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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
一、标准实施时间
该标准于年10月1日实施。
二、标准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所定义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压力容器:(1)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注1-2);(2)容积大于或者等于0.03m^3并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mm(注1-3);(3)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注1-4)。本规程不适用于以下容器:(1)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氧舱;(2)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压力容器;(3)正常运行工作压力小于0.1MPa的容器(包括与大气连通的在进料或者出料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的容器);(4)旋转或者往复运动的机械设备中自成整体或者作为部件的受压器室(如泵壳、压缩机外壳、涡轮机外壳、液压缸、造纸乳辊等);(5)板式热交换器、螺旋板热交换器、空冷式热交换器、冷却排管;(6)常压容器的蒸汽加热盘管、过程装置中的管式加热炉;(7)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如电容压力容器);(8)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以及承压的橡胶模具;(9)无增强的塑料制压力容器。三、标准修改单
官方解读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第1号修改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