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器

唐朝监察权力主要有哪些内容

发布时间:2023/2/4 17:3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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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监察权发展到唐朝,监察机构逐渐完善,监察权范围逐步扩大,监察权力运行也趋于规范和成熟。这对于唐朝的 治清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主要从权力内容和行使主体这两方面对唐朝监察权力进行阐述,以明确监察权力运行的前提和基础。

一、唐朝监察权的主要内容

1.弹劾权,不同于西方司法体系中的弹劾权,唐朝的弹劾权是指御史拥有的纠弹百官的权力,是唐朝御史台官员的重要职权之一,同时也是构成我国古代监察体制的重要内容。

从弹劾主体看,唐朝御史台所辖台院、殿院、察院三院御史均可对官员不法行为进行弹劾,其中台院侍御史为弹劾主体;从弹劾客体看,唐朝御史弹劾的对象上至位高权重的宰相,下至九品县官,无论是朝廷命官还是皇亲国戚都在御史弹劾范围之内。

从弹劾内容上看,御史的纠弹范围是很广泛的,除却中央和地方官员的日常工作外,官员的个人生活作风、班序仪态、婚丧嫁娶等都在御史监察之列;从弹劾方式看,御史弹劾可分为露章面劾和封章奏劾,露章面劾主要在朝会中进行,由御史当众宣读弹文,而封章奏劾则是弹劾者将被弹劾官员的罪状写成文书的形式。

由受事太监呈递给皇帝批阅;从弹劾权的运行程序看,弹劾主要由御史提出,经过填写诉状、进状等一系列程序到达皇帝面前,由皇帝裁决。这其中,弹劾程序的繁琐程度成为影响御史弹劾有效性的重要因素之一。

2.言事谏诤权,即谏官所拥有的对国家时 得失提出自己见解,或对皇帝言行违失行为进行规劝的权力。自建国始,唐朝统治者就十分重视吸取隋朝灭亡的教训,认识到广开言路的重要性,因而形成了一套较完备的谏诤制度。唐朝中书、门下两省官员都有进谏职责,其进谏内容并不局限于朝廷 务,对皇帝的 行为谏官也可以上书进谏。

如历史上的 谏臣魏徵就曾多次直言太宗的过失,白居易任谏官时也曾上书直言唐宪宗罢黜杨玉陵等人的过错。为鼓励谏官进言献策,唐太宗更是把谏官当作师友看待,要求公卿“每看事有不利于人,必须极言规谏”。

玄宗时期为避免进谏的时间限制,令谏官进言不限早晚,所献奏章不得在任何部门滞留等,都极大程度地为谏官进言提供了便捷。相比御史的事后弹劾,谏官往往针对可能会产生不良后果的还未公布施行的 策进行规劝,防患于未然。

这样一种事中监察和事后监察相结合的方式,使得唐朝的监察网络更为严密。

3.监察礼仪权,即监督百官朝会仪态及祭祀言行的权力。礼制是古代天人关系、等级关系及人伦关系的集中反映,也是维护古代社会统治秩序的重要手段。为表示对礼制的尊重,各朝均有严格的规定,唐朝也不例外,故而就有了对百官礼仪的监察。

监察礼仪权主要由御史台掌握,其对百官礼仪的监察以知班和祭祀为主。知班,即“主持百官上殿的序列和次序”,主要针对百官在班列之中的仪态进行纠弹,被纠弹者则需承受罚俸、贬官、罢免等不同程度的惩罚。

《唐会要·御史台》中专门罗列了百官朝仪中的一些不合礼法的行为,如“交首乱言、越班问事、行立怠惰、笑语喧喧”等,这些行为御史都有权进行纠弹。对于不同形式的朝会乃至日常奏事,御史台均有相应官员负责百僚朝仪的监察工作,大型朝会一般由监察御史负责。

日常奏事由殿院侍御史知班纠弹,若入阁议事则由台院侍御史负责监理,各类御史分工明确,以确保对朝廷秩序的维护。

祭祀,也是御史台监察的一个重要内容,主要由监察御史负责。监察祭祀的内容、条目非常繁琐,包括祭物、器服、祭祀祝版祝文和署名等都在御史的监察范围内。总之,对礼仪的监察不仅是对皇室尊严的维护,同时也是对古代社会等级秩序的巩固。

4.封驳权,封驳权最早可追溯至两汉时期,经过魏晋南北朝的发展,至唐朝已形成一项专项制度,有专人职掌。所谓封驳,即封还诏令,驳正违失,主要包含两个层面的意思:一是封还皇帝有错讹失误的诏令,二是驳正百官有违失的奏章。

唐朝前期,除隶属门下省的给事中职掌封驳权外, 门侍郎也有权对下行诏敕进行驳正。至唐朝中后期,这一职权主要由给事中职掌。封驳的对象主要是以下行文书即皇帝诏令为主,而封驳的内容则并不局限于国家 务问题。

对于皇室内部事宜的相关诏令,给事中也有权驳回。如贞观四年(年),太宗欲下诏修筑洛阳宫以备巡狩之用,被给事中张玄素驳回;贞观八年(年),太宗欲纳郑仁基之女为嫔妃,被魏徵驳回。

这些史实反映出封驳权对皇权起到了一定的限制作用,针对皇帝失宜的诏令,给事中通常是在诏令之后附上奏状申明驳回之缘由,即“涂归”。

当然也有官员直接在诏敕上进行涂改,如元和(-)年间,给事中李藩认为制敕有不合时宜之处,便在诏敕上直接涂改,宪宗赞其忠直敢言,后擢升为宰相。

但这种情况只是个例,并不具有普遍性,在皇权至上的封建时期直接涂改皇帝诏令毕竟有些冒险。若得遇明君,尚有拔擢晋升的可能;若皇帝昏庸,涂改诏敕反而可能被视为对皇帝的不敬,甚至招来杀身之祸。

因此,封还诏令并附加奏状以驳议是给事中行使封驳权最稳妥、也最常用的方式。

5.监考权,为保证科举考试的公平公正,监督科考、并对科考违纪行为提出弹劾也成为唐朝御史的重要职责之一,即所谓的监考权。

唐朝后期,科举制度的弊病日益显露出来,请托、舞弊之风盛行,监察官员的监选、监考权发挥了重要作用,如武宗会昌(-)年间,礼部侍郎陈商主持科考事宜,三十七人登科及第,殿中侍御史白敏中复查出七人滥竽充数。

大中九年(年)中书舍人沈询知贡举,御史台查出个别考生伪造堂印、堂帖,并有考试泄题事宜,一众考官乃至作弊考生均受到处罚,监察御史冯颛也因监考不力被罚俸一月。从以上史料不难看出,御史台官员在净化考场风气、维护科考公平等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除以上五方面的内容外,唐朝监察权的范围还涉及到其他方面,比如唐朝御史还可参与中央和地方官吏的考核,唐开元(-)年间,玄宗下令命各道采访使考核地方官员 绩,每三年上奏一次,并成为定制。这使得御史监察具有了行 效能监察的性质,不仅有助于防止考课失实,对于提升官员的行 效率也起到督促作用。

唐朝御史还有一定的司法权,如审理重大案件时,通常由御史台、中书、门下三个部门相关官员,构成一个临时性的审判机构,共同行使对案件的审判权,即“三司推事”,这正是御史享有司法审判权和司法监督权的直接表现。

此外,开元(-)年间,御史还被赋予巡查馆驿权,对违反馆驿管理制度的官员按规定进行弹劾。但至宪宗元和(-)年间,这一权力逐渐被宦官掌控。

二、唐朝监察权力运行的主体

监察机构是监察权运行的基础。没有监察机构,监察活动就无法有组织地进行,因此,监察机构的设置、规模等成为影响监察权有效发挥作用的关键因素。唐朝的监察机构在一定程度上承袭了隋朝的制度,并在隋制的基础上创设了一台三院制度。

在中央,设立御史台为 监察机关,分置三院,各司其职;在地方,通过分道巡按、朝集、巡院等实现对地方州县的监察,形成了自上而下、从中央到地方的严密的监察系统。同时,唐朝统治者也广开言路,从谏如流,为谏官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契机。

三、唐朝监察权力运行的现代启示

不可否认,唐朝监察权力运行存在着诸多缺陷,这些缺陷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我国古代社会君主专制的性质所决定的,从本质上说是难以完全克服的。但总体而言,唐朝监察体制对当时朝 管理具有相当的积极作用,对周边国家乃至后世的影响也是毋庸置疑的,无论是其优势还是不足,都能够为当代的制度建设提供宝贵的经验。

通过与我国在监察体制改革前后不同的监察权运行方式的比较,对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化提供些许可行性建议。首先是合理配置监察权力体系,其次是恰当处理权力关系,然后是保证监察机构的相对独立,接着是强化对监察机构的监督与制约, ,要注重发挥人民群众在权力监督系统中的作用。

小结:

唐朝监察体制在我国古代监察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其监察机构之成熟、监察法律之完备都是其他时期所不可比拟的,对其的研究于当下我国监察体制改革无疑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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