上级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下级法院认为案情重大,
需要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移交上级法院审理。
指定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
法院将案件移交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专门管辖:军事法院主要审判现役军人、部队编制内服役的无军职人员,普通公民危害
和破坏国防军事的犯罪案件。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案件是铁路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案件。
12.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中强制措施: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13.拘传:公检法对为执行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到案接受审讯的强
制措施。
14.取保候审:公检法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
人、被告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限制嫌疑
人的人身自由,是强制性较轻的强制措施。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取保候审的适用: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正在哺乳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
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已满,案件尚未完结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15.监视居住:公检法对符合逮捕条件但具有法定情形的被告人,责令在一定期限内(最
长不超过6个月)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住所,对其活动实施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措施。
1)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2)怀孕或正在哺乳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抚养人
4)因为案件情况特殊,采取监视居住更合适的
5)羁押期满,案件尚未完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符合取保候审,被告提不出保
证人,又不能缴纳保证金的,可以采取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16.拘留: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遇到紧急情况,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
子采取的临时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办法。
17.逮捕:公检法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
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18.侦查: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专门的调查工作和
有关强制性措施。
侦查行为:询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鉴定和通缉
侦查羁押期限:对犯罪分子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对于案情复杂的,可
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侦查终结的处理:提起公诉、不起诉或撤销案件19.第一审程序: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但有关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
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20.第二审程序:上级人民法院上诉人上诉或人民检察院抗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尚未发
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重新进行审理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
21.提出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不服判决上诉和抗诉的期限是10日,不服裁定的期限为5
天。从接到裁定或判决书第二天开始算起。
行政诉讼法
1.行政诉讼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
己的合法权益时,依法申请法律保护,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案件审理并裁决的诉讼活动。
2.特征:诉讼定位具有恒定性;要处理的是一定范围的行政争议;行政诉讼是一种审查
程序
3.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
行原则;被告负有举证责任原则;不适用调解原则;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司法
变更权有限原则
4、行政诉讼的不受理范围: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奖惩任免;行
政机关终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刑事诉讼法授权行为;调解行为;行政指导行为;重复处理行
为;不实际影响权利义务行为。
5.行政诉讼的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裁定管辖
6.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级别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案件: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出的
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其他法律规定由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
件;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案件
7.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行政案件最初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行政案件经过复议的,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
起诉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
上诉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
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行政案件经过复议的,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做出行政行为的原机关和复议机关
为共同被告;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
裁定管辖:由人民法院做出决定或裁决来确定行政案件管辖。主要有移送管辖、指定管
辖和管辖权的转移
8.行政诉讼被告的确认:
9.起诉期限:
一般诉讼实现: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规除外
只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不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知道诉权和起诉期限之日起6个月内,且
在(应)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不超过2年。
不知道行政行为内容:自知道或应该知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6个月内提出,涉及不动产
的,最长从做出之日起不超过20年,其他行政行为从做出之日起不超过5年。
不履行法定职责:有履行期限的在期限届满后,无履行期限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
属紧急情况的礼记可诉。
人身自由受限:人身受限时间不限
不服复议决定和复议机关逾期不做出决定的:收到复议决定书或复议之日起15日内
10.第一审程序:
审理前准备:组成合议庭(3人以上的单数)、交换诉状、处理管辖权异议、审查诉讼
文书和调查收集证据(审理前准备工作的核心)
11.庭审程序: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必须开庭审理,不得进行书面审理原则:必须采取言辞审理方式;以公开审理为原则(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规
定的除外);审理行政案件一般不适用调解
12.审理期限:人民法院应该在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判决,鉴定、处理管辖异议以及
中止诉讼的时间不计算在内。申请延长期限的,一般由高级法院批准,高级法院延长期限的
由最高批准;基层申请的,直接报请高级批准,报中级备案
13.第二审期限:一审判决上诉期为15天,一审裁定上诉期为10天。逾期不提起上诉,
一审决定发生法律效力。
14.上诉案件的审理:第二审审理行政案件可以进行书面审理,书面审理的核心是法律审
理,最重要的适用条件是事实清楚。下列两种情况必须进行开庭审理:当事人对一审法院认
定事实有争议的;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的。
15.二审审理期限:一般自接到上诉状2个月内做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
需要高级法院批准,高级法院需要最高法批准。
16.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对
案件在此进行审理的程序称为再审程序。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裁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管理基础理论
1.管理职能:计划、组织、领导、控制
2.管理是一种社会实践活动。
3.管理的特性:
1)管理具有双重性:
具有生产力属性和生产关系属性,与生产力联系,通过指挥劳动表现出管理的社会属性。
与生产关系相联系通过监督劳动表现出管理的社会属性。2)管理的目的性:管理具有目标性成为现代管理中目标管理的重要依据
3)管理具有组织性:管理是组织的机能,是组织存在和发展的必要因素。组织在管理中
起着关键枢纽作用,因此构成了管理的核心因素。
4)管理具有创新性:管理本质上具有不断创新的特性,需要不断解决管理中出现的新问
题。
4.管理者技能:技术技能(专业技术)、人际技能(协调关系,激励他人)和概念技能
(谋划全局)
5.泰勒,科学管理理论,科学管理之父,创立科学管理理论
亨利法约尔:古典组织理论,经营管理理论之父,区分经营和管理,提出了14条管理
原则
马克思韦伯:古典组织理论,组织理论之父,提出了理想的行政集权制理论
梅奥:人际关系理论,人际关系理论创始人,发现了霍桑效应(被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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