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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充分证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的具体化,直接体现和推动了纪委职能、方式、作风的转变。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四种形态”的基本原理也要应用到监察工作之中,不断丰富完善,使之越用越活、越用越灵。各地对此有何认识?如何更加精准把握运用“四种形态”,做到宽严相济、精准得当?“本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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