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器

一建法规通关笔录

发布时间:2023/3/23 16:2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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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建设工程管理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1、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使用范围

(1)矿山企业

(2)建筑施工企业

(3)危险化学品企业

(4)烟花爆竹企业

(5)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

2、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具备

(1)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

(2)保证单位安全生产所需资金

(3)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考核合格,特征作业人员取得资格证书,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一次安全教育培训  

(4)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5)作业场所有安全防护用具,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6)有应急预案,有必要人员、设备

(7)其他

3、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及延期

(1)有效期3年,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

(2)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经原发证机关同意,不在审查,有效期延期3年

4、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1)企业主要信息工商变更的,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2)企业倒闭、破产、撤销的应交回并注销安许证

(3)安许证遗失补办,有申请人告知许可机关,由许可机关在管网发布信息

5、政府监管安许证撤销

(1)发证机关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办法安许证的

(2)超越法定职权颁发的

(3)违反法定程序颁发的

(4)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企业颁发的

(5)依法可以撤销已颁发安许证的其他情形

1、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决策)

(1)建立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2)组织制定单位规章制度

(3)督促、检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4)保证单位投入的有效实施

(5)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事故

(7)组织制定教育培训计划

2、施工单位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员职责(监督、参与、宣传贯彻、其他)

3、项目负责人责任

(1)对项目负责

(2)落实制度

(3)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4)组织制定安全措施

(5)及时、如实报告事故

(6)总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定期考核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4、企业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

(1)企业负责人定期带班检查,每月时间不少于其工作日的25%

(2)带班检查在项目和企业留有痕迹

(3)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必须现场带班检查

(4)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应现场带班检查

(5)对于有分公司的企业,集团负责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书面委托工程所在地分公司负责人进行带班检查

5、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

(1)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

(2)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物需离开现场的,向项目建设单位请假

(3)项目经理必须在危大工程施工期间现场带班

6、总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1)分包合同应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分包单位向总包负责,服从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事故的,有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2)统一组织半只应急救援预案

(3)总包自行完成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和负责报事故

(4)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7、施工作业人员的权利

(1)安全生产知情权和建议权

(2)防护用品获得权

(3)批评、检举、控告、拒绝违章指挥权和紧急避险权

(4)获得工程保险和以外伤害保险赔偿的权利

(5)请求民事赔偿权

(6)依靠工会维权和呗派遣劳动者的权利

8、施工作业人员的义务

(1)遵守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的义务

(2)接受教育培训的义务

(3)安全施工隐患报告的义务

(4)被派遣劳动者的义务

1、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1)建设单位负责提供资料、费用清单

(2)设计单位注明重点部位环节、做好专项设计

(3)总单位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分包单位可以编制

(4)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报总监签字,分包参与编制的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也需要签字

(5)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合格后实施,不合格修改后从新组织论证

(6)项目技术负责人、编制人和安全员负责向作业人员交底,交底文件双方应签字归档

(7)施工单位应进行公示,确保现场施工安全,方案有问题应及时调整,专职安全员进行现场监督

(8)监理单位编制实施细则,进行专项巡视检查,发现问题要求在施工单位整改、暂停施工,报告建设单位

(9)监测单位应具有勘察资质,编制监测方案,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

2、施工现场安全防范措施

(1)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

(2)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3)生物安全风险防控

①建设单位常态化防控总牵头单位,负责施工现场防控工作指挥、协调和保障

②施工单位负责各项工作组织实施

③建设、施工、监理项目负责人是本单位项目疫情防控和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④发生涉疫情况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第一时间采取停工并封闭现场,疫情防控发生的防疫费用,可列入工程造价

(3)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期满前1个月土层定期检验要求

3、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管理

(1)总包单位应将安全费用按比例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2)不得低于当地造价管理机构计算所需费用的90%

(3)合同期1年以内,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措施费不得低于总费用50%,合同期1年以上的,预付不得低于总费用30%

4、消防安全责任

(1)消防检查每年1次

(2)防火巡查,每日1次

(3)消防演练,每半年1次

5、保险有关规定

(1)应当认定为工伤情形

①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或与工作有关受到伤害的

②职业病

③因工外出期间,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④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伤害的

(2)视同工伤

①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

②因维护国家利益受到伤害的

③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旧伤复发的

(3)不得认定工伤:故意犯罪、酗酒、吸毒、自残、自杀

事故等级分项核算取其重

1、应急救援预案

(1)分类:综合应急救援、专项应急救援、现场处置

(2)应急救援预案修订情形:标准、法律、法规、规章、风险、资源发生重大变化;指挥机构发生调整;发现需要修订的重大问题

(3)有条件配专职,没专职配兼职并外包

(4)总包同意编制应急救援预案,总包和分包分别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2、安全事故报告

(1)施工单位负责报告,实行总包的,有总包负责上报

(2)发生事故,现场人员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1h内报告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情况紧急时,现场人员可以越级直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发生衍生危害补报:一般事故30日内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7日内补报

(4)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可以聘请有关专家

1、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1)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2)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有关资料

(3)不得提出违法要求和随意压缩合同工期

(4)确定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

(5)不得要求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施工要求的设备

(6)申领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供有关安全措施资料

(7)设计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建设单位应当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8)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有关资料报送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2、勘察单位安全责任

(1)符合法律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

(2)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需要

(3)进行勘察作业时,应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安全

3、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1)符合法律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2)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和措施建议

(3)对设计成果负责,设计单位、建筑师对设计成果负责;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盖章,对设计文件负责

4、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1)对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2)依法对施工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处理;发现隐患,一般情况,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应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3)按照法律法规和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承担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

5、安装拆卸机械设备单位安全责任

(1)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2)编制安装、拆卸方案和现场监督

(3)出具自检合格证明、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

(4)使用单位组织或委托相应机构和总包单位对机械设施进行检测

6出租机械设备安全责任

(1)出租单位应对出租机械设备进行安全性能检测,签订合同时,应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

(2)不得出租使用的情形

①属国家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②超过试验年限的

③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的

④没有完整技术档案,没有齐全有效安全保护装置的

起重机械应淘汰的、超过使用年限的、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机械所有人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七章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1、国家标准

(1)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GB)和推荐性标准(GB/T)

(2)强制性标准为:重要的通用的、通用的安全卫生环保、综合的;推荐性标准为:通用的

(3)强制性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推荐性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4)强制性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强制性标准应,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告服务平台免费向社会公开,发布之日起20日内公开;国家推到免费向社会公开推荐性标准文本

(5)在国家标准实施后每5年进行复审一次。

2、行业标准(行业专业)

(1)对于没有国标,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2)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3)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向抵触;行业标准在相应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及时修订或废止

(4)标准实施后每5年进行一次复审

3、地方标准

(1)由省级或地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市级制定的应经所在地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速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4、团体标准

(1)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

(2)社会团体协调市场主体,共同制定

(3)约定采用或者供社会资源采用;团队标准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要求;鼓励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要求的团体标准;鼓励制定国际领先水平的团体标准

5、企业标准

(1)企业自行制定或联合制定

(2)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鼓励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要求的标准

(3)企业使用其他企业标准的应该公开编号和名称,自行制定标准的,应公开功能指标和性能指标

(4)标准、规程、规范统称为标准

1、各单位质量责任终身制

(1)工程开工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书,明确本单位项目负责人

(2)工程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实验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3)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实行书面承诺和竣工后永久性标牌

2、总分包单位质量责任

(1)总包单位依据总包合同所约定内容向发包单位承担责任

(2)分包单位依据分包合同所约定内容向总包单位承担责任

(3)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质量、安全、消防、节能等重大问题向发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包单位的管理。

3、施工单位按图施工和安装技术标准施工的规定

(1)按图施工、遵守标准

①如果施工单位没有按图施工,对建设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②如果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法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承担违法责任

(2)防止设计文件和图纸出错

①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有差错的,应提出意见和建议

3、对建筑材料设备等进行检验的规定(进场试验)

(1)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检验制度

①检验依据:施工单位的检验要依据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

②检验对象: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

③检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录,由相关专业人员签字,对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在施工中使用

(2)施工检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①施工单位施工人员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中具备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人员见证下取样,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质检

②取样数量:不得低于有关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3)必须进行见证取样的

①承重的混凝土、钢筋、连接接头、混凝土掺加剂

②承重墙的砌筑砂砂浆、砖、混凝土

③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④地下、屋面、厕所、浴室使用的防水材料

(4)质量检测机构的相关规定

①质量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

②质量检测机构有建设单位委托

③检测机构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并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台账

④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2个或2个以上检测机构

⑤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

⑥检测机构资质分为专项检测机构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⑦检测机构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设计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

4、施工质量检验和返修的规定

(1)施工质量检验制度

①严格工序质量检验和管理

②隐蔽工程在验收前,施工单位处理要做好检查、检验应做好记录,还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2)建设工程返修

①施工单位负责返修

②施工在出现的质量问题,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

③返修费用由责任方负责

1、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依法发包(2)依法向有关单位提供资料(3)限制不合理的干预行为(4)依法报审施工图设计(5)依法实行工程监理

①实行监理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或委托设计单位,设计单位须具有相应监理资质,且与施工单位没有隶属或其他利害关系

②必须实施监理的情况:国家重点、大中型公用事业、成片开发的住宅小区、外国投资

(6)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①开工前,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②开工前按照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7)依法保证材料符合要求

(8)依法进行装修

①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②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2、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1)依法承揽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

(2)勘察设计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

(3)勘察单位提供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4)设计依据(勘察成果文件)和设计深度:工程合理使用年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基础、主体安全使用年限

(5)依法规范设计对建筑材料的选用:除特殊要求外,不得指定材料生产商、供应商

(6)依法对设计文件进行设计交底

(7)依法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

3、监理单位相关质量责任

(1)依法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2)与施工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回避

(3)监理工作的依据

①法律法规

②有关技术标准

③设计文件

④施工合同

(4)监理责任

①违约责任:不按合同履行监理义务,给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②违法责任:违法监理或降低工程质量造成质量事故,承担法律责任

(5)工程监理的职责

①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材料设备不得使用,施工单位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②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1、建设工程验收主体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2、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法定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混色机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3、竣工验收后,进行规划验收,建设单位去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

4、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消防验收,对于不是必须进行消防验收的项目备案、抽查即可

5、竣工验收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需要去生态环保主管部门进行环保验收,对于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的项目应分期验收

6、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进行节能验收

7、竣工结算、质量争议的规定

(1)承包方责任的处理

①承包方责任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应无偿修理、返工、改建

②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改建的,发包人可以减少支付工程价款

(2)发包方责任,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发包人应承担过错责任

①提供设计有缺陷

②提供或支搭购买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③直接指定分包人的分包专业工程

(3)未经验收擅自使用的处理

①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使用部分质量不合格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由承包人承担质量责任

8、相关单位应提交的档案资料

(1)各相关单位应向合同对方移交相关档案资料

(2)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移交项目档案资料,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提交工程档案资料

9、竣工验收备案

(1)竣工验收备案时间:建设单位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竣工备案应提交的资料

①竣工验收备案表

②竣工验收报告,规划、环保、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③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④住宅工程还应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同说明书

1、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

(1)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性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2)质量保修书应当明确工程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不同类型的建设工程,期保修范围有锁不同

2、建设工程质量的最低保修期

(1)法定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合理年限内,实行终身负责)

(2)法定有防水要求或功能的防渗漏为5年

(3)法定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法定电气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为年

(5)其他项目保修期双方约定

(6)建设工程保修期的起始是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7)超过使用年限的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委托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的措施,从新界定使用期

3、保修义务与返修义务由施工方施工,责任方出钱

4、质量保证金

(1)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2)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不得同时预留质量保证金

(3)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得在预留质量保证金

5、缺陷责任期

(1)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得超过2年,有发承包双方合同约定

(2)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

(3)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按规定期限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

(4)发包人原因导致无法按规定期限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日后,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6、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1)时间:缺陷责任期到期后申请返还

(2)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缺陷的,承包人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费用及维修费用,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3)由他人原因造成缺陷的,发包人应负责组织承包人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第八章建设工程纠纷解决法律制度

1、工程纠纷主要分为民事纠纷(合同纠纷或侵权纠纷)、行政纠纷(因行政执法而引起纠

纷)。

2、行政执法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但不包括行政机关的调解。

3、民事纠纷解决方式包括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其中生效的法院调解、判决,生效的仲裁调解、裁决,经法院司法确认的调解和解等可申请强制执行,其他靠自觉。

4、仲裁具有民间、自愿性、私密性,体制外不隶属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仲裁的审理、裁决简便、灵活、快捷。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自家人)不能仲裁。劳动仲裁有自己的法律,不适用《仲裁法》

5、诉讼具有公权性、强制性,严格的程序

6、行政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行政不调解),包括行政复议(民去政府告官)和行政诉讼(民去法院告官),60天内可复议可诉讼,超过60天只能诉讼,超过6个月啥也不能,复议结果不服15天内诉讼。复议审查合法性适用性,诉讼只管合不合法。

1诉讼当事人是原告和被告。广义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

2、每个当事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可以是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自然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单位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3、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须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全权代理视为诉讼代理人没有获得特别授权。

4、专属管辖:不动产纠纷,施工合同纠纷,只能由不动产和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

5、协议管辖如无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错误,则原告应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

6、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首次开庭前)提出。

7、民事诉讼时效概念: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当事人不得变更诉讼时效,否则无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8、普通诉讼时效为3年。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的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受害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9、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最后六个月不能请求导致中止,提出请求导致中断

10、民事诉讼证据共8种,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法律、法规、规范,不属于证据。

(1)书证、物证应当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经法院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复制品。

(2)以视听资料(录音录像)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3)以网页、手机短信、电子交易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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