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监察器 >> 监察器前景 >> 前沿解读丨疫情造成广电寒冬这一法规将成
5月5日,国家广电总局发布的6号令《广播电视行业统计管理规定》正式施行,《规定》就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统计调查制度、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统计监督与奖励处罚等作出明确要求,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干扰、破坏收视收听率(点击率)统计工作,不得制造虚假的收视收听率(点击率)。
这些年来,收视收听率(点击率)造假,已经成为广播电视网络行业令人深恶痛绝的现象,却始终未能得到真正遏制。这次总局发布6号令,从收视率统计的管理对象范围、数据责任归属和统计方法都做了界定,涉及的机构和影响较为深远,有望改变这一行业乱象,对营造电视产业健康发展的生态环境起到良好的作用。
一、收视率造假乱象原因探析
(一)历史渊源:制播分离制度
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中国电视行业开始实行“制播分离”改革——广电内部保持事业化管理,电视制作交由市场,借由市场规律创造出质量更高、更符合观众需求的产品。
受此影响,电视台与制作方形成了一种人为的利益关联关系。甚至为了保证一定的利益收成,电视行业中引进了资本市场里的手段——业绩对赌。在进行购买与制作之前,电视台与制作方会签下“对赌协议”,约定当电视剧收视率达到一定比例时,进行相对应的分红,而若收视率未达到此标准,电视台甚至可以免费播放剧集;或者中途撤档。
而这与收视率在电视行业中的地位分不开,收视率被普遍认为是电视剧的传播力和影响力的象征符号。当一部电视剧在电视台播出的收视率越高时,说明观看这一频道的观众人数越多,此时,越多的注意力被电视节目所吸引。换句话说,频道掌握了稀缺的“注意力资源”。当这一稀缺资源规模化时,电视台就会在行业中获得更多的市场价值。所以,收视率对制播双方都是正相关关系——即收视率越高,双方获利越多。因此无论制作方,还是电视台,都对高收视率满怀期待。
(二)收视数据高度垄断,数据生产方和使用方地位不平等
自年尼尔森公司宣布退出中国收视率调查业务以来,我国收视率调查市场几乎是中国广视索福瑞媒介研究有限公司(CSM)“一家独大”,市场占有率高达85%,这种对数据的垄断不仅无法实现对收视率数据的准确性进行交叉验证,对收视率造假行为也变得更容易实现——篡改后台数据即可。
从更长远的角度看,在没有数据竞争压力的情形下,收视率调查公司缺乏改进数据调查装置、增加调查样本和提高数据准确性等方法来获得竞争优势的压力和动力,这对于我国收视率调研市场的长远发展是不利的。从数据使用方来说,由于收视率调查是经过抽样、采样和统计分析等一系列专业、复杂的过程,电视台和节目制作商通常缺乏相关数据知识,对来自调研公司的造假数据的真实性无法判断,对垄断数据缺少议价能力,数据生产方和使用方地位不平等客观上促成了收视率的造假行为。
(三)盲目的数据依赖与追崇
“让数字说话”这一概念我们并不陌生,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更是让数字成为一种衡量符号。在我们的认知里,数字是客观公正的,我们对数字有足够的信心。然而,随着权力与资本的运作,数据往往并不完全代表真相。但是,大众显然对此缺少足够的警觉,依然对其过度信任与追求。而微博个别看似庞大的评论数、转发量、点击量的背后其实是商业运作的结果。正如彭兰所警醒我们的——不要成为数字时代的囚徒。在大数据与算法横行的时代,我们应该警惕数据。
高收视率不一定有高的观众满意度,不一定表示高的专业水准。反之亦然。央视《见证》栏目的前身是《纪录片》,它是业界公认具有较高专业水准的栏目,而正是这个具有高专业水准的节目却长期受到收视率为依据的末位淘汰制的威胁,生存存在着严重危机。收视率不是评判电视剧优劣的唯一因素,数据如果不能被正当地发现、评估与使用,那它只是空洞无物的数字符号,但我们却常常忽视这一点。
(四)法律真空和政策漏洞
早在年中国收视率调查行业刑事第一案的审理中,司法对于干扰样本户行为如何取证、如何进行定罪量刑被视为难点,就样本户接受贿赂的行为并未有相关惩罚规定,对收视率造假行为的法律规制存在立法空白和法律真空。同年,中国广播电视协会出台了《中国电视收视率调查准则》,该准则对收视数据的生产方和使用者所应遵循的基本规范和执行标准提出规范性要求,随后,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在年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上星综合频道节目管理》,规定“不搞收视排名,不得单纯以收视率搞末位淘汰制,不单纯以收视率衡量播出机构和电视节目优劣”的原则。但实际上无论是准则和还是管理规定,都没有对收视造假行为产生预期的规制效果。
首先,规则和管理规定从性质上来看,既非法律又非行政法规,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其次,两者对违反行为都未做出相应的惩罚性规定,只对收视率生产和使用行为具有一定指导作用。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缺失和漏洞,给收视数字腐败营造了宽松的外部环境。
(五)为逐利不择手段,法治意识淡薄
有业界人士就曾指出,收视率造假已成为行业内公开的秘密。“一寸光阴一寸金。”今天这个“微收视”时代,收视率每提升0.1个百分点所带来的广告收益,常常数以百千万元计。在电视收视率背后巨大的利益推动下,无论是电视台或节目制作商对样本户采取干扰和贿赂行为,还是数据调查公司直接对数据进行篡改,其造假行为的成本都远远低于由高收视率所带来的利润。巨大的利益诱惑加之法治意识淡薄,围绕收视率的各方不惜铤而走险,为追逐高收视率不择手段。
另外,围绕收视率发生的买卖关系,调查公司作为卖方,电视台作为买方,节目制作公司作为间接买方,当收视率出现造假的行为,电视台和节目制作公司完全可以基于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民事权益,要求调查公司就数据相关信息进行公开,但目前我国还未有数据使用方发起的维权案例。无论是对为追求高收视率不择手段,还是数据使用方缺少必要的维权意识,都反映出我国电视行业和传媒工作者法治意识的淡薄。
二、收视率造假乱象危害探析
由于收视率造假问题冲击,电视传播生态受到了强烈刺激,“畸形”与“异化”特征越来越明显。
(一)数据寻租:收视率异化为资本运作的武器
收视率调查模式在世界范围内基本通用,并主要用于电视台、广告商、广告主等各主体之间的利益交换。但随着广告招标市场竞争愈演愈烈,电视台的利润空间逐渐被压缩,部分电视台为争取广告资源,开始涉足收视率造假行为,在购剧合同中将收视率与购片价格挂钩,引导制作方购买收视率,即“收视率寻租”。
在资本利益驱使下,收视率由广告主投放广告的参考工具成为商业逻辑下的衍生物,逐渐演化为电视节目优劣的评价标准。法国思想家皮埃尔·布尔迪厄在著作《关于电视》中提及,“电视是一个场,但却是一个被经济场通过收视率加以控制的场。这一自身难以自主的、牢牢受制于商业化的场,同时又以其结构,对所有其他场施加控制力”。收视率在资本运作下不断寻找新的租户,异化为电视台获利的致命武器。
(二)电视出品:多重压力下电视质量沦为空谈
电视台在广电总局的对赌协议压力下,引导制作机构去买收视率,据业内人士爆料,购买收视率的价格,有的已攀升至每集30万至50万元人民币,制作方不得不将有限的制作资金进行分割,从而很大程度上导致电视剧质量水平的下降,质量门槛又转而成为电视台议价的筹码进而影响电视剧的播放,当这种恶性循环式的收视率买卖行为成为电视行业的潜规则时,终将成为电视生态暗沟中潜伏的毒瘤。当这种逆向淘汰逐渐成为潮流的时候,电视产业将呈现这样的畸形面貌:投入多、品质佳的电视节目不断从荧屏上消失,而内容粗糙、质量低劣的节目却因为虚假的收视率得以充斥荧屏。
(三)生态悲剧:电视产业成为最大受害者
一方面,在收视率造假背景下,电视剧内容质量评价体系崩坏,其收视率与收视品质出现“错位”,即观众对电视节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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