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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贵松安全事故的行 调查以调查目的的

发布时间:2023/4/20 15:3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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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王贵松上海市法学会东方法学收录于合集#东方法学个

王贵松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要目

一、安全事故行 调查的类型与问题

二、事故责任调查与预防调查的关系

三、两种事故调查的行 组织

四、两种事故调查的合法要件

五、安全事故的行 调查与刑事侦查的关系

结语

安全事故的行 调查对于事故处理和事故预防具有重要意义。事故调查的直接目的是查明原因,根据其用途的不同,可分为事故责任调查和事故预防调查。在事故责任调查中,事故处理机关也是事故调查机关,并可能设立专门的事故调查组负责调查事务。在追究法律责任的限度内调查事故,其调查的结论也服务于法律责任的追究。在事故预防调查中,事故调查机关相对独立于事故处理机关,其调查较为广泛,调查结论服务于防止事故再次发生。为了防止调查的功能冲突,我国应当在具有公共性的特定领域建立专门的事故预防调查制度。事故调查如果涉及犯罪信息,在调查时应当注意遵守正当程序的要求,保护被调查者的沉默权等合法权益。

安全事故总是会不可避免地发生。为了查明事故真相、发现事故原因,防止事故再次发生,对事故展开调查十分必要。所谓“吃一堑长一智”“多难兴邦”,必须辅之以学习机制,制度化地转换落在实处。事故调查在调查的主体、调查的程序、调查结果的应用等方面都存在多种可能,如何在事实真相、被调查者的合法权益、所要追究的民事、行 乃至刑事法律责任等多种利益之间作出合理的衡量,如何在多种法律框架之内给事故调查适当定位,需要适应事故调查的多重目的,在事故调查的整体制度设计中来思考。调查目的不同,会影响调查组织、对象、范围、权限、程序、安全标准及可诉性等诸多方面的设计。故而,笔者拟从调查目的类型化的角度思考事故调查制度的应有状态。

一、安全事故行 调查的类型与问题

事故多种多样,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突然发生的损害个人生命、健康和财产的意外事件。在风险规制中,安全事故信息是风险信息的一种。有了充分、客观、准确的信息,风险分析制度才能有效运转,才能提高风险规制的实效性,切实地预防、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防止损害的扩大,提高回避风险的能力。事故调查就是收集安全事故信息的重要方式。安全事故的行 调查(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是指在发生安全事故后,行 机关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责任等内容的活动。

年8月24日,河南航空有限公司E机型B号飞机在黑龙江省伊春市林都机场进近着陆过程中失事,造成机上44人死亡、5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万元。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国务院批准,年8月27日成立了国务院河南航空有限公司黑龙江伊春“8·24”特别重大飞机坠毁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隐患整改措施建议。年6月29日,经国务院批复结案,国家安全生产管理监督总局发布了《河南航空有限公司黑龙江伊春“8·24”特别重大飞机坠毁事故调查报告》。法院根据调查报告所认定的事实,判决机长齐某 犯重大飞行事故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法院也根据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的事实,判定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解除齐某 劳动合同关系合法。

年3月21日,东方航空云南有限公司波音-型B-号机在广西梧州市藤县坠毁,机上人全部遇难。国务院随即成立事故现场处置指挥部和事故技术调查组,展开现场救援、善后处置、事故原因调查等工作。4月2日,美国国家运输安全委员会应邀来华参与调查。4月20日,国家民航局发布《关于“3·21”东航MU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初步报告的情况通报》。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在事故之日起30天内,调查组织国须向国际民航组织和参与调查国发送调查初步报告,其内容通常为当前所获取的事实信息,不包括事故原因分析及结论。相关调查仍在进行。

由此看来,两起空难的调查程序及其依据是有差别的。民用航空法(年制定,年、年两次修改)第条规定:“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的组织和程序,由国务院规定。”年,国务院制定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调查处理条例》)这一一般性行 法规。该条例第2条规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民用航空器事故调查不属于被排除事项,也能适用该条例。伊春空难就是适用该条例组织并实施事故调查的。

而截至目前的梧州空难调查过程,依据的是《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交通运输部令年第2号),这是民用航空器飞行领域的专门事故调查规定。《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虽然声称根据安全生产法、民用航空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 法规制定,它的内容却与《调查处理条例》有很大不同,而与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也称“芝加哥公约”)附件13《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密切相关。我国是芝加哥公约的缔约国之一。《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第3.1条规定,“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的 目的在于预防事故和事故征候。责难或追究责任不是本活动的目的”。从这一意义上说,《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与芝加哥公约保持一致,而非《调查处理条例》在民航领域的具体化。

伊春空难的调查与截至目前的梧州空难调查显示,这里存在两套不同的事故调查体系。《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调查既有事故原因的调查,也有事故责任的处理,是一种复合型的事故调查,但正如其名称所示,侧重于责任调查。而《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规定的调查并不服务于事故责任的追究,其“事件调查的目的是查明原因,提出安全建议,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第5条)。

《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事故调查,旨在查明事故的法律责任所在,并针对未来预防类似安全事故提出建议。这种做法也符合我们的日常观念,在遭遇不测之时,既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填平受害者的损失,平息民愤,也要吸取教训,防止再发。但是,责任认定一般具有一定难度。事故调查报告中的“事故防范措施建议”往往不够具体,也未必具有普遍性,而且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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