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监察器 >> 监察器发展 >> 总局文件TSG21的实施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以下简称“新固容规”)将于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与原《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以及《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规则》(以下简称“原规程”)的衔接工作,按时贯彻“新固容规”,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过渡期的要求
(一)年10月1日起,固定式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改造和修理单位与用户签订合同时应当执行“新固容规”。
(二)年10月1日前已经签订合同或按照“原规程”下料投入制造的压力容器,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和“原
规程”的规定完成制造、监督检验。
(三)年10月1日前按照“原规程”已经签订了改造或重大修理合同的压力容器,可以继续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完成改造或重大修理。
(四)年10月1日前已完成的设计文件,需要继续用于制造时(属于本条第(二)款的除外),应当对设计文件与“新固容规”规定不一致的部分进行修改。
二、“新固容规”部分条款内容的说明
(一)产品标准的符合性申明。
采用“新固容规”1.10协调标准以外的产品标准(包括境外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等)设计、制造压力容器时,生产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公告年第号的规定,在质量证明书首页上申明本单位设计、制造的产品符合“新固容规”的基本安全要求,并在质量证明文件中提供“符合性申明”及“比照表”。
(二)材料。
1.关于材料的可追溯信息化标识。
“新固容规”2.1.1(4)中可追溯的信息化标识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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